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法律法规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界定_区块链:联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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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对象,其中既包括“主体”和“节点”,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和机构,但具体内涵宽泛,缺乏具体界定。明确《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区块链信息服务规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将结合网信办备案管理实践,探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内涵。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分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和区分标准,首先需要厘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从形式定义上看,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其中经营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此可见,只要涉及向使用者提供信息,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信息,都属于提供信息服务的范畴。

上海成立张江元宇宙创新发展联盟,张江元宇宙生态已涵盖2400家企业:7月30日消息,在日前举行的2022上海元宇宙峰会上,张江元宇宙创新发展联盟正式成立。首批成员包括百度、维智科技、达观数据、SAP、埃森哲、上海科技大学等20余家政、产、学、研、资各领域的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据了解,当前张江元宇宙生态涵盖科学城生命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6大类、17个赛道、124个技术路线,2400家企业,包含几乎所有的张江科学城重点园区。张江元宇宙创新发展联盟旨在整合全产业资源,打造以提升元宇宙行业发展为核心,集研发生产、人才培养、创新应用、数字赋能、品牌推广于一体的合作平台。据悉,下一步,张江集团将在张江中区4.1平方公里建设数字孪生的张江科学城,元宇宙原生的张江科学会堂等,打造元宇宙的场景首发地,集成创新场,打造张江的未来之城。[2022/7/30 2:47:13]

在实践操作中,截止目前,网信办共发布了四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共计1015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得到正式备案公示,即以上主体构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备案内容来看,“服务内容”涉及诸多领域,如“供应链金融系统”“BAAS平台”“存证平台”“区块链浏览器”等。

Solana NFT联盟正式上线:据官方消息,今日Solana NFT联盟正式上线,NFT联盟将帮助在Solana上创建一个通用的NFT标准,同时为网络的大规模采用做好准备。联盟初始成员包括:Burnt Finance、Phantom、Bonfida、Star Atlas、DeFi Land、Squidstuff、SMB、Metaplex、Solarians、Arweave、Solflare等25+项目。[2021/8/27 22:41:14]

综合上述可见,区块链信息服务体现为区块链技术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在其中,区块链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特性相同,都是特定主体开展活动所运用的底层计算机技术之一,进而排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开发行为,以及代币交易行为,即上述两种行为均不属于《管理规定》规制对象。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动态 | 首个保险行业级区块链平台“联盟链”正式建成:金色财经报道,近期,首个保险行业级区块链平台——“中国银保信行业信息联盟链”(以下简称“联盟链”)正式建成。该“联盟链”主要依托以HyperLedger的Fabric为基础的区块链技术,在联盟成员中采用共享账本的分布式存储方式。利用基于“联盟链”的区块链技术难以篡改、信息分布存储等特点,打造行业互信联盟,防止保单信息单方面篡改,增强了保单的互认公信力。

为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中国银保信将“联盟链”运用于人身险电子保单托管平台中,为行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可靠互信的电子保单存证服务。同时,依托电子保单托管平台等应用场景,通过业务设计、流程控制和技术验证,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加入区块链技术所打造的“联盟链”,在“联盟链”中完成保单备案验证和托管。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底,中国银保信已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电子保单托管合作,累计托管电子保单400多万份,今年以来月均新增托管超过30万份。目前,还有数家保险公司正在联调测试,准备加入“联盟链”。( 中国银保信官方)[2019/11/4]

根据《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首先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美国保险信用机构NAFCU加入以太坊联盟 共同致力于构建DLT:美国联邦保险信用联盟协会(NAFCU)是美国的一个贸易组织,已经成为企业以太坊联盟(EEA)的最新成员。随着这一举措,该机构加入了已经签署了联盟的300多家企业,共同致力于构建与以太坊区块链兼容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分布式账本技术(DLT)。[2017/12/9]

“主体”

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是网站、公众平台以及软件,“主体”可以是这些载体的运营者,包括区块链技术或系统提供商、运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服务商等。根据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的分类,“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基础设施提供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基础设施提供方主要包括“矿池”和“云挖矿”。“矿池”是指个体矿工通过加入矿池进行挖矿,再根据对矿池的贡献程度获得虚拟货币奖励,即多人合作挖矿,获得的虚拟奖励也由多人按照贡献度分享。“云挖矿”则是指通过网络远程使用他人的矿机提供挖矿服务,属于一种租赁托管服务。

应用运营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应用运营方主要是区块链浏览器,“钱包”也属于此类。区块链浏览器是一种搜索工具,通过输入钱包地址或者某笔交易地址,查询钱包余额和任一笔交易信息,包括转账费用、转账到账时间等。也可以通过输入特定信息搜索某一区块的具体内容。

“节点”

就区块链技术本身而言,“节点”是指区块链终端的特有技术架构,理论上节点的主体可以获得整条区块链上的信息。网信办将“节点”纳入管制,旨在扩大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辖范围,增强监管有效性,实现只要有一个节点在中国境内,整条链均能受到中国法律的规范和管理。

就私有链而言,私有区块链的写入权限由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全权控制,责任主体明确,不存在疑惑;

就公有链而言,由于公有链的节点遍布全球,监管有效性较低,仅能实现对境内节点或强算力节点的监管;

就联盟链而言,联盟链仅限联盟成员参与,链上各节点通常有其对应的组织或者机构,参与者通过授权加入网络,共同维护区块链运行,因此联盟链的责任主体就是节点对应的成员组织或者机构。

在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中,“节点”属于基础设施提供方的大类,具体表现为特定的IP地址、设备类型、设备部署位置和链上账户地址等。

三、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技术支持

《管理规定》未对“技术支持”作出定义,一般认为,提供的技术支持应当与区块链技术相关,且须体现出专业化、系统化,如果某组织或机构提供的技术仅构成区块链技术的一部分,则不属于《管理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的技术支持包括哪些类型,法律法规尚未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若产生疑问,须咨询备案机构的意见。

机构或者组织

法律上对于“机构”和“组织”并未作严格区分,一般既包括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法人的内设部门。实践中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公司形式。

无论如何,《管理规定》明显排除了个人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资格,认为自然人不具有提供完整技术支持的能力,《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要求也表现出对个人主体的排斥态度。

?References

邓建鹏.对区块链监管草案的技术探讨.证券日报,2018-11-10(A03).

贾翱.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对象研究——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2):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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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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