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新“口袋罪”?_RAC:ExtractoDAO Bull

据相关信息,某某比特CEO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带走,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发现,因币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发的刑事风险不再局限于罪这个单一罪名,有扩大化趋势。在此,飒姐团队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进一步分析,以帮助从业者和参与人员明确其中的风险。

缘何罪个“口袋”?

从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于罪的,罪是作为对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种犯罪而特殊规定的。根据国际反组织的认定,我国防御的刑事立法内容既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罪。罪早已是币圈见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常常被遗忘,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OTC平台不会构成这一罪名。在此,飒姐团队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的,在分析这一罪名的刑事风险时,OTC平台并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人民日报评论部:问题横生的“币圈”亟待在监管上“画圈”:人民日报评论部在微信公众号发表评论称,去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持续被炒作,价格暴涨暴跌,引发投资者哀叹、围观者唏嘘。近日,有媒体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跟踪调查,结果发现,一些比特币“矿场”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数据中心”的幌子疯狂“挖矿”,使得耗电量爆炸式增长。不仅如此,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铤而走险,想方设法绕过金融机构风控进行投机炒作交易,累积巨大投资风险。从上游的“挖矿”,到下游的交易,问题横生的“币圈”亟待在监管上“画圈”。

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告诫,就是为了帮助投资者认清虚拟货币炒作背后的高风险,防止羊群效应下的盲从冒进。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应该说,在整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问题上,这样的态度是一贯、鲜明且坚决的。整治虚拟货币,不仅要对投资者“敲警钟”,更要切断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参与虚拟货币市场交易的通道,从源头上浇灭相关机构助推虚拟货币的“虚火”。(人民日报评论)[2021/5/27 22:50:15]

上游犯罪之外的区别

币圈FM105.9成为满币平台首批签约运营商:据官方消息,CoinBene满币与“币圈FM105.9”社区达成战略合作,其创始人投资界奶牛已正式入驻CoinBene满币。未来双方将围绕数字资产领域展开全方位合作,共建线上共识社区。据悉,签约成为CoinBene满币运营商将享有专属客服及优享服务等10余种超级权益。 在奶牛的带领下“币圈FM105.9”社区每个人都有提高了自主分析能力和开单胜率。

CoinBene满币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500多万用户,日活跃用户数超10万,日均交易额30亿美元。2019年初,平台战略布局合约衍生品市场,主要为投资者提供以BTC、USDT进行结算,且安全、稳定的永续合约服务。[2020/5/15]

用专业话语评价,在许多人看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之前的文章中,飒姐团队已提醒大家,这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罪在上游犯罪的种类上有着明确限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无此规定。

ABIT市场总监:专业币圈券商、期货资产管理公司很快会出现:在本期金色沙龙上,ABIT交易所市场总监Alvin Tor表示,个人认为,平台币的主要属性还是一种权益资产,它的使用价值是第一位的。通过平台币,我们可以润滑交易所的各个环节。不能简单的就把平台币和证券直接画上等号。加密货币交易市场是在不断进化的,如果把整个发展史拿来看,会发现它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其实是很类似的。专业的币圈券商、期货资产管理公司很快就会一一出现。随着整个交易体系向传统金融的不断学习,市场角色的不断完善,平台币在创造需求端也会出现更多的玩法,这是必然会出现的一个现象。[2020/4/2]

除此之外,罪明确了。

J Lab资本创始人孙健:2018年的币圈投资会是一个大量新基金年化收益跑输GDP的一年:J Lab资本创始人孙健发布对2018年的投资展望,孙健称:“中国股权IPO投资市场的黄金十年是2001-2011的十年,这个时代可以被称为闭眼捡钱的时代。因为有着一二级市场的溢价套利,只要企业能上市,就能实现3年4倍的轻松回报。中国币圈ICO投资的黄金时代很短,只有一年,2017年。这一年也可以叫做“闭眼梭哈年”。大量没有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在这一年获利丰厚。3个月4倍的普遍现象,刺激着传统VC行业的投资人跑步进场。2018年的ICO投资会是一个大量新基金年化收益跑输GDP的一年。”[2018/3/14]

行为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取了“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的行为。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更为模糊,并未详细列明行为类型。

同时,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改变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要求仅为掩饰、隐瞒,并未对改变资金性质进行规定。

法律模糊空间:利好?利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类型较为宽泛,行为入罪门槛较低,其二是对改变了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如何处理无法直接从法律规定内容得知。

对于第一个方面而言,行为入罪门槛低意味着刑事风险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规定更是大大扩张了这一罪名的认定范围。

对于第二个方面而言,单纯由法律规定而言,改变了资金性质的行为应当属于罪,但罪的成立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具有明确要求。上游犯罪认定较宽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却未提及改变资金性质。

飒姐团队认为,虽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明文规定的改变资金性质的掩饰、隐瞒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但由于改变资金性质往往意味着危害性的增强,对于客观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社会治理面貌出现的刑法是不会视而不见的。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将犯罪所得、收益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兑出为法币的行为不可能不改变资金的性质。这一行为并不是法外自由的处女地,而是风险暗涌的海滩。

如何自救

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推定”的方法对嫌疑人“是否明知”进行认定,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台很难自证清白。为币圈从业者“自救”保留空间,飒姐团队认为,至少需做到以下几点: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义务;

加强KYC对用户准入的筛选,将风险扼杀在源头;

积极采取合规评测行为,明确业务范围,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会、日本金融牌照、我国香港地区金融许可,在国内建议仅保留我国法律认可的业务形态,切勿以身试法。

写在最后

币圈的问题,反映了法律与实务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币圈,也很难,毕竟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

但是,涉币从业者,应当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边界有所忌惮。同时,时代在发展,未来区块链技术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未可知。唯有活下来,才能再图发展。希望诸位不要成为的机器,甄别风险,在冬天里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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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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