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太坊完成柏林硬分叉升级,此次分叉接入4个新的EIP改进提案,主要会影响到交易的gas费用计算。目前,加密货币中主要是比特币与以太坊发生分叉较多。而出现分叉的目的主要是为提交区块交易效率与降低交易成本。分叉的形式又包括硬分叉与软分叉两类,较常见的是硬分叉。
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找到以太坊硬分叉的案例研习,我们此处以比特币硬分叉的司法案例研究,分析司法机关对涉及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案件的裁判思路,相信对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比特币硬分叉的案件概述
笔者以“比特币”与“分叉”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查找到4篇相关案例。此处选取其中关联度较高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乐酷币行网系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2017年7月18日,乐酷达公司发布公告称,
韩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将私人加密货币钱包的合规性转交给了交易所:金色财经报道,由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旅行规则于周五生效,韩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将私人加密货币钱包的合规性转交给了交易所。韩国金融情报机构 (FIU)?称,旅行规则只规范个人之间的交易。没有任何关于将资金转移到个人钱包的规则。每家公司都可以自主应用 旅行规则,该规则引发了当地投资者的担忧,他们担心限制将加密货币转移到私人钱包或外汇交易中。FATF 旅行规则是 FATF 制定的一套指导方针,要求加密服务提供商收集和披露参与价值超过 1,000 美元交易的各方的信息。韩国已将 FATF 指南作为所有超过 100 万韩元(820 美元)的交易的要求。(Forkast)[2022/3/25 14:17:37]
“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
经济学家:NFT 是一种可以用加密货币购买的资产:金色财经报道,国际食品安全局和经济学家Carlo RW De Meijer发表博客文章,Meijer表示,NFT 是一种可以用加密货币购买的资产。两者都是区块链世界中的关键元素的代币。区块链技术和 NFT 为艺术家和内容创作者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将他们的商品货币化。例如,艺术家不再需要依靠画廊或拍卖行来出售他们的艺术品。他们可以将其作为 NFT 直接出售给消费者,这也让他们保留了更多的利润。
通常,大多数艺术品都经过物理分类,这使它们面临被盗或复制的风险。NFT 可以通过允许艺术家在区块链网络上保留实际副本的记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缺点。顶级 NFT 创建了一个生态系统,艺术家可以通过在链上记录元数据来验证其作品的实际所有权。
大多数出售 NFT 的网站还允许内容创建者在其内容的后续销售中添加版税系统。这样做时,他们可能会在他们的艺术品出售给新主人时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额。重要的是,艺术家每次 NFT 易手时都会受益。这被视为一个有吸引力的特征,因为艺术家在他们的艺术品首次出售后通常不会收到未来的收益。(finextra)[2021/11/1 21:13:21]
2017年7月25日,乐酷达公司针对比特币现金处理继而发布公告:
动态 | BTC和ETH、XRP等高市值加密货币在过去一个月未能达到盈亏平衡:根据Zerononcense最近的一份报告,BTC和ETH、XRP等其他高市值加密货币在过去一个月一直无法达到盈亏平衡(break even)。报告称,BTC在日线图上形成双顶的确认表明,其正在拖累其他加密货币。此外,截至发稿时,比特币市值占比高达65.8%(注:CMC数据显示,比特币市值占比现为65.4%)。 有关高中低市值加密货币表现的MVIS指数显示,这些数字资产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基本上是消极的。该指数显示,7天内,高市值加密货币为-20.49%,中市值加密货币为-18.42%,小市值加密货币为-21.71%;在过去的30天里,高市值加密货币为-6.70%,中市值加密货币为-24.27%,小市值加密货币为-26.50%。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6个月里,上述三种不同市值加密货币的表现都是积极的,其中高市值加密货币为117.25%,中市值加密货币和小市值加密货币分别是24.76%和26.12%。[2019/7/20]
“2017年8月1日20:20前将按拥有权提供给用户等额的BCC,并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用户的账户。”
声音 | 毕马威:机构投资者是加密货币行业增长的关键:据Bitcoin.com消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报告,强调机构投资者需要加入加密货币行业。该报告概述了加密算法作为投资选择的重要性,以及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这一过程。报告显示,要让机构投资者意识到这种潜力,需要制度化。制度化是银行、经纪商、交易所、支付提供商、金融科技以及全球金融服务生态系统中其他实体的大规模参与。同时,毕马威表示:“全球可获得的、分散的价值储备可以对该国的经济产生显着的稳定影响。比特币未来可能代表着这样的价值储存。[2018/11/21]
原告冯某是乐酷币行网的用户,其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原告遂诉诸法院京0108民初24805号;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京01民终9579号)。
该案件是比特币硬分叉币种比特币现金的首例维权案件,其对之后的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动态 | 约翰尼德普与加密货币平台签订开发协议:据hollywoodreporter报道,好莱坞知名影星约翰尼德普(Johnny Depp)与加密货币平台TaTaTu签订了开发协议。据悉,TaTaTu是由企业家Andrea Iervolino创立的以加密货币为中心的社交娱乐平台。该协议要求双方共同开发和制作电影和数字内容。[2018/10/23]
当事人诉求
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冯某诉讼请求主要有3个:
①请求乐酷达公司履行合同,并将38.748个比特现金打入原告冯某的比特币现金个人账户;
②请求乐酷达公司赔偿原告冯某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169,969.22元;
③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裁判
①判决被告向原告冯某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BitcoinCash)38.7480个;
②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司法机关裁判思路分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第1项诉求被支持,第2项诉求未被支持。支持与未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我们一一来分析。
支持返还等量的比特币现金依据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非物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出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加之返还的标的比特币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返还等量数额的比特币现金。
1.?BCC?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实践中,当事人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以太坊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法按照物权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另外,司法实务中针对加密货币的其他案件,司法机关多将加密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处理。刑事案件中,也会将加密货币认定为私人持有的合法财物或者计算机数据受保护。认定为虚拟财产还是计算机数据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立法机关并未出具司法解释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明确规定。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也并没有归入《民法典》物权编,在立法体例上,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范畴。
2.存在合同上的依据
对于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可纳入合同领域解决。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说,其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加密货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加密货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以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加密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加密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加密货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再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公告》、《关于防范代币融资的风险公告》等均不禁止私人持有交易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返还加密货币不违法。因此,返还等量的BCC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依据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请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返还等量的硬分叉币种。我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发布相关内容的平台公告时成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硬分叉币种的发放规则履行承诺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形成合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放硬分叉币种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即将等量的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返还当事人账户。
不支持?BCC?差额损失的依据
司法机关不支持比特币硬分叉币种返还时的差额损失,主要原因是认定差额损失不具有可预见性。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办理提现、结算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具体的具体交易,因加密货币及其硬分叉币种价值波动产生的交易差,不属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损失赔偿不成为判断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责任范围的依据。
并且加密货币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于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依赖于交易人个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未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对于加密货币及其硬分叉币种最终交易结果的影响,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最后,在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未交付,没有完成与实体货币兑换的情况下,交易差损失并没有现实发生,当事人对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市场价格差主张其损失范围,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因此,前述案件BCC价格差额损失未被法院支持。
返还一定数量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新事物的接受与认可,但一些地区对于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的返还依旧不支持粤0304民初51230号)。当事人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切记在诉求中明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返还硬分叉币种账户,也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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