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科技的关联领域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容易引发监管甚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资金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资金池”的概念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机构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属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机构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以及基金便是其中的代表。
行情 | 在美上市区块链中概股涨跌各异:今日美股行情,三大股指全线上涨,在美上市区块链中概股涨跌各异。嘉楠科技上涨0.13%,人人网平盘,寺库下跌2.78%,中网载线下跌3.2%,迅雷下跌0.4%,猎豹移动上涨0.6%,兰亭集势上涨2.3%。[2019/12/6]
“资金池”的法律依据
刑、民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归集资金的事实。但是,在民事法律部门与刑事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律依据多表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动态 | 区块链创企年均增长率109.40% 大幅高于其他数字技术创企:据新京报消息,新京报智慧城市研究院《2018中国智慧城市发展潜力研究报告》提出,虽然区块链相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起步较晚,区块链技术初创企业却以109.40%的年均增长率大幅高于其他数字技术初创企业的增长速度。2013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融资事件数总计835起,融资总额达1592.93亿元。其中,2018年区块链融资事件数达到近年最高峰,总计517起,融资金额为1112.97亿元。[2019/3/21]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动态 | 央行在深圳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运营贸易金融区块链:财联社9月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在深圳成立“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接近这一项目的人士表示,该公司参与了贸易金融区块链等项目的开发。根据工商信息,该公司成立于今年6月15日,注册资本较小,只有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金融科技相关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2018/9/5]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
“资金池”的特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梳理如下:
流动性风险
运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项目,通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式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安排不当,将出现兑付困难的问题,产生流动性风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短期项目的,由于该种模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任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任意转移收益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典型特征,而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类似于“黑箱”的运行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同也是在此运行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特征。
延伸拓展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赖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模式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并拥有对资金实际控制的能力。
飒姐团队需要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业务并不可等同于法律风险——机构对于“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才是某些案件定性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经营投资的情形,因此,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关键。
写在最后
作为金融行业的常见模式,“资金池”业务基于其混同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律风险挂钩。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入各个商业领域,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建议,在涉及到“资金池”业务的领域,即便相关规范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办法自我保护,避免被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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