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三期的文章中,我们带大家解密了亚洲区块链的公司架构讨论了当下币圈内颇为关注的几个话题,包括代币发行主体的形式——《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代币发行法律框架——《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及《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这一期,我们继续解密币圈的另一个热点话题:以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是否存在所谓的“税务优化”,又或者是“弄巧成拙”?有的项目方甚至业内专业人士提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可以享受所得税的豁免,但结果真的如其所愿吗?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新加坡的实体除非有税务“豁免”,否则都要针对其“新加坡来源”的“收入”缴纳17%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基金会”能有税务“豁免”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收入”吗?“基金会”有税务“豁免”吗?
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借钱挖矿是目前币圈既赚钱又赚币的方法:2020年11月15日,由58COIN主办,华夏产业经济研究院、币世界、金色财经和币小白协办的2020产业生态论坛暨58COIN三周年在成都隆重开启。会上,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进行了题为《如何在本轮牛市,不仅赚钱还赚币》的主题演讲。他表示,目前币圈既赚钱又赚币的方法是借钱挖矿,即借场外(不会爆仓)的钱或拉投资进行挖矿,并且把挖矿当做一个经营行为,而非投资行为,然后完成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由于牛市会越来越漫长且矿机遭受物理瓶颈限制,所以挖矿的低风险优势已经越来越明显。[2020/11/15 20:52:16]
根据新加坡法律,经过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所得税是可以获得税务豁免的。有一些人以此认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豁免。有一些区块链项目使用了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目的而建立的。实际上呢,我们在《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提到过,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并不划等号。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作为代币发行主体的基金会得到过该种税务豁免。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
江卓尔:现在接盘Defi流动性挖矿垃圾币的是币圈有史以来最傻的人: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昨日在微博上表示:1.现在还接盘Defi流动性挖矿垃圾币的,是币圈有史以来最傻,智商最低的人,没有之一。2.财富不能无中生有,短期炒币是零和游戏,用真金白银买入垃圾币之前,先想想自己真金白银的流向,愿不愿意让农民,让开发赚走自己的真金白银。3.不要以为sushi跌到这样就结束了,这个价格挖矿农民的年化收益还有百分之几百。流动性挖矿的正常收益应该是10%左右。大部分流动性挖矿垃圾币的跌幅,不是腰斩或脚踝斩,而是99%斩,起步。4.不持有5年,就不持有5分钟。做到这一点,不亏钱是次要的好处,主要好处是,人生会从此不焦虑,幸福很多。5.不要以为要一次赚到几千万几亿,才是财富自由,只要资产增值速度超过花钱速度,就是财富自由。而在币圈要做到这点,就和呼吸一样简单。[2020/9/6]
所谓的“新加坡来源”收入指的是:1.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2.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对于大多数区块链项目来讲,代币发行所获得的资金来源确实都不属于新加坡。表面上看,不受新加坡税的限制。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认定什么样的收入属于“新加坡来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必须仔细评估所有的相关情况。新加坡税务机关会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收入来源问题,包括收入的决策地等。只有在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不在新加坡,代币的发行主体整体在新加坡以外进行,且代币发行的参与者来自新加坡外部,才可能万无一失地确保收入是来源于新加坡国外。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至少应该有一名常驻董事,也就是说,使用新加坡公司作为代币发行实体意味着至少有一位决策者是来源于新加坡。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代币发行的收益被认定为新加坡来源。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收入”吗?
直播中|币圈“后浪”仙女直播周Gate.io CPO 酒儿:15:00由金色财经 · 直播 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 准时开始,本期第三位“后浪”仙女Gate.Io CPO酒儿,将在直播间,聊聊《减半的那些事》,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5/13]
目前为止,新加坡税务机关对代币发行收益的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发行代币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应该算成资本利得,而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其实,根据新加坡法律,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区别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纳税人进行的是一系列交易还是一次性交易,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表面上看代币发行是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不符合一系列交易的特征,其收益好像并不属于收入。但实际上,如果从纳税人在获得有关资产时的意图这个角度来看,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举个例子:电影院对外销售电影票,购买电影票的人可以入场观看电影。电影院此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符,所以出售电影票的收益就属于收入。而如果说,开办电影院的公司自有一些房产,将自有房产出售给他人,此时获得这笔收益的意图和其经营目的没有直接的关系,所获得的这笔购房款就属于资本利得。影院通过出售电影票,赋予了门票购买者电影的观看权。而代币赋予区块链平台或分布式应用程序相关的使用权,所以购买代币与购买电影门票本质上其实没什么差别。电影院将对门票销售收入纳税,那么同理,虽然发行代币获得的收益是一次性所得,但考虑到代币发行主体获得此收益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一致,也会被认定为收入。写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新加坡所得税中的“新加坡来源”、“豁免”和“收入”三个问题。这三个方面,无论从哪一点出发都不利于项目方的税务优化,在新加坡设立代币发行主体,代币发行收益很有可能需要被征收所得税。除此之外,在新加坡还有商品和服务税。GST
声音 | 科技日报:有理念的币圈投资者很少 有核心技术的公司才能推动发展:近日科技日报王羽表示:“山寨币需要吸引有理念的参与者,但真正为了理念来投资币圈的人,很少。今年落地的项目越来越多,对于新技术市场有一个认识的过程,热炒往往帮助人们了解这个新事物,有核心技术的公司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留下来,并推动区块链技术真正走向应用。”[2018/8/16]
GST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目前的税率是7%。代币购买者可以使用区块链平台或相关应用程序,这相当于用代币购买了相关的技术服务。新加坡税务机关已经在其网站上明确确认提供区块链服务适用GST。如果代币使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是在新加坡或归属于新加坡,该交易就需要征收GST税。如果一家代币发行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那么所提供的服务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在新加坡进行的,但我们还要根据交易个案来分析。总结:以新加坡实体发行代币仍然属于全新的行业尝试,切忌盲目跟风,甚至错误地认为以新加坡作为代币发行主体设立地,或者设立新加坡“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如果项目运营实体于新加坡并无实质业务或技术研发团队也不在新加坡,没有必要特别去新加坡设立基金会。这样既不存在税务优惠,代币发行的收益反而有可能被认为是“新加坡来源”而需要被征税。币圈的区块链玩家,除了从监管角度获得法律建议外,发行人还应寻求专家建议,以确保长远、周全地考量税务安排。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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