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郭律师在办理“退矿机、退私募币类”案件的时候,发现部分地区的机关,不论报案人报的是类的罪名还是非法经营类的罪名,最后总会将立案侦查的罪名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郭律师也不由感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将成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领域的案件中的兜底罪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两大兜底罪名,在具体应用中有什么区别呢?郭律师整理总结了以下三点关键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对比两个法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金色午报 | 12月24日午间重要动态一览:7:00-12:00关键词:数字人民币保单、灰度母公司、Lighthouse v1.0.5、Layer2
1.全国首张数字人民币保单成功出单
2.灰度母公司DCG将推出新的资管公司;
3.Sigma?Prime发布以太坊2.0客户端Lighthouse v1.0.5版本;
4.ZKSwap开发负责人Alex Lee:未来Layer2有望取代以太坊Layer1的大部分功能;
5.波兰加密矿商公司GamerHash计划在韩国建立业务;
6.湖南省区块链协会成立;
7.日本金融厅要求提供加密货币购物服务的运营商Avacus业务整改;
8.李礼辉:中国有必要抓紧完善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
9.前SEC委员:Ripple诉讼将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数十亿美元损失;
10.密码学博士高承实:量子计算机大规模应用将对非对称密码算法和哈希函数带来致命性的影响。[2020/12/24 16:22:1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金色午报 | 2月25日午间重要动态一览:7:00-12:00关键词:Tether、EOS网络、Cosmos、YouTube
1. 原告团队就谁来领导针对Tether的集体诉讼展开辩论。
2. BB回应EOS网络性能下降:EOS网络确认并未发生延迟。
3. 巨鲸账户被盗比特币曾少量直接打入交易所地址。
4. Cosmos继续分拆:ICF基金会研发团队分拆为独立公司Informal。
5. 江卓尔:Core企图增发BTC是因为增发是锁死1M后唯一符合逻辑的选择。
6. 分析师:今日凌晨的抛售可看出尚无法确定BTC是否属于避险资产。
7. YouTube进行了新一轮加密货币频道清除。
8. Tempo Storm完成330万美元融资,EOS VC领投。[2020/2/25]
2.行为目的不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分析 | 金色盘面分析师:PAY出现异动 短线振幅超20%:PAY-BTC出现异动,短线振幅超过20%,形态看属于技术反弹,无法确认反转,短线回落较快,需要观察6小时线支撑力度,成交量如果萎缩太大,不建议追高。[2018/8/2]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等。
3.认定标准不同。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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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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