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跌风暴后 反思币圈金融行为_AOT:DAO

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Cybersixgill:加密货币价格暴跌导致多家暗网交易平台倒闭:金色财经报道,据加密安全公司 Cybersixgill 安全研究负责人 Dov Lerner 发布的最新博客文章显示,由于最新加密货币价格暴跌,越来越多暗网参与者开始在交易平台抛售,这意味着暗网交易平台很快会用完自己的美元储备并结束运营。Cybersigill 分析了 34 家运营暗网交易平台,发现在这些平台在四月加密货币暴跌之后就没有再进行任何推广活动。Dov Lerner 补充称,一般来说,暗网交易平台几乎每天都会宣传,如果他们不再发布信息,可以肯定地说他们已经消失了。不过,这些平台倒闭会让网络犯罪分子将更难转移他们被盗的资金,对整个行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2022/7/16 2:17:29]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CryptoQuant:衍生品交易所的比特币储备总额已降至5月暴跌前水平:8月11日消息,链上分析服务CryptoQuant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0日,衍生品交易所的比特币储备总额为125.6万BTC,这是自5月11日以来的最低水平。在机构对灰度比特币信托 (GBTC) 等加密货币工具的兴趣回归的背景下,数据显示,在整个经济低迷时期,主要参与者实际上一直在增加其BTC持有量,大资金一直在买入。(Cointelegraph)[2021/8/11 1:49:00]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观点:BTC日波动率再次低于50% 或是短期变盘暴跌信号:CoinMetrics数据显示,比特币的日波动率已再次下降到50%以下,而上次比特币日波动率下降到50%以下是在3月7日。历史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30日的平均波动率已经有35次降至50%以下。而在这35次中,波动率持续低于50%的时间中有80%持续不到20天,55%持续不到10天。而有观点认为,盘整的时间越长,比特币价格变动的幅度就越大。而随着波动性下降,比特币的价格可能正在积聚能量,准备进行下一次大幅价格波动。有分析认为,或在短期内看到比特币价格暴跌。(AMBCrypto)[2020/6/17]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Lendf.Me遭受攻击,dForce锁仓价值暴跌至6美元:DeFi贷款协议Lendf.Me今日遭受攻击,DeFi Pulse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内,dForce锁仓资产美元价值下跌100%至6美元,而此前的锁仓总价值超过2490万美元。

据此前报道,Lendf.Me证实在北京时间8点45分、区块高度9899681遭受攻击,目前技术团队已经定位问题,并在网页端建议所有用户停止往借贷协议存入资产。慢雾安全团队分析发现与昨日攻击Uniswap手法类似,极有可能是同一伙人所为。(The Block)[2020/4/19]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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