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在5月15日“观点·专题”整版页面下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该专题分为三个观点板块:《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韩国央行报告:有必要引入IE0系统,并考虑将稳定币纳入外汇交易监管范畴:12月5日消息,韩国央行金融结算局电子金融调查组今日发布题为“加密资产监管相关的关键问题和立法方向”的报告,报告认为,有必要在韩国引入加密资产的IE0系统,并考虑对稳定币等适用外汇交易监管规定。韩国央行认为有必要引入只允许经过交易所审查发行加密资产的IE0方案,但禁止加密资产发行人以直接出售加密资产的方式的筹集资金。即在向投资者出售加密资产时,发行人并不直接出售,而是加密资产交易所对发行公司的人力、技术、财务、策略等进行评估,然后通过交易所出售,从而保护投资者。报告指出,由于加密资产交易所的项目评估能力和流程在引入IE0时很重要,因此交易所需要制定筛选标准和程序。有必要对加密资产交易是否适用外汇交易相关规定进行讨论。因为加密资产和全球 Stablecoin 的跨境汇款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外汇交易法》中明确加密资产的法律性质,将购买加密资产的资金汇款、存入和交易等明示为资本交易。(CoinDesk Korea)[2022/12/5 21:23:13]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认为,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真创新”,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伪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韩国央行行长:加密货币没有内在价值:韩国央行行长李柱烈:加密货币没有内在价值。(金十)[2021/2/23 17:42:49]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孙山认为,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涉及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份重合,这也是维系交易的最理想状态。但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尤为重要。
政策 | 韩国央行报告:短时间没有必要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据韩联社报道,1月29日,韩国银行(该国的中央银行)发布了一份关于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报告。研究人员指出,韩国短时间内没有必要发行CBDC。如果发行CBDC,不仅会影响货币政策等中央银行服务,还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不过,随着现金的使用不断下降,有必要为付款结算环境的变化做好准备。[2019/1/2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认为,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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