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律如何保护“区块链”?_MKR:区块链

狭义的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①。

我们认为,此处的账本可以理解为数据库,即以一定方式储存的数据集合。

对于传统的数据库,其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前半句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据此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法律赋予其作者以著作权。

Polygon研究员发起在Polygon中适用EIP-1559的提案:6月20日消息,二层扩容解决方案Polygon研究员Prabal Banerjee发起关于EIP-1559提案。由于以太坊即将进行伦敦升级并启用EIP-1559,Polygon打算在其网络也进行EIP-1559的更新,以保持对以太坊的兼容。提案具体内容为,将交易费用分为基础费用和矿工小费,与以太坊EIP-1559不同之处在于,并不会销毁基础费用,而是将基础费用转移到DAO管理的合约账户中,由社区决定如何而使用该笔资金。[2021/6/20 23:50:56]

数据库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只保护数据库的结构不保护数据本身,同时,独创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姚前:区块链技术值得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监管各方深入研究:《中国金融》2020年第22期,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刊文《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建设与技术支撑》表示,支付标记化技术将个人数据的“匿名化”交由可信第三方负责,而区块链技术则创造了用户完全自主可控的数据隐私保护新思路。用户的私钥可以本地生成,通过公钥计算发布有效的账户地址,从而隔断账户地址和账户持有人真实身份的关联。通过控制私钥,用户可以在区块链上自主完成交易,虽然在区块链网络上能够看到每一笔交易的细节,但无法对应到现实世界中的具体某个人。区块链技术从根本上打破中心化模式下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天然垄断,赋予用户真正的数据隐私保护权。区块链技术还可与先进密码学技术结合,发展出各类隐私保护方案。比如,利用基于环签名、群签名等密码学方案保护签名方身份;采用高效的同态加密方案实现密文的多方处理,隐藏用户交易金额等敏感信息;采用零知识证明方案,使交易数据能被审查和验证,但又不能被真实探知。区块链技术这一自主可控的隐私保护新思路,值得数据跨境流动及其监管各方深入研究。[2020/11/24 21:56:04]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保护。

声音 | Gartner研究副总裁:区块链将在未来五至十年内达到成熟:据环球网消息,全球信息技术研究机构Gartner近日发布了《2018年新兴科技技术成熟度曲线报告》。Gartner研究副总裁Mike J.Walker表示,“数字化生态系统技术正在快速走向技术成熟度曲线。区块链与物联网平台现在已经跨越顶点,我们认为它将在未来五至十年内达到成熟,而数字孪生与知识图谱则紧随其后。”[2018/8/30]

通常认为,擅自利用他人付出成本制作的数据库牟利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朝民初字第2354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为形成相关数据信息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该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区块链的出现给现行的数据库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块链是去中心的,去中心意味着每个节点都对区块链享有权利,但在区块链遭受侵害时,却不存在一个著作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期待公法对区块链进行保护似乎更为合理,例如对破坏区块链系统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但破坏区块链系统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可以考虑从保护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来保护区块链。

虽然数据本身既非权利的客体也非财产②,但数据所承载的信息以及相关数据活动可能具有人格属性或者财产属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两个法条为区块链的法律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芝加哥学派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其名篇《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中指出,所谓网络法与“马”的法律并无本质不同——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新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可以毫无阻碍地切割与处理一切网络法律问题,所需要的无非是三件事:提炼普遍规则、创设财产权,剩下的工作就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完成③。

借鉴这一观点,对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或者“区块链法”,目前亟需的也是在没有财产权的地方创设财产权,建立更为明确和清晰的规则以及促进交易机制的形成。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5页以下。

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7页以下。

?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niversityofChicagoLegalForum,Volume1996,Issue1Article7.转引自余成峰:《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载《读书》2019第3期,第1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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