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投ICO项目投资人及代投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_THE:rad币是什么

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火币联合创始人杜均:聚焦合规业务拓展海外业务:10月7日消息,针对火币近日传出COO朱嘉伟已离职消息,火币表示,针对近期监管动态及火币创始人李林在社交媒体的发言,火币方面向界面新闻确认公告及发言真实性。火币联合创始人杜均在社交媒体上表示火币将聚焦合规业务拓展海外市场。(界面新闻)[2021/10/7 20:10:37]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发展区块链技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11月1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发展区块链技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创新茶座)”。文章表示,对于区块链技术,应坚持科学的态度,一方面应加强研究、积极发展,让区块链技术更好地赋能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要保持理性、杜绝炒作,防范打着区块链的旗号实施各种行为。总之,对待区块链要客观理性,既不要高估区块链技术的现在,也不能低估区块链技术的未来。下一步,我国应加大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2019/11/12]

风险提示:

海外区块链广告项目半年变动:搜索、社交广告类增长快:据Node Capital统计的近半年区块链海外项目变动情况显示,移动营销方面出现了新的公司;程序化广告和搜索、社交广告类项目增长较快;原生、内容广告方面新增了项目。但目前区块链广告行业仍高度集中,份额高的区块链广告项目可以对行业形成强有力的控制。[2018/5/17]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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