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币圈的朋友们交流时,发现他们对于USDT的性质认定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不一。为避免该种倾向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为各位读者梳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法益与货币性质外延,分析从事USDT兑换业务的涉刑可能。
境外货币在我国刑法的地位
在一些币圈朋友看来,我国法律仅保护人民币的法币价值,其他国家的法币并不具备法币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锚定境外货币的虚拟货币自然不具有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声音 | 日本警视厅:取缔利用电脑病进行加密货币非法汇款等网络威胁:据Coinpost消息,日本奈良县警视厅公开了“有关非法指令电磁记录罪”(电脑病罪)的两份通知,要求各都道府县积极取缔电脑病罪并推进其相关举报。文件确定了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加密货币相关内容。在“强化取缔”的文件中提到,要推进取缔利用非法指令电磁记录导致的加密货币非法汇款等网络空间的威胁,而其背景所指加密货币交易所被盗。[2019/4/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动态 | “暴走打卡”微信公众号涉嫌非法集资 平台规划涉及区块链技术:据新京报消息,寻找中国创客记者近期发现,一个叫“暴走打卡”的微信公众号在不收取用户押金的前提下提供一种叫“VIP免打卡,领取固定收益”的服务。且该平台在企业规划一栏中写道,后期将“依拖(应为“托”,编者注)区块链技术”,“待平台积累数十万会员量,将发行‘早起链’上国际交易大盘,凡是参与挑战的会员,前期平台数据默认为股东,送对应股权,未来有机会获得十倍百倍千倍的市值分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业务范围为软硬件开发、咨询,集成电路研发,信息技术方案及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软件销售;五金、建筑材料的销售,并未涉及金融领域。但互联网领域知名律师游云庭称,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2018/12/18]
由此可见,我国在评价货币类犯罪时,对于法币的认定范围是涵盖境外货币的,这也就产生了锚定境外货币的稳定币的法律风险。
洛杉矶地区法庭裁决比特币非法大额套现入罪:本周一,美国洛杉矶地区法庭将对该市一名50岁的女子Theresa Tetley做出判决。据悉,该女子承认用比特币进行非法的大额现金交易,在2014年到2017年间每年获利至少30万美元。[2018/6/12]
USDT的性质分析
USDT是中文名叫“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底特律比特币交易员因非法交易比特币而获刑:据了解,一位底特律比特币交易员Sal Mansy被判处366天监禁,因为他通过一家名为TV TOYZ的公司经营非法比特币货币交易[2017/12/6]
但也正因为这种稳定性,飒姐团队认为,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的特性使得USDT具备了一定的法币性质与金融属性。而从USDT的具体流通而言,USDT已被国外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结算货币使用,具有取代法币作为计价标准的客观表现。
在我国,个人兑换外汇具有一年5万美元限额,但个人却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过兑换USDT绕开外汇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
综合而言,USDT是由非官方主体发行,具有法币性质,且存在替代法币流通可能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论述,飒姐团队认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前述,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飒姐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言,此前飒姐团队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可能性较大的“国家规定”是2017年出台的94号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USDT兑换业务出罪的关键。
然而,于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出罪思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事实,其效力级别已达到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标准,USDT兑换业务属于发售代币的帮助行为,具有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依此为业的从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不成问题。
写在最后
USDT兑换业务刑事风险愈发明显,非法经营出罪路径愈发狭隘。在基本构成犯罪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从业者如何保全自己成为最重要的事。飒姐团队建议,谨慎行事,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让金融人免受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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