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涉币犯罪,中国法律能管吗?_USDC:USD

本文来自公众号肖飒lawyer,作者:肖飒。

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FDIC:海外存款损失已无法避免:金色财经报道,对于硅谷银行开曼群岛储户权益的问题,FDIC高级媒体关系官员Brian Sullivan表示,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和《美国联邦法规》第330条款,客户在开曼群岛分行账户中持有的余额不被认定为存款。由于倒闭,海外存款账户持有人属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客户必须在今年7月10日前提交索赔申请,未能及时提交的将不予采纳。这可能意味着,损失已无法避免。[2023/5/21 15:16:06]

一、四大管辖原则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突尼斯批准关于比特币和海外账户的法律草案:突尼斯批准关于比特币和海外账户的法律草案。(金十)[2021/7/13 0:46:42]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冬奥场景应用将是数字人民币海外推广“突破口”: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郝毅分析认为,数字人民币构建未来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可以打破交易壁垒,节约交易成本。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属于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可以有效打破现有的交易壁垒(例如,微信、支付宝交易场景互不支持);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有助于统一支付标准(例如,统一收付款的二维码标准;统一公交、地铁二维码标准等),构建统一标准的金融基础设施,减少因为标准不统一、交易壁垒造成的资源浪费,节约交易成本。其次,境内推广需借助线下网点,数字人民币将能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庞大的客户群和数量巨大的线下网点有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还有,冬奥场景的应用将是数字人民币海外推广的“突破口”。数字货币冬奥场景应用将解决现有以银行卡、外币现金等为代表的境外个人来华消费方式在安全性、交易便利程度方面存在的痛点。(国际商报)[2020/8/25]

二、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人民日报海外版:区块链等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应采取不同的策略:6月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新基建”要避免传统基础设施建设遇到的问题。对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还处于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应采取不同的策略,不应蜂拥而上,避免重复建设对地方财政带来的负担。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有科学务实的发展规划,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2020/6/4]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三、“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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