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这几天币圈不太平,恐惧往往来自未知。我们观察到,最近初现端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为“新宠”。为答疑解惑,飒姐团队撰写本文,以期为诸位老友普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件符合性涵盖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收益系犯罪所得;二是是否采取了掩饰隐瞒的行为。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直接的解释,飒姐团队认为可以参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依照前述情况推定“明知”之可能。对于掩饰隐瞒行为的入罪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二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三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公共利益相关款物;四是行为妨碍上游犯罪被追究行为造成上游犯罪无法查出,损失无法挽回的。币圈与该罪的关联
Ripple律师:第二巡回法院内部已存在共识趋势,SEC二次上诉Ripple也可能再次获胜:金色财经报道,Ripple律师John Deaton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即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对Ripple的二次诉讼后者可能也将获得胜利,他分析即使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此前托雷斯法官对豪伊测试第三个因素的判决,也不能保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胜利,因为托雷斯法官可能会评估豪伊测试的其余两个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满足共同企业因素后,可以“以与第一次完全相同的方式做出裁决”。 John Deaton认为,第二巡回法院内出现这种异议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第二巡回法院内部已经存在共识趋势,这表明其观点可能与托雷斯法官此前的裁决一致。[2023/7/24 15:54:14]
根据飒姐团队了解的币圈业务类型,我们认为币圈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用于投资币圈私募,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或是存有介绍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业务。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一些币圈的朋友存在这样的错误判断:项目方或平台方不存在知晓资金来源的可能,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正如前述,司法机关在判断该主观要件时,会结合项目方或平台方的应尽义务与认知能力综合判断。虽然没有证券行业的私募业务指引,但飒姐团队认为,在募集资金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对其所接收的资金至少具有审查合法来源的义务,即反业务。在未尽到该等义务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存在较高的被司法机关推定为“明知”的法律风险。延伸拓展
声音 | 律师刘晔:通过4点可以判断数字货币真实商业还是欺诈: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晔发微博称,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一个数字(或加密)货币是一种真实商业还是新的欺诈? 其实非常简单。 1. 该数字货币是否有特定的发行主体,且发行主体在该数字货币公开发行前是否已获得预先分配? 2. 除发行人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特定人在公开发行前已无偿或低价获得该数字货币? 3. 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该数字货币的持有人是否因持有而在持有数量之外获得某种权益,比如分红权,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等等,注意,仅因发行方回购而产生的持有价值“上升”不属于这种权利,因为回购并未在持有数量之外获得权利,且回购导致的“价值上升”更有利于预先分配的发行人和低价预购的其他人; 4. 该数字货币的目的及是否能够在真实商业中成为记账单位而使用。 如果答案为,1、2为是,3、4为否,其中3、4分别涉及该数字货币是作为资产还是作为货币目的,法律上可以认定该数字货币构成欺诈。[2019/7/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是否被限定。在上游犯罪属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时,币圈的项目方或平台方还可能构成罪,承担更为严重的自由刑。写在最后
声音 | 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律师:11月5日并非SEC做出ETF最终决定的日期: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律师Jake Chervinsky今日在推特上表示,11月5日只是公众向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SEC)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SEC还需要时间对这些意见和陈述进行审查,然后才会做出最终决定。而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不会在11月5日当天完成。[2018/11/4]
我们深知工具无罪,但如若该工具的常态便是反复被用于犯罪,社会对该工具的容忍度便会下降,监管的口径更会限缩。为币圈的良善发展,飒姐团队希望各私募主体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做好合规工作,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