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风向标 FATF最新虚拟资产风险指南

近日,FATF发布了最新的《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风险指南》(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下文简称VA)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下文简称VASP)的定义,并针对虚拟资产普遍存在的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问题制定了监管框架,提出监管建议。

该份报告无论是对国际社会构建统一、有效的虚拟资产监管制度,还是对我国构建反虚拟货币、恐怖主义融资制度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堪称国际反风向标。

关注并飒姐法律团队的伙伴们一定记得,在我们曾经研究过的自入罪问题研究的文章中,曾经提到过一个促使我国修订刑和完善刑法,推动自入罪的神秘组织:FATF(详情参见《各省“自”案密集宣判,对你有哪些影响?》)。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其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力?这还要从他的历史说起。

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是当今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和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机构,其主要负责制定反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标准,防止这些非法活动对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危害。

1989年,在巴黎举行的G7集团峰会上,7国集团及欧盟认识到国际行为对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构成严重的威胁,于是召集了来自7国集团成员国、欧洲联盟委员会和其他八个国家的工作队设立了FATF,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各国国内及国际威胁。911事件发生后,2001年10月,FATF扩大了其任务范围,除反外,还包括打击恐怖主义融资。2012年它又增加了打击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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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反工作中FATF表现异常出色,其制定的《四十条建议》和《九项特别建议》(40+9 Recommendations)已经成为了国际上最权威和科学的反国际标准。在1991年和1992年期间,FATF的成员从原来的16个增加到28个。2000年,FATF扩大到31个成员,此后又扩大到目前的39个成员,由37个成员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s)和2个区域组织组成,包括英国、美国、中国、日本、欧盟等,基本覆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活跃地区。

(一)VA和VASP定义更新

在最新的虚拟资产风险指南中,FATF直接给出了虚拟资产(VA)的认定标准: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或数字化转移(transferred),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VA不包括FATF建议书中其他地方已经涵盖的法定货币、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形式。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则是通过其具体提供的服务及业务模式来进行认定,只要开展和提供如下任意一项服务的个人或法人组织都将被FATF认定为VASP从而适用FATF制定的监管建议和标准纳入国际反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体系:

1. 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的;

2. 在一种或多种虚拟资产之间提供交换服务的;

3. 提供虚拟资产的转让/转移(transfer)服务的(此处的“transfer”指的是在虚拟资产语境下,代表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将虚拟资产从一个地址或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地址或账户的行为);

4. 提供控制或保管虚拟资产的工具或方法的;

5. 参与和提供涉及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服务的。

同时,FATF在本次发布的虚拟资产风险指南中首次明确针对VA及VASP的基本定义和概念不是固定的,而是应当根据其具体发展情况和国际反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和修订。

这一澄清更加有利于构建有效打击利用VA和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体系,并且从FATF历年来发布的各类涉及VA和VASP的报告和建议中,我们不难发现,FATF正在将越来越多的要素考虑进基本概念的定义中,总体上呈现一个扩张的趋势。

(二)NFT是否属于应受监管的VA?

在此次FATF发布的虚拟资产风险指南中首次正面回应了今年大火的NFT是否会受到与VA相等的监管待遇的问题。

针对NFT,FATF首先给出了定义:数字资产是独一无二的(unique),而不是可互换的(interchangeable),并且实际上被用作收藏品而不是支付或投资的工具,可以被称为“非同质化资产”(NFT)或“加密收藏品”(crypto-collectibles)。

据此,FATF目前并未将此类资产视为VA。然而,基于NFT出现的时间较短,FATF产品目前还处于观察阶段,是否会在未来将其视为特殊的VA纳入监管范围,关键在于NFT的性质和它在现实世界实践中的实际应用。

该定义与飒姐法律团队的观点比较吻合:NFT正是由于其唯一性和不可拆分性才产生了显著区别于虚拟货币的特质,这是NFT合规的关键,务必要使NFT远离炒作和金融化这两个大坑。同时FATF还表示,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是VA的NFT产品如果实际上被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则有可能属于FATF认定的VA范畴。再一次提示了我们NFT可能存在的反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目前由于NFT产生的时间较短,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二级交易市场也尚未开放,飒姐法律团队认为FATF此次针对FNT的表态属于利好消息。从其对NFT的定义可以看出,目前FATF尚未观察到NFT产品具有较大的反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尚属于普通虚拟数字资产的范畴。这也许与各国目前对待NFT的慎重态度有关,以我国某大厂为例,虽然其前不久开放了最早一批已满180天的NFT持有者的转赠功能,但同时也为受赠者设定了较高的再次转赠门槛:需实际持有2年以上。

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只要NFT能长期保持自身的独特性和不可拆分性,就能有效避免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配套适当的国内外监管机制,二级市场开放有望。

在此次FATF发布的虚拟资产风险指南中,我们遗憾的没有看到与元宇宙相关的内容。无法否认的是,元宇宙也存在诸多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连日来我国各地都出现了打着元宇宙旗号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团伙。虽然这并非元宇宙本身存在的法律问题,但我们应当持谨慎的态度对待元宇宙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至于此次在FATF中被重点关照的VA,虚拟货币的国际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已成为常态,企业应避免陷入该风险中。而NFT则尚处于监管形势和措施尚不明朗的观察阶段,飒姐法律团队也再次提示各位伙伴们,远离恶意炒作才是NFT产业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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