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邓建鹏:区块链的法律监管必须跟上_CHA:区块链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11月6日《声音》版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

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数据区块以前后相连的方式组合而成的链式数据库,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特性,打个形象比方,如某村庄村民每次发生交易,即通过村中广播向所有村民播送交易信息,经村民核实,把此信息记在各自账本,这个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记录下来的链就是区块链。区块链可回溯,极难篡改,有很高的可信度。因此,区块链在信用缺失的领域,比如数字资产转移、数据确权、票据、证券、存证或防伪溯源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划分为三类场景,一是价值转移类,如虚拟货币的创生及其在不同账户间的转移;二是存证确权类,将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如电子合同和版权确权;三是授权管理类,如利用智能合约控制数据访问。此外,随着应用需求的不断升级,还存在多类型融合的场景。由于区块链具有点对点、无国界、无主权及无特定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等特征,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亦带来很多风险。当前,金融相关领域区块链的应用最为集中,涉及区块链的法律风险也主要发生在这个方面(在其他领域,区块链更多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用以提升经济效率,当前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较为有限)。

日经亚洲评论:加密货币应加入日美贸易协定:高级政策分析师Sale Lilly和非营利、无党派兰德公司的高级科学家Scott W. Harold在日经亚洲发表评论文章《加密货币应加入日美贸易协定》。文章表示,当美国和日本在2019年末就数字贸易协议达成一致时,它们拒绝纳入管辖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语言。鉴于一些最早的加密货币市场始于日本,而许多最大的公司都起源于美国,这一决定多少有些令人惊讶。今天,加密货币或现金的数字表示以及相关的金融区块链技术(如智能合约和不可替代的代币)的总供应量占美国货币基础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随着拜登政府开始确定其国际贸易方式,以及菅义伟政府希望进一步加强与美国的合作,可能值得重新考虑将加密货币排除在日美贸易协议之外的问题。如果他们这样做,双方可以协商现有协议的单独附件,或者重新定义该协议的解释以包括对加密货币的监管。(Rand)[2021/7/29 1:21:54]

首先是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风险。比特币是区块链的第一个成熟的、大规模的应用,目前其市值在1600亿美元左右。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部门规范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其内涵或外延并无明文规定或者解释说明,立法上存在漏洞与空白。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比特币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还是计算机信息,法院的认定存在差异。司法判决无法发挥指引作用,甚至发生同案异判等行为。其二,比特币市场价格认定困难。当前国内理论上并无合法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理的价格参照。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执法与司法人员对涉案比特币价格难以出具权威判断,容易出现因比特币价格确定困难而定罪量刑存在偏差,有损司法权威。其三,管辖权与执法方面存在困难。比特币这种基于通证类型(Token)的资产,与传统账户类资产(如银行存款)不同。比特币可点对点发送,轻易规避单一主权国家的金融监管。近年来,暗网非法交易逐渐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比特币作为的工具。由于比特币具有准匿名性,致使监管与追踪违法犯罪行为较为困难。针对涉及比特币的跨境网络违法犯罪,其司法管辖权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有网站所有者受到者威胁,要求发布加密交易所coinmama正面评论:有网站所有者收到电子邮件威胁称,需要发表对于coinmama.com的5星评论,并要点赞或分享两次。如果收件人在48小时内不完成这些事情,勒索者声称将从网站创建数以百万计的反向链接到收件人网站,破坏其声誉。(Bleeping Computer)[2021/1/8 16:44:23]

其次是ICO相关的法律风险。ICO英文详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意即首次代币公开销售。ICO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发行初始数字代币为项目融资的方式,也是区块链技术在众筹融资领域中的重要应用。虽然自2017年9月以来,中国境内全面禁止ICO融资。但是,由于ICO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监管,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甚至借此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境外ICO项目方夸大其辞,甚至完全虚构项目前景,欺诈中国公民的财产,涉嫌集资罪。

动态 | MOMOex首席战略顾问回应某分析师有关杠杆ETF风险的评论:据了解,近期某高级分析师表示,杠杆ETF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其本身杠杆的风险,二是由杠杆ETF逐日再平衡机制导致的资金损耗,并且在行情激烈震荡时,这个损耗是惊人的。

MOMOex首席战略顾问益达君对此回应称,币币交易、合约交易、杠杆、ETF本身是一种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本身就自带有风险性。以及再平衡机制是为了维持杠杆水平,交易次数会增多会有一定的磨损,但相比高倍杠杆合约爆仓而言,极小的磨损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ETF在传统金融市场已经很成熟了,这个机制是社会公认的。对于新兴的币圈来说,多元化交易能满足更多有需求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杠杆交易,但不愿意承担爆仓风险的用户来说,杠杆ETF确实是个不错的选择。[2020/2/22]

再次,区块链在非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未来将逐渐呈现,需要未雨绸缪。互联网能解决信息传递,但不能解决实物传递以及实物验证问题。依靠区块链解决各种凭证上链确权、档案等传递或运送过程中的跟踪、防伪、保质等,并非易事。比如当前通过区块链实现司法存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已经给予认可。不过,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存证,只能确保数字世界的信息真实性,难以保证链外信息在源头和写入区块链环节时的真实与准确。因此,对司法存证的区块链,相关机构需要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进行资格认证与严格审核,预先确保信息源头的信誉。

动态 | 黄金爱好者Peter Schiff质疑比特币交易量 遭到社区评论家反驳:据Bitcoinist消息,黄金爱好者Peter Schiff发推称:“如果比特币真的越来越受欢迎,为什么最近一轮比特币涨势的成交量比2017年的涨势要低得多?如果兴趣和采用已经达到顶峰,那么价格也已经达到顶峰。这就是为什么这次反弹的峰值远低于2017年的高点,也就是为什么2019年的低点不会到此为止。” Schiff的言论很快引起了评论家们的反驳。金融顾问Phillip Kennedy称:“数据显示,今年7月份比特币的交易量比2017年12月增长了300%。Blockchain.com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每天的交易量要低得多。“ 另一名用户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务活动从链外转移到闪电网络等领域,交易量的计算将变得越来越困难。比特币投资人Willy Woo认可了这一看法,并表示,2019年比特币价格的上涨是由机构推动的,因此不会持续下去,这一点在未来将会改变。真正的牛市还未开始。[2019/7/30]

与此类似,将来各种权益类证书(比如房产证)上链,以及将区块链运用于防伪溯源等,如何从源头上确保这些上链的信息真实可信?这就需要法律事先予以规范,否则一旦造成负面后果,比如链上交易的权益证书是事先伪造的,那么损失将难以挽回或需要付出非常高昂的代价。对此,需要制定相应规范,对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设定基本标准。

动态 |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技术正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今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人民日报思想纵横:深刻认识大变局》,文章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从生产力发展来看,当今世界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与传统产业融合的速度不断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全球创新版图与经济结构正在重构,人类社会处于生产力大变革、大发展、大跃升的新阶段。[2019/5/23]

最后,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日渐普及,正衍生出一些新的法律风险。比如智能合约涉及的交易标的若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则对此种代码的编写者如何给予法律约束?达成智能合约的民事主体,若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智能合约是否可视为民事合同?此种合约法律上是否生效?对此,均需要未来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一些涉及个人的行为数据或隐私(如医疗信息)上链,为防止个人隐私外泄,需要事先有完整的标准或规则指引,设定个人链上信息加密与授权防问机制。

总之,区块链领域需要国家给予规范监管甚至立法,以推动区块链行业安全有序发展。其一,单纯依靠一国以此种禁令模式监管将非常困难,为此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特别是与美国、西欧、日本及韩国等虚拟货币市场发达的地区开展合作。

其二,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降低ICO风险。监管者可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ICO监管沙盒园,通过地方相关专业机构备案、审核及沙盒测试。

其三,推动行业自律弥补立法不足。法治不完备是转型时代的新常态,区块链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对区块链在具体应用领域的法律风险,立法难以跟上行业发展,逐一立法并非万全之策。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推动行业自律,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章程、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内部指引规范,弥补立法固有不足。

最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种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将法律和合同条款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未来,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从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也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程序自动运行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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