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络而存在,同时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将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为单独的一条法律规定写入《民法典》,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这项立法创举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为今后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
广义的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包括:
1.虚拟物类,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类,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联系作用,是一类特许的虚拟物,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百度公司的百度币等,特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其获取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财物、精力等,具有交换意义上的价值,也属于虚拟财产;
3.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以QQ、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账号,以Facebook、推特、微博、抖音、小红书为代表的社交网络账号,银行、第三方支付的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
4.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虚拟财产需以有价值为离婚分割的前提,因此,在通常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虚拟财产集中于具有商业价值的网络店铺、微信账号、虚拟货币、网页,争议本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利。
以案释法更明白
王先生去世后,其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QQ邮箱密码,以便整理丈夫保存在邮箱中的照片作为留念。腾讯公司可否予以拒绝?!
不可以!QQ邮箱中的照片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一改《继承法》对遗产范围所作的列举式规定,通过概括性规定的方式为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提供了立法指引和司法裁判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适用继承规则时应当区分网络数字财产和网络服务,前者如存储于网络中的照片、信笺或者虚拟货币等,应当属于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后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当视网络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
原告王某和被告徐某某在婚后共同注册了淘宝店铺并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求由自己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等情况,确定由被告徐某某继续经营。在双方对网店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继续经营一方支付对方折价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6年1月,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设立微信公众号“A”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A”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公众号运营期间,分别以赵某、尹某、袁某和张某的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发表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后来,赵某与其他三人产生分歧,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原告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该公众号价值如何认定?!
法院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结合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为340万元。
微信公众号可以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在网络游戏领域有相对较为成熟的建议标准,如由网络服务运营商确定、玩家投入的经济成本计算、市场交易价格、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等方式来确定。在新媒体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方面,可以借鉴网络游戏的认定方法,但需要结合自媒体平台自身的特点加以完善。
文字来源:颛桥法庭 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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