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其中广受关注的任务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在各行各业出现了一些垄断经济的苗头,尤其是个别企业在一个行业一家独大,甚至有人感叹到了“大而不能倒”的地步,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直接印发了近期一系列政策的密集出台。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自我约束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致公党中央:建议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区块链应用功能升级:中共中央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23日在京与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期间,致公党中央建议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应用功能升级、效率升级。(新华社)[2020/9/24]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三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三家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国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还需要有效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不断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声音 | 法国执业律师: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亟需法律护航:12月31日,法制日报刊发法国执业律师题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亟需法律护航》的文章。文章表示,CBDC恐怕不能被视为法定货币。比如,即便一国的CBDC被赋予法定货币的3个功能,即交易媒介、计账单位以及价值存储,其并不必然具备纸币及硬币可被匿名使用的特性。显而易见,出于反合规之需要,完全匿名化地使用零售型CBDC恐将难以实现。不难想象,由于各国对CBDC的研发仍多处在早期阶段,目前对CBDC进行法律定性言之过早,但这一问题日后势必需要解决。试想,将来如果有人伪造一国的CBDC,如果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责任人将被如何定罪?比如,是伪造货币罪,还是需要另行设立一种专有的伪造罪?而为了确保CBDC的法律安全性,法国等国家未来是否会赋予CBDC(至少是零售型CBDC)法定货币的地位,还值得观察。[2020/1/1]
要做到这点,监管无疑成为了主角。但面对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发展形势,传统监管方式在反垄断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如何运用新技术赋能监管,成为了一个重大课题。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邓健鹏:法定数字货币能提高流通效率并节约流通费用:金色财经报道,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健鹏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让支付更便利,促进国家经济增长之外,也能提高流通效率、节约流通费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对于国家而言,基本上没有印刷、发行与流通成本,也不会存在押送货币的成本问题。邓健鹏说:“对于海外支付、境外支付而言,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个人而言都更为便利。当然,这种便利是建立在特约商户的基础上的,只要是在约定接受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就能完成跨境支付。”邓健鹏认为,虽然这种双层运营体系既能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也能够顺利提升数字货币在普通公众中的接受程度,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双方所应具有的义务与责任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得双层经营体系能够有序运行。[2019/12/4]
无疑,区块链技术是一个绕不开的、亟需开采的富矿。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正规金融机构正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开展一场金融科技革命的转型:近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北京互金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黄震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移动互联网,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驱动下,传统金融机构迅速加大了科技投入和加快了转型的步伐,今天包括城商行在内的正规金融机构正扛起互联网金融的大旗,采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等这些新的技术,开展一场金融科技革命的转型。(中国新闻网)[2019/9/30]
区块链技术助力完全竞争
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这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其设计理念就是为了实现去中心化。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而去中心化就是能够产生完全竞争的必要条件。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希望通过Libra发行的计划 让我们的监管和政策有所反思:据新京报消息,7月31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要发行数字货币的想法,在周小川任人民银行行长时,就已经部署了,并且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具备了基本条件。但数字货币用什么技术支持,以及定位是什么,还没有定下来。金融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要时间,难度也很大。央行肯定要支持可以掌控的机构来参与,民营企业可能很难参与。他建议,监管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消灭创新,应该在防控风险或者说监测,以及有效的预警、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来支持鼓励创新,这才是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正确道路,正确做法。最近这几年以防风险为由,我们出台了一些政策,可能是伤害了创新。希望通过Libra发行的计划,让我们的监管,我们的政策有所反思,有所调整,有所优化。[2019/8/1]
与区块链技术相对的,是以谷歌、Facebook为代表的传统互联网中心化平台不断受到反垄断审视。传统互联网平台通过规模优势、信息优势、马太效应,在市场上往往具有了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无法与其竞争抗衡。
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避免这些不足,它能够使链上成员平等地访问交易的信息,并对交易数据公平享有而排斥独占,让新进入者也能获取信息,同时通过数字生态系统的设计,帮助用户更容易的在不同平台自由切换,从而使得市场竞争更为公平。
比如,在微软浏览器案中,美国司法部认为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份额和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力量,将其影响扩大到其他新兴领域中。但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监管,允许基于不同协议构建的应用程序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将成功避免这种垄断行为的产生。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共区块链构建为开源代码,允许其他应用程序和平台在符合协议要求的前提下与之无缝连接,这也是区块链助力完全竞争实现的一个事实。
区块链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
在反垄断领域,层出不穷的经营者兼并行为和潜在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如不能及时得到监管,适时作出规制,则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律上有一个谦抑理念,指的是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因此,要让市场实现自由公平有序竞争,在反垄断监管上最好的方式就是监管成本最低,而市场上各类企业主体优胜劣汰,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这是最好的结果。
区块链技术发展至今,其技术应用领域之广泛和市场发展之迅速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在反垄断监管上也可以满足谦抑理念,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
比如这次国家重点关注的金融创新及反垄断监管方面,区块链就能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区块链通过分布式网络结构,将信息储存于全网中的每个节点,单个节点信息缺失不影响其余节点正常运转。这个特性决定了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与大型系统性重要机构可以展开公平竞争。同时区块链防篡改、高透明的特性,保证了每个数据节点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实现了系统的可追责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成本,对提升监管效率和政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反垄断法进行有益补充
法治无法管理全人类之间的互动。在世界好多国家,彼此之间的法律互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希望依靠其他外力来增加他们的信任感从而提高共同利益。
区块链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个人层面上建立信任和自由交易方面作用显著,这可以解决反垄断法无法覆盖的区域,做到很好的补充。
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消费者福利,主要通过分散垄断信心来实现这一目标,试图将市场从经济胁迫中解放出来。区块链借助于智能合同,可以确保每个参与者在代码约束下相互合作,并可以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自动实施制裁。
与此同时,区块链促进更分散的行业结构,促进权力下放,具备了颠覆中心化平台的力量,这符合反垄断法精神,让法律和技术有了互补的空间。
结语
以太坊创始人维塔利克·布特林与反垄断学者、哈佛大学教职员工蒂博·施雷佩尔在一篇联合发表的论文《反垄断的区块链代码》中指出:
区块链和反垄断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阻止经济影响力的中心化,换言之就是:去中心化。
维塔利克和施雷佩尔认为,反垄断机构通过惩罚反竞争行为来防止“有害的中心化”,从而促进去中心化,类似于区块链将去中心化作为其核心功能。
他们的核心观点就是,区块链日新月异的发展将会使反垄断机构受益,在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力或执法尚未覆盖到的地方创造更公平的环境和土壤。
长远来看,反垄断机构和区块链之间可以尝试建立一个新的关系,这种关系将使市场主体间建立更广泛的信任、开展更充分的竞争,让垄断行为变得更难以开展。
虽然目前区块链技术还没有被广泛应用到反垄断中,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思想着实为反垄断带来了新的监管思路和成本优势,为我们从深恶痛绝的垄断现象中突围带来了曙光。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其将会更多的应用到反垄断监管上,让更多的企业进行良性竞争,让更多的消费者拥有选择的权利。
作为一家区块链技术公司,旺链科技将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在产业链改这条道路上继续发力,期望助力反垄断监管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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