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号称“走路就能赚钱”的趣步APP掀起了全民参与的热潮。趣步APP是湖南趣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软件,据该公司官方网站宣传,自2018年9月趣步APP上线以来,已有3000万用户加入,与1万多家线下商铺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好景不长,2019年10月,趣步APP因涉嫌非法等违法行为,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立案调查。
实际上,在趣步APP事件发生之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媒体等就已经公布、报道了多起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案例,如公众耳熟能详的钱宝网、e租宝、万家购物、云联惠等。当下我国处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市场亟须各种网络商业模式的兴起以促进经济发展。由于网络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一眼看出这些模式的本质特征,其中不乏犯罪分子打着新型商业模式的旗号,企图以合法的外貌来掩盖其犯罪的本质,但也存在着符合正常的营销心理和利润分配规律的多层次网络销售模式,对于该种具有合理性的新型商业模式是否该“一刀切”,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两者之间究竟又有什么区别,亟待辨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强化数字化监管方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色财经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6月9日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金融开放的提速通常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进入数字金融时代,金融风险和金融交易瞬息万变,需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来支持金融监督,防范化解风险,推进金融发展。当前,上海金融法院正在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防范预警风险,促进协同治理,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上证报)[2023/6/9 21:27:03]
首先,非法有两层含义,既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也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拉人头;二是收取入门费;三是团队计酬。以上任意一种都是违法行为,只要具有一种形式即可构成。而刑法意义上的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拉人头;二是收取入门费,且必须两种情况都具备。与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相比,组织、领导活动罪不包括团队计酬式,可见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犯罪入罪门槛关注点主要是加入组织的人数,立法的意旨在于防止组织的扩张,防范的受害者人数增加。由于“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实际上并没有经营活动,其本质是,所以现在刑法意义上的就是一种式。因此,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非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行政法规对非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构成行政法所认定的非法,未必构成犯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WoToken案二审结果:维持原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涉案金额超77亿的WoToken特大网络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分别判处高玉东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李奇兵、王小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分别判处李某、唐某某缓刑5年和缓刑1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2569万余元及孳息,以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10/29]
其次,提到非法,不得不讨论的就是团队计酬模式的定性问题。由于其并不属于型,刑法修正案增设的组织、领导活动罪并没有将其作为构成此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那么其是否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呢?抑或者只能以行政法予以规范,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若网络组织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取财物的要素时,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人民法院报:比特币被用作交易等价物值得警惕: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司法利剑斩“魔”》,文中提到,作为虚拟货币的比特币被用作交易的等价物值得警惕。这些利用虚拟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手段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必须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2020/6/29]
第一种观点认为“团队计酬”式构成犯罪,但构成何罪又存在争议。张明楷教授认为,只要是都可成立犯罪,只不过不同类型的涉及的犯罪类型不同,其中型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活动罪,而经营型则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赵秉志教授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同时包括了《禁止条例》第七条中的三种形式,即“拉人头”“收取会费”和“团队计酬”,应当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王恩海教授则认为,“团队计酬”式不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其他犯罪,若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仍应进行犯罪化处理。
声音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4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2018/10/25]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团队计酬”式只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陈兴良教授和袁彬教授认为,不是所有的都能构成犯罪,只有型才能构成犯罪,即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经营型只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由此看来,学界关于“团队计酬”式的法律定性问题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共识。
由于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方式本质都是一种,具备取财物的要素,因此争议关键在于对于团队计酬该如何定性,若认为团队计酬的方式构成犯罪,则原始型活动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若认为团队计酬的方式不构成犯罪,则不应该用非法经营罪来评价。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有两种可能性,其一,不将团队计酬入“组织领导活动罪”是立法者并不认为团队计酬式构成犯罪,为了缩小打击的范围,将其取消;其二是立法者只是针对原来无法用非法经营罪评价的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设立的新罪,而团队计酬式行为仍可用非法经营罪评价,所以没有将其写入新罪。关于以上两种可能性,笔者更倾向第一种,认为团队计酬商业模式不构成犯罪。第一,从现实角度出发,在目前的市场中,有很多合法企业仍然使用着原始型的模式进行经营,对于这些大量的只是单纯的以商品销售为目的的企业应该采取规范的手段,而不是以犯罪化处理;第二,从国家法律出台的轨迹来判断,由于各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及其自带的合理因素,国家在尝试将其规范引导,而非“一棍子打死”。
最后,趣步APP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司法层面的定性,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呈现出自己对其的理解,供大家参考。趣步APP究竟该如何定性,需要分为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实际商品销售只是“障眼法”时,利润不足以支付仍然不断地吸引新用户,则其许诺给用户的收益则是“拆东墙补西墙”,用户投入的资金可视延长了收取入门费的节点,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应该构成犯罪;第二,在实际商品销量很大的情况下,用户后续投入的资金无法认定为“收取入门费”,且其盈利模式和目标是现实可行的,资金链可以持续存在。但其实施的团队活跃度玩法构成了“团队计酬”,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构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对于以互联网为载体,但事实上仍然在进行着型犯罪的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但对于那些无处不在的团队计酬式商业模式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为了适应商业模式创新的需要,需要对其加以规范化,分类化处理。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不要“误伤”单纯以经营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型企业。刑法作为法律底线,保持其后置性和谦抑性,是其最终归宿。
作者:郑伊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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