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魏亮:区块链行业正在回归理性 技术创新持续多向突破:金色财经报道,2021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9月10日在北京举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出席并演讲。谈及区块链,魏亮认为,首先,行业正在回归理性,技术创新持续多向突破。接下来联盟链将是重点,联盟链将沿着更快速、更庞大、更安全、更互通、更可控方向演进。
第二是跨链远景可期,标准促进技术的应用互通。
第三是隐私保护成为焦点,商用难点尚存,将来区块链行业可能会在隐私保护方面有更多的应用技术。
第四是底层建设向基础设施化、平台化发展。
第五,在应用方面是存证先行,而且向多方协作和价值转移迈进。
第六是产业发展更加务实,业务侧主动匹配技术。
第七是多方协作探索落地新模式,产业生态逐步繁荣。科技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用户多方协同成为“区块链+”的新的趋势,将传统场景和区块链技术相互结合,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建设可信体系、降低运营成本方面的作用,在供应链、审计等领域探索逐步在深入。[2021/9/10 23:15:26]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火币大学于佳宁:目前市场非理性投机情绪极度不健康: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轮值主席、火币大学于佳宁认为,目前市场非理性的投机情绪极度不健康。他表示:“狗狗币这类数字资产的风险已经非常高。当投机和FOMO情绪达到顶点时,巨量的资产泡沫就会产生,而泡沫必然会有破裂之时”。(证券日报)[2021/5/19 22:17:09]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声音 | 社科院赵磊:面对区块链少一点喧嚣浮躁 多一点理性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近日表示,面对区块链,要少一点喧嚣浮躁,多一点理性思考。区块链只有用于具体场景,才可能造福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准确理解、合理利用区块链技术才是正道。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是区块链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标准,为监管提供依据。[2019/11/19]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声音 | 原中国银行副行长:对区块链要高度关注 理性看待:据网易财经消息,原中国银行副行长、海峡区块链研究院院长王永利表示:看待区块链的时候,不要盲目的去听很多人的说法,要想想每一个说法实现的条件是什么,能不能落地。要找真正落地的应用场景,没有应用场景的东西最后都很难落地,不能落地就没有价值。他建议,第一要高度关注区块链,第二理性看待区块链,第三更审慎的把握所谓加密货币。[2018/8/26]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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