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或即将出台

自2017年P2P领域开始爆雷后,2019年最高法出台相关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涉嫌哪些违法犯罪。在具体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机关对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经济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时至今日已经基本全部执行到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跟传统的P2P非法集资有一定的相像,同时基本涉及了网络、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等行为。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P2P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些雷同,也有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及特征。其中,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少,但往往因为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无法完全定性,从而无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办成铁案。

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一些匿名性等特性,导致在侦办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中,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资金链。在虚拟货币蓬勃发展的几年间,由于虚拟货币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导致迅速的发展出了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的金融类衍生品交易,这些交易往往为、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帮助。

自2017年P2P领域开始爆雷后,2019年最高法出台相关非法集资类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涉嫌哪些违法犯罪。在具体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机关对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经济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时至今日已经基本全部执行到位。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基本涉及了网络、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等。下面一一进行分析。

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崭新的综合计算机科学技术,同时也包含了许多金融属性,从而诞生了虚拟货币。与以前的互联网技术革命不同,每一个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和落地应用,在开发和立项过程中往往都会发行虚拟货币进行融资,而利用项目进行融资是利用虚拟货币的重灾区。

我们在分辨真假项目的时候,需要注意几点:

a、项目本身创始团队的真实性及非匿名性

b、项目本身的开源开发进展及原创性

c、社群宣传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d、项目描述的合理性

e、是否承诺虚拟货币未来的价值

f、项目商务合作的真实性

g、现货交易及衍生品交易是否存在行为

h、是否存在社群行为

 i、定位国内主要负责人及做市团队成员的相关信息及行为

 j、相关虚拟货币投资机构的投资及联合项目方的相关行为

原则上,在上述十点中如果不涉及相关犯罪行为,则该项目不涉及刑事犯罪,可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监管。在此类案件侦查过程中,难点在于数据证据的调证和收集,数据链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涉嫌的证伪逻辑以及虚拟货币及区块链技术的专业知识。

在国内实施经营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往往各自有各自的独特发展思路,出现了差异化经营发展的趋势。虚拟货币交易所往往以注册在海外的方式,逃避国内的监管和管辖,或以海外某些地方的注册牌照,作为其合法经营的保护伞。

《刑法》中规定非法经营罪主要有四种情形,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第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第三第四条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最为贴近的侦查方向,有些虚拟货币交易所为了逃避相关法律风险,会将OTC所谓出入金业务转包给第三方,以逃避责任,因为,侦查OTC第三方是否与交易所存在利益关联及业务关联,是侦查的重点。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所因为其平台的交易而产生的相关群体事件以及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也可以作为侦查的重点抓手。

另外,即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的出入金已经分包给第三方团队及个人,这些OTC商家也同样会涉嫌罪。

OTC承兑商可以分为大宗场外承兑和场内承兑,通常大宗场外承兑商涉嫌嫌疑更大,其中包括明知违法所得还帮助承兑的,对承兑对手身份信息记录核实不全的。场内承兑是指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中的登记承兑商,一般来说这些承兑商在交易平台上架前是通过了交易所的身份核对KYC信息。这些承兑商一般在承兑业务之前,会和对手进行详尽的视频核实及身份核实,侦查工作相对较容易开展。

帮信罪是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帮信罪作为新型犯罪定型,弥补了除罪外的产业链犯罪的空白,除了OTC承兑商外,相关的交易平台,虚拟货币投资基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DC提供商和技术开发团队等,也将涉嫌此类犯罪。

其中,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所涉及的网络罪,主要针对于交易所的用户发展架构,交易所其它产品或项目的用户发展架构。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所所涉及的重点犯罪领域会更多的集中在网络及帮信罪范畴,我们所熟知的交易所操纵币价,插针,虚假宣传,平台币销毁等均涉嫌,通过现货、期货、挖矿等类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无论怎么包装,同样涉嫌网络。在机关侦查过程中,不予配合及不能给予完整数据等行为,涉嫌帮信罪。

虚拟货币挖矿,除了采用POW机制的挖矿行为,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的电力供应稳定及碳排放政策以外,也存在着多种潜在犯罪行为。众多挖矿公司及团队,往往把自己包装成存储类数据中心,取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

多数挖矿企业会将矿机及所谓云算力包装成理财产品,以超过三层动静态返利所谓诱饵,同时辅以预期高额回报,拉拢用户投资。尤其以APP云算力产品的设计中,往往会存在后台修改产出数据,暗扣等行为,实际产出与显示产出不符等现象,这些现象均涉嫌、非法集资及罪。

除了比特币挖矿之外,近期涌现出的IPFS(FileCoin)及相关存储类虚拟货币挖矿,往往是这类犯罪的重灾区。尤其在销售矿机中的层级,虚假宣传等行为,值得重点关注。

所谓虚拟货币量化交易,往往给用户传导的理念是包赚不赔,不会归零的概念,在牛市赚钱,熊市赚币的理念下,诱导用户进行投资。虚拟货币量化交易往往会引导用户进行单独开发的APP,指导用户人民币入金,推荐购买相关量化策略。

量化交易APP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操纵币价及收益,给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流量入口分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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