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在预付全部货款后,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4月9日,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争议焦点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关于上述争点,陈某认为:双方通过网站购物,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某矿机公司认为:首先,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其次,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声音 | 肖飒:专门进行比特币撮合交易和赚取差价的行为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发文称,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某些“交易所”“平台”“社群”等能够考虑到触及红线的重大法律风险,在中国境内逐步减少相关业务,同时,对于团队关键人物进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辅导。除比特币、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币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将其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数据权类的违法犯罪。[2019/3/7]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1合同成立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2合同合法有效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综上所述,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3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本案中,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综上,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由上述三个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案例分析
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第一,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第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一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以及相关炒作现象,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根据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而,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综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声音 | 肖飒: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 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据核财经消息,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无论是“九四公告”还是“风险提示”,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其仅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存在逃税漏税的嫌疑。目前,我们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以规制发币行为,但发币的行为逻辑背后确实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组织领导活动等。[2018/9/26]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因此,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这一意义上,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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