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PlusToken平台”大案宣判_TOKEN: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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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首起以区块链技术包装,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PlusToken案迎来终审判决。11月26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特大跨国网络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决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在结合该案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罪行罪名以及投资者如何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组织领导活动罪犯罪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某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然而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只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吸收的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48××××8037.5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滔于2018年6月到PlusToken平台工作,在拨币组担任员工。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陈滔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陈波被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比特币1377.78184619个、达世币111.94964个、狗狗币12243361个、莱特币3333.564个、比特现金397.21967个、柚子币300000个、以太坊2777个。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时上述数字货币价格折合人民币150,334,576.48元,数额特别巨大。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判决被告人陈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会员加入要求每人缴纳入门费500美金,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同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被告人陈滔在明知PlusToken平台的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某进行转移、窝藏相关数字货币,并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陈滔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何识别虚拟货币

以区块链为新马甲实施的活动,一般都会运用以下这些手段,投资者可依据这些情况进行辨别:

1.要求投资人以一定的入门费注册账号,获取会员资格等,获取、开采虚拟货币的权限。

2.会员组成上下线等级,“层层递进”,发展下线,获取提成。比如在PlusToken案中,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层层递进。同时,每发展一个下线,就能从下线的入会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而此后这个下线再拉人,还可以继续拿到提成。

3.靠人头费分红,企业倒闭便消失。

4.通过强大的宣传给会员洗脑。

以上便是犯罪分子常见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行为的主要形式,投资者在面对以上形式的投资项目时,切记应当谨慎小心,防止卷入旋涡,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References

参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参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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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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