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有关负责人公开发布了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即将推出的消息,该数字货币官方使用DC/EP的概念,即表示在已成熟的电子支付手段下的加密数字法定货币。本文就已经披露的技术细节,拟分析或澄清关于DC/EP的一些定性问题。
1.什么是辅币?
一般一国进人流通领域的货币可分为本位币和辅币。本位币又称主币,辅币是主币以下的小额通货,主要是为了便利价值量小和小额货物的交易需求,比如大额支付的余额和日常交易的找零等。辅币一般用贱金属铸造,其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国家以法令形式规定在一定限额内,辅币具有有限法偿性,可与主币自由兑换。辅币是不足值货币,因此为防滥铸,私人一般不能自由铸造,而只能由国家铸造。在实行金本位的国家,辅币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定比率与黄金自由兑换的。在现代实行主权本位的国家,辅币和钞票一样,首先具有见票即付的功能,其次也是一种按照其面额大小对货币发行当局具有法定清偿权的债权。由于辅币的铸造量一般仅限于商业小额支付的需求范围内,数量不大,所以这种货币债权具有较高的清偿保证。不过,一旦放开铸造权或过度发行,则将严重降低通货价值,干扰整个货币体系,造成货币贬值。
近代中国从清朝末期开始辅币铸造,采用银铜辅币。此前,外国银币在沿海流通,深受商民青睐。银辅币不仅较铸造银元容易,且成色较银元低40%。到80%。获利更大,因而广州造币厂“不久即停铸银元,而从事有利可图的辅币铸造”,是为近代中国铸造银辅币之始。1900年6月,清政府在广州开铸铜元。以前的制钱单位都以“文”计,广州铜元则改为“仙”,表明其与银元建立了主辅币关系。银角铜元的发行不仅给中国带来了新的货币类型,而且其发行之初都有作为银元辅币的意图,对近代币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到民国初年,各省滥铸,使得银辅币种类异常繁多,如1926年时,上海一地银辅币多至三十种。同时,各地为了竞争,不断偷工减料,银角更加低劣。对于铜元的铸造,清政府最初也无明确规定。铜元既由各省独立铸造,式样自难一致,成色各不相同。各省日夜赶造,尤嫌不及,铜元成色质量不可避免地陷人混乱。民国之后,各省军阀以鼓铸铜元为牟利之重要途径。除“一战”期间,因铜价上涨,造币盈利大减,铜元铸数有所减少外,其余时间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铜元数量1913年底为291亿枚,1917年底为342亿枚,1923年底为466亿枚。1928年时,铜元数量更达700亿枚。按全国四万万人口之比例,铜元每人已约当二百枚,实已远超社会所需的流通额以上。
辅币的大量滥铸,给经济民生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就货币制度而言,辅币滥铸和跌价,导致辅币与银元之间的比价被打破,辅币与银元脱离关系。银角铜元“非为主币之小单位,乃与银元不相关联之货币”。这样,银角铜元即失去了其辅币性质,或者说成为名不副实的辅币。在很多地区,辅币甚至成为一种商品,出现了辅币的行市,辅币制度名存实亡。
后来的国民政府实行了法币改革和辅币改革,并于1936年制定了《辅币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辅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其发行,由中央银行专司之。”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辅币发行权的分散,终止了乱发滥铸现象。同时,以镍币代替银币是这次辅币改革的重大变化,既避免了银辅币长期贬值给民众带来的不良印象,也未结束银本位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政府成立后,沿用了这一方法,镍币成为主要的辅币。
2.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辅币吗?
首先,DC/EP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其次主要是针对M0即流通现金的替代品,最后它的应用场景主要是小额支付。这些都说明DC/EP符合辅币的特征,可以当作辅币,或者可称其为数字镍币。
如果在不增加现有货币发行总量的前提下发行DC/EP,则应该同时回收等额的镍币或小面额钞票,即对私人采取现金换等额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
从央行角度看,DC/EP属于流通中的现金,虽然是对公众的债务,但由于现金具有无限可转让的权利,这种债务不需要支付利息。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发行DC/EP需要在央行缴纳100%的准备金,他们也没有理由将其作为存款来为持有者支付利息,反过来他们倒是有理由为这项中介服务收取一定的发行费用。至于如果以后发生DC/EP的借贷业务中产生的利息,则完全不同于存款利息的概念。
由于辅币很少用于对外贸易结算,所以DC/EP短期也不能作为跨境大额支付的手段,不能作为离岸的人民币外汇。
3.央行数字货币与支付宝、微信支付有区别吗?
虽然同样具有电子支付手段的功能,DC/EP是具有法偿权的货币,它不仅仅是一种互联网支付工具,它以自身面额为支付限额。而支付宝、微信支付是基于银行存款账户或信用账户的互联网支付工具,它以银行账户余额为支付限额。不过,最主要的区别还在于,DC/EP具有通常硬币所具有支付的匿名性,而与银行账户关联的互联网支付工具不具有支付的匿名性,这将适用于匿名购买、匿名捐赠、匿名红包等应用场景。不过,这种匿名性在反的前提下将是有限度的,至少对于政府反部门具有一定透明性,只是对于交易方而言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当然,没有政府会支持发行一种完全匿名的数字货币。
4.格雷欣法则对央行数字货币有效吗?
虽然数字货币具有支付便利性同时也满足了一定的匿名性需求,人们对现金的需求大大降低,短期来看人们对DC/EP具有交易和持有的热情,但长期看,由于数字货币本身价值几乎为零,人们将倾向于储存镍币而尽可能使用数字镍币,这时格雷欣法则将发生作用。
5.央行数字货币或造成对银行业的脱媒吗?
由于采取双层架构,DC/EP并不是由央行或其它第三方直接向居民发行,而实际上是沿用现有的货币发行系统、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并不改变商业银行的货币中介角色。另外,如果把数字辅币的发行控制在现有流通辅币的限额内,则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存款体系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6.央行数字货币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有影响吗?
DC/EP是央行对流通现金的一种替代品,其交换价值与现金相等,事实上就是数字现金。它支持P2P匿名交易,适用于境内小额支付场景,其发行方式沿用了现有的银行体系,实行中心化管理。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前还不能算作流通货币,其交换价值不稳定波动较大,应视为具有货币潜力的数字资产。数字货币采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治理结构,其应用场景适用于任何金额的点对点支付,而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应用主要是在跨境支付。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运作系统,不同的应用场景,不同的资产类别。
DC/EP具有一切法币的特征,除了其信用扩张受到一定的主观限制之外。但是,无成本的铸币机制也可能孕育未来货币超发的现象,造成通货膨胀的风险。而由代码锁定发行额度的比特币最大的优点也许就是抗通胀,客观上制止了滥发现象,这也是它的设计者的初衷之一。
现代银行信用货币体系具有过度扩张的冲动,这是导致商业周期的根本原因之一。另外,银行信用体系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一旦发生兑付危机将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而政府提高财政赤字或高举外债也将导致本币大幅贬值,这些现象已经在许多国家多次发生。在下一次金融危机到来之前,人们迫切需要一种价值稳定的货币。对于比特币以及类似Libra那样的数字货币实验,如果成功的话,将是对传统货币体系的一种良好的补充机制。
作者:见合,本文首发于巴比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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