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那一天农行内测的消息泄露,其实飒姐几乎第一时间就知道了情况。这几日用律师思维去想这件事,数字货币都央行化了,还能有啥法律风险,没有什么案子可做了;再思考,事情绝非如此狭隘,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深刻影响“金融行业整体法律结构”。
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央行数字货币之功岂止仅在当代,利在千秋。囿于飒姐法律背景,只能从法律角度做不完整阐述,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央行数字货币的足够期待和热情,把好东西真正用好,推动社会经济进步。文章脉络数字货币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储户与银行从借贷关系变为保管关系数字货币对反的重要意义数字货币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甫出,下载钱包、线上支付、商铺留痕、回溯来源、追踪去处、钱包保密等等,这些私人消费的痕迹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是否可以商用,归谁使用?一系列问题值得提前研究。根据2016年11月《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似乎并未列举与“钱袋子”相关的词汇。别急!再来看一看“最终保障法”——刑法之规定。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以后者定义为准,也就是说个人信息当包括“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我们曾发现:某些机关聘用科技公司为其打造某些技术基础设施,但苦于无钱支付,便想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让科技公司拿走部分开发完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我们敬告这些朋友,玩火很危险。经授权的机关可以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权利不可让渡。正如父亲有医师资格证,儿子虽耳濡目染,也不能上手术台拿刀,因为儿子没有资格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职、提供服务中汇总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国家规定”可不是一个普通红头文件,而是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因此,将数字货币的流转和运行信息进行商用,需要复杂的法律处理,不能简单粗暴地授权或暗示,相关部门务必提前注意风险,决不能在关键问题上犯错误。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储户与银行的关系
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钱”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种类物”,是相对于“特定物”而言的,混同后就分不出彼此。80后的我们,小时候交书本费,每人10元,为啥班主任要求在钱上写上名字和班级,就是因为钱一旦混在一起就不分彼此。万一有个假币,也找不出谁交了假钱。想象一下,未来数字货币普及,每人交20元书本费,班主任用“碰一碰”或者在线收款的功能即可将费用收到。甚或者连这些流程都不需要,家长手机一点,钱自动转到学校公账上,而且谁家交的人民币的号码+时间+历史记录统统都包含其中,还能顺便分析出,此家长这个钱是从彼家长那里赚来的。也就是说,央行数字货币自带时间戳等功能,这就将传统意义上的cash现金,从种类物生生科技成了特定物。钱不再是死物,而是可以查出前世今生,甚至如何流转到你手上的有故事的特定物。当然,逃税也就变得更难了。聪慧的读者肯定想到了,既然钱不再是种类物,那么,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了吧。是的,从学理上分析,数字货币普及后,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保管合同关系。就像富贵人家的珠宝或金货租了银行一个保险柜。央行数字货币的持有人,就是租了一个“云保险柜”,将自己的数字资产放置其中。如此这般,某些银行就不会再将储户XX万元挪作他用。以致人家着急用钱的时候,各种托词。有了数字货币,证据链一清二楚。挪了客户资金去赚钱,那就要把事情说清楚,起码将赚回来的钱给储户分一点。您可能会说,存贷汇的业务还怎么处理呀?有办法!存款恢复到最初的含义:将款存在银行,银行要想使用,可以从储户手里借走,双方洽谈一个回报,可以固定,也可以浮动。这也会促使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能给储户多赚钱的银行,我们拿钱支持你;躺在牌照上吃香喝辣的时代,趁早让他过去。人们可以追溯自己的钱是“怎么来的”“又是怎么没”的,这个知情权很重要。如各方讳莫如深,最终结局恐怕是普通人很难拥有该项权利。其实,也不要担心,现在技术已可以做到脱敏。如此,只在遭遇诉讼或稽查时,利用相应技术回溯历史过程,即可使纠纷和投诉得到更公平的处置。兼听兼明。就数字货币普及后储户与银行的关系,团队行政法专长的崔咪律师认为:数字货币为法币的数字化,但法币数字化后是否足以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行逻辑体系,还需再做考量。一方面,数字货币的普及,储户不再需要存款保险,存款利息的调整及支付结算会变得非常方便,央行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更容易实现。数据货币的普及也将对储户间货币流转监测及反工作等有所助益。但普通民众对现有银行及第三方支付体系已非常熟悉,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吸引力尚未可知。飒姐的观点则相对积极,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对于特定行业等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
声音 | 肖飒:应用区块链存证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利用区块链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应用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技术应用必须合法合规。第二,数据必须具有强一致性。第三,应具有便利性。第四,应保证技术的安全性。[2019/12/19]
数字货币对于反的意义
反的问题,要想讲透可以讲一学期。小文没有那么大的容量,我们仅从行为边界的最外沿来讲,本文不扯国际反那一段,直接从境内反的要害问题说起。我国是专门规定了“罪”的国家,对于7大类犯罪所获得的钱财及收益,刑法专门打击帮助其“洗白”的行为。7大类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请注意,不是7个罪名,而是7个类别的罪名。现实中,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审判,央行数字货币也许会起到重要作用。逻辑简单明了:数字货币体系下,黑钱根本洗不白了。每一分钱都自带从出生时起的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和交易对手方等。无论如何混同,都可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随着数字货币普及率升高,在我国罪的发案率就会急剧下降。未来人们均使用数字货币支付,P2P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再也不会因为鉴定结论的数额问题争论不休。数字货币的流转清清楚楚,甚至每一笔都打上了自出生以来的所有印记,虽然官方未直接承认采取区块链技术进行防伪,明眼人看得出,加密技术必不可少。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央行数字货币本身就是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全部链条,不仅完整还自带“时间戳”。以后民间借贷案件,预计互联网法院一天可处理成千上百宗,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声音 | 肖飒:稳定币真的想‘稳定’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年10月17-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政和央行部长级和副手级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发布G20关于稳定币的声明。今日,关于稳定币的政策和风险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稳定币的政策和监管风险总的来说就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稳定币作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其本身具有的、等潜在的风险,另一个就是越来越严的监管。这两方面是稳定币问题的一体两面,若是稳定币真的想‘稳定’,那么必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来去除其本身内在的风险。”[2019/10/19]
写在最后
作为认真留心生活的人,飒姐其实喜欢在餐厅等位的地方悄悄观察那些拿现金买单的顾客。如果其谈吐不像非智能手机的用户,就会令我浮想联翩。央行数字货币也许就是这样的“倒逼工具”,当公务员的工资都来自于可追溯的数字货币,每一分钱花在哪里,什么时间花出去的,给什么人花了就有迹可循。这当然是打击腐败的利器。同时,通过天文级数据的盘点,数字货币的落实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也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这比之前来源于层层“口径”的数据靠谱得多。当然,我也知道水至清则无鱼的道理。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发给哪个群体,用在哪个领域就是极富智慧的事了。如上,感恩读者!感谢科技与智慧!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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