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曾写到,刑法泰斗级人物张明楷教授认为,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那么,与比特币同属于加密数字资产的以太坊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最新的一起判决中给予了答案。
以太坊开启了ICO热潮,前两年的区块链ICO项目,ETH都属于约定成俗的募集对象,无论是散户还是机构,对一些区块链项目进行出资时,都采取支付ETH的方式。
作为全球流通市值第二大的加密数字资产,以太坊曾被视为区块链的2.0,是区块链加密资产中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标志性加密数字资产。
以链法团队处理的众多区块链项目投资纠纷、代投纠纷为例,其中绝大多数都会涉及ETH,对ETH财物属性的认可,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同样的,以ETH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认可的ETH财物属性。
声音 | 新华社:在5G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讨论中 中国声音和案例反映了中国创新的全球贡献:1月24日,新华社财经观察发文《中国智慧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注入正能量》称,2016年以来,与“新一轮工业革命”相关的话题在达沃斯年会上热度不减。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信息技术的讨论中,中国声音和中国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中国创新的全球贡献。[2020/1/24]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例宣判,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这样的一起案例,对于深圳地区处理涉及到ETH这种加密资产的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声音 | 火币李林:以太坊只能算半个成功案例:8月21日,在HuobiLabs举办的“重新出发-孵化时代最强者”发布会上,火币李林表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区块链领域唯二的落地成功案例,以太坊只能算半个。[2019/8/21]
深圳地区作为众多区块链项目的所在地,涉及到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案件众多,以这个案例为参考和借鉴,会有利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案件档案
审判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粤0304刑初2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20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立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参与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动态 | 区块链+公证智能化自助服务终端入选2019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6月10日,2019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区块链+公证智能化自助服务终端”案例入选其中。[2019/6/12]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浩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进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立将盗窃的以太币、浩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声音 | 俄亥俄州参议员:加密使用案例少,数量多:据福布斯报道,今日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听证会上,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Sherrod Brown在表达了对许多家庭将其储蓄投资于加密货币和ICO的担忧。他表示,他希望看到加密技术和区块链为未开设银行的客户带来金融服务,并为消费者带来其他好处,但迄今为止,现实的应用案例很少,的数量很多。据悉,如果民主党人在下个月的选举中重新获得对参议院的控制权,Sherrod Brown将接任银行委员会主席的职位。[2018/10/12]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浩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浩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
链法案评
1.ETH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沿袭对比特币刑法意义上财物属性的认定方式:
首先,ETH的获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很多人的ETH都是通过支付相应的法币对价进行购买。第二种,有的以太坊是通过挖矿产出。也就是说,以太坊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ETH也在此列。
最后,以ETH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存在经济价值,可以公开交易,将其解释为财物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将盗窃ETH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2.ETH这类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以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
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对盗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从链法团队接受的众多咨询来看,很多投资人在向我们咨询时都曾提及,当地由于无法确定相应的加密资产所值金额,所以往往无法立案。
在本案当中,法院在认定被盗窃的ETH价值时,选取了「案发时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计算,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提倡的观点。
加密资产具有价格波动性大的特点,所以,选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确定价值,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福田区法院在认定时认为,以太币在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价格,其价格虽随着交易行情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但就如其他实体货币的汇率或股票交易一样,能够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价格。以此为标准,同样可以确认加密资产的金额。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具体金额时,参考了部分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同样也征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
3.对于未上市交易的加密资产,无法计算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中,除了被盗窃的ETH之外,还存在一部分浩德币,法院认为由于浩德币未上市,所以无法计算其价值,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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