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外媒Bitcoin.com、coindoo报道,乌克兰基辅政府打算起草新的监管机制,考虑将加密货币合法化,并全面监管金融科技行业,作为经济部制定的新公共政策的一部分,这一过程可能将历时3年。报道称,由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MinistryofEconomicDevelopmentandTrade)起草的文件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将界定数字资产的地位,并开始对该行业进行严格监督,并完善监管体系。第二阶段,乌克兰当局将定义什么是“合格的平台”,什么是标准的加密钱包服务,并制定立法来规范加密资产和ICO。同时,承认加密货币钱包提供商和托管平台为“主要金融监控对象”,此前,这一地位通常授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新监管战略的提出者们则希望: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能够在为乌克兰增加预算收入和外国投资的同时,刺激数字经济的发展。据报道,加密货币挖矿业每年为该国带来1亿美元的收入;部分公司还在2017-2018年间通过ICO和ITO获得了约1亿美元的收入;加密货币交易中,以乌克兰法币为主的日交易额已接近200万美元。乌克兰经济发展部(MinistryofEconomicDevelopment)称,按加密货币用户数量计算,乌克兰是全球前10大国家之一。但当前,加密货币在乌克兰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对模糊。乌克兰政府相关部门指出,由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加密货币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影子经济。总的来说,乌克兰当局对加密货币行业关注密切。今年7月,乌克兰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Council)批准了有关加密货币行业的一监管概念,想将加密货币和代币识别为金融工具,确定政府机构在监管这些工具中的作用和职能,以及许可交易参与者,定义信息披露条件和其他因素。乌克兰议会在2017年秋季也针对加密货币提交了许多法案,如监管数字硬币的流通,刺激加密货币市场并修订乌克兰税法,监管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利润税收等。但目前看来,以上法案均无太大进展,加密货币能否以“合法公民”身份落地乌克兰,仍有待时间考证。
澳大利亚就加密实体去银行化采取行动并支持相关政策建议:金色财经报道,澳大利亚财政部周三表示,它认识到“去银行化”的重要性,并理解在银行合作伙伴与该国加密平台切断合作的事件发生后,政府的不作为可能会推动此类业务转入地下。在同一份声明中,财政部还支持金融监管委员会(CFR)之前关于去银行化的大多数建议,这些建议可能会影响加密相关实体的变化。
最近,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以“欺诈和客户损失金额”为由实施了部分限制,Binance Australia“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决定”,停止了通过银行转账的澳元(AUD)存取款。[2023/6/28 22:06:12]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考虑监管社交媒体上的“加密网红”:金色财经报道,1月14日,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监管在包括YouTube在内的社交媒体上提供加密财务建议的“网红”,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最近重申,任何提供财务建议的无持照方都违反了 该国“2001 年公司法”,可能会面临重罚。澳大利亚参议员 Andrew Bragg 最近也表示需要在这个领域进行更好的监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除了YouTube之外,#crypto 和 #cryptocurrency 等 TikTok 主题标签已经积累了数十亿的浏览量。[2022/1/14 8:48:37]
历史上的今天丨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更新加密货币与ICO监管指南:2019年4月27日,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金融科技部主任Achari Suppiroj指出,泰国银行(Bank of Thailand)禁止加密的决定从来都不是永久性的。她强调,该国提出了一个框架,并在三个月内将“虚拟货币”归类为数字资产。Achari也同意之前的ICO项目了人们,对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投资者来说是有风险的。然而,该国目前正在努力保持创新与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平衡。她补充说,以前,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人们投资换取项目代币。现在,只有在泰国法律下的公司才能发行ICO,而且ICO门户网站会对它们进行审查,就像财务顾问一样,确保有一个可靠的商业计划,然后将其推荐给SEC批准。
2018年4月27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专员John Price在悉尼金融科技大会上发表演讲时表示,区块链和ICO等创新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彻底改变我们的社会如何参与金融产品和服务,但是革命会带来。Price的讲话集中于保护澳大利亚消费者,强调即使ICO是从海外创建和运营的,澳大利亚企业和消费者法律也适用。Price表示,ASIC目前正与其他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合作,为加密货币“税收,反,支付系统和金融服务“澄清监管框架。按照Price的说法,ASIC对新技术和早期的商业模式持开放态度,认为正确的监管环境将使金融科技创新蓬勃发展。[2020/4/27]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