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通证项目方的危局_区块链:DAILY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近年来,区块链项目层出不穷,为取信于投资者,项目方提出各类新奇的应用场景,并包装以精巧的白皮书报告与名人背书。对于成功投入应用场景的虚拟币而言,由于使用价值的大幅度上升,其融资渠道通畅自然是意料之中。但对于未取得预期应用场景的代币,项目方的部分操作可能会致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的风险之中。区块链项目方的选择

支付交易、银行业、游戏、供应链金融等场景都是区块链项目设计使用价值的重点。由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可应用范围广阔,我们可以在区块链项目中找到各式各样的创意,并能在多种宣传渠道中窥得踪影。但正因为创意基数大,区块链项目之中有很多创意都存在落地衔接困难的问题。据飒姐团队所知,就有以特定银行作为应用场景,白皮书中大肆宣传而最终被合作银行拒绝落地的新发虚拟币。当白皮书与其他宣传内容所描绘的特定应用场景化作泡影时,有的项目方的选择是重新寻求合作对象,争取将应用场景的内容落到实处。但有的项目方却选择对投资人做出虚假宣传,甚至自销自买增加资金流转数额,营造出一副欣欣向荣的景象,从而达到投资人对代币价值高估误判的目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对于项目方未如实披露信息,甚至做出虚假宣传,诱使投资人出现认识错误的在后行为而言,由于项目方的目的在于令投资人向其支付虚拟货币,处分财产性利益,飒姐团队认为,该等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罪,项目方须为此承担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有的朋友可能会疑惑,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地位模糊,处于灰色地带,虚拟货币为何会构成犯罪?对此,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或类似的虚拟货币都属于让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罪的犯罪构成。另一方面,物的合法与否通常不会影响侵财类型的犯罪成立,以盗窃罪为例,第三人窃取赃物或秽物品的行为同样符合盗窃罪的部分犯罪构成。也有的朋友会认为,币圈虚拟币价格因各类因素虚高已成常态,项目方的添油加醋与投资者入坑不存在必然关联,何尝不可?诚然,在币圈投资者鱼龙混杂的当下,基于投机诉求抬高新币价格的行为已成司空见惯,在大环境下盲目跟风的投机主义者们似乎忽略了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石。但站在法律人的视角,飒姐团队认为,对于各类基于区块链算法的虚拟货币,其币值的高低仍应取决于它们背后的应用价值,投资人在投资时所考虑的理应是这一点。因此,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同样会推定,项目方伪造应用场景的行为足以干扰多数币圈投资行为,使得投资人陷入认识错误。写在最后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对于陌生领域的判断,人们总是能够保持怀疑的态度。但建立在一知半解领域之上的判断却容易滋生盲目的自信,从而触及法律的红线。区块链虚拟币的发行本与犯罪无关,但为维持项目运转而捏造、虚构事实之行为却会使得项目性质转换,涉嫌犯罪,还请慎重,三思行事。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大成律师肖飒: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今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重读“9.4代币公告”,不可淡忘的这些点》,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有些细节值得回顾:1.代币发行的本质;2.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地位尴尬;3.社会公众警惕风险[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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