虚拟货币交易的可保护性分析:比特币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_虚拟币:比特币

虚拟货币交易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可保护性以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影响着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而决定着交易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不同理解,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确存在被认定为不合法物的风险,进而导致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近两年来,这种一刀切的认定思路得到改观,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私人间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依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逐渐得到肯定。

认定思路二:

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私人间订立的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职能并不影响财产属性的认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韩国将于下月实施公务员虚拟货币行为准则:7月5日消息,韩国京畿道政府发布《京畿道公务员行为准则规则部分修订案》,目前正在接收意见(7月25日截止)。修订案指出,禁止利用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到的虚拟资产信息,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财产交易或投资行为,禁止向他人提供虚拟资产信息,帮助进行财产交易或投资的行为。对于虚拟资产职务相关公职人员和财产登记义务人4级以上公职者,还包括要求申报虚拟资产。该修正案将于下月初由条例规则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立即实施。[2023/7/5 22:18:34]

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次进行突破性认定

2018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比特币仲裁案中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韩国拟出台P2P监管细则:P2P平台禁止涉及虚拟货币等高风险产品:3月30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表示,已经制定了与在线投资相关的金融业务(P2P)监管条例和法规(草案),对规范P2P行业准入/营业行为、用户保护制度、管理和监督等细节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其中指明,为保护投资者,P2P平台不能办理高风险产品,包括投资者很难掌握危险性的结构化商品、虚拟货币及衍生产品等。[2020/3/30]

该案中,争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BTC、BCH和BCD等特殊类型物进行支付。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院认为,“包括《94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此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两自然人之间的还款义务,并不属于《94公告》所限制的交易活动,如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更不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动态 | 韩国政府各单位所知虚拟货币交易所具体数量并不统一:据thebchain消息,韩国政府公开数据显示,韩国金融信息分析院(FIU)、科学技术信息通讯部、韩国网络振兴院(KISA)等政府单位所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数量,各自不一。FIU负责韩国虚拟货币规章制度、科学技术信息通讯部负责区块链振兴的主要部门、KISA是虚拟货币交易所安全检查。FIU表示,虽然交易所会申请登记,但是对于具体数量并没有进行单独统计。科学技术信息通讯部与KISA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安全检查是由交易所主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若公开其名单会直接影响安全检查业务,同时也影响交易所利益,所以不能公开交易所名单。[2019/8/1]

另外,仲裁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虚拟货币”宣传只涨不跌 上千人被8000万:今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报道,目前有一些组织宣传投资虚拟货币,在老年人群体中蔓延。这类组织多以保险推销员为媒介,介绍不知情的投资者以会员形式加入,声称“升值空间大,回报高,风险小,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据悉“AGR”虚拟币就是其中之一,该虚拟币以每枚单价2美元的价格开始发行出售,兑率1:6,单价上升0.02美元每枚。虽然每天都在上涨,但是会员们却无法将钱提现。然而会员们不知道,其实这个“AGR”虚拟币没有跌只有涨,都是由后台操作的。该局涉及了1000人,涉案金额超过8000余万元。[2018/1/19]

“标杆性”作用延伸至其他司法实践

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尤里米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我们在一二审判决中清晰的看到了两种认定思路的博弈:

一审法院将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否定了对涉案标交易行为的法律保护,进而认定当事双方就尤里米虚拟货币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二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推翻,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14000颗尤里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一方面,双方之间买卖同作为虚拟货币的尤里米的行为不属于《94公告》限制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尤里米亦不具有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非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购买商品。

另一方面,尤里米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通知》,本案尤里米虽不能作为货币使用、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不可否认的是尤里米等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在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被接受的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货币购买并持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能开展与尤里米相关的业务并不能推定国家禁止私人正常交易尤里米虚拟货币。关于尤里米是否有交易价值的问题,尤里米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目前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它依赖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但以上特点并不妨碍其可以成为公民交易的标的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不难看到,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能否受到保护需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虚拟货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保护性;

第二,虚拟买卖行为是否属于《通知》、《94公告》所限制的非法发行代币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行为。

在上文介绍的第一种认定思路下,这两个问题并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开来,虚拟货币通常被视为不合法的物,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进而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但在第二种认定思路下,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但其财产属性已逐渐得到认可,因此虚拟货币能够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一认定思路将现有政策所限制的行为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区分。事实上,《通知》与《94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院在司法认定中会交易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辨析,以确定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其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的效力便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

当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二种认定思路尚未形成气候,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给出绝对肯定的答案。对投资者而言,依然要警惕交易风险,谨慎投资,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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