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老友们对国产NFT有各种诟病,但国潮风也席卷了不少海外地区。近日,对于外国人购买国产NFT的事宜,飒姐团队进行了讨论研究。
谈一个老问题:NFT法律定性
针对NFT法律定性,飒姐团队与大厂法务和业务人员反复探讨,彼此争论已有数月之久,但依然没有得出大家都心悦诚服的结论。对于NFT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是权利凭证,争论不会停止,但业务还要继续。正如个人信息的归属问题一样,不一定非要有确定结论,市场和社会将倒逼推动立法立规。
从折中的角度讲,将NFT定性为《民法典》第127条所指向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给予明确的物权或债权等属性,而是直接将其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关于“财产”的权利,霍菲尔德有一段经典描述:尽管财产这一属于在日常用语中常指土地或动产,但其在法律上却仅指所有权人与上述对象有关之权利、指特定物上的权利。财产就是任何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某物的权利。
显然,国产NFT在消费者(持有者)的权利方面,仅给与了“占有的感觉”和有限的使用场景,比如支付码上的皮肤。为什么是占有的感觉?因为消费者甚至没有获得过密钥,所谓的钱包也就是个空间而已。
收益的权利,在部分游戏场景中已现端倪,但收益的问题又经常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利诱性”相吻合,谨慎点的NFT平台基本都不愿意提及收益权问题,更遑论公开市场(金融资产交易所类型)的交易。至于处分权,大厂只开放了赠予功能,而且有180天和2年之限。
从根里说,NFT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之“人为自我压抑”,主要来自各方对于数字艺术品疯狂炒作的担忧,我们都不愿意看到2017年ICO万币齐发的乱象,更不愿意看到P2P网贷非法集资造成的烂摊子至今还没处理完毕。但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探索的路上,不能缺少中国人的席位。NFT作为元宇宙的一种基础确权方式,值得被细心、耐心和走心对待,既不能搞一刀切,又不能放任不管。
印度商业大亨澄清:没有在加密货币上投资“一卢比”:11月21日消息,印度商业大亨阿南德·马辛德拉(Anand Mahindra)表示,他没有在加密货币上投资“一卢比”。Mahindra分享了一些新闻消息的屏幕截图,这些新闻声称他使用加密货币投资平台赚了很多钱。对此,Mahindra表示是假新闻。(Deccan herald)[2021/11/21 7:02:49]
外国人能否购买NFT
首先解决中国人能否购买NFT,这个问题不能想当然回答。部分国内NFT平台和铸造者将NFT当作投资品、金融产品进行发售,明示暗示未来的升值空间,引发消费者的无限想象力。必须明确提示消费者不得炒作,才能进行NFT销售工作,否则将带来合规风险。结论是:中国人可以购买和持有“非金融属性”的NFT数字藏品。
然后,外国人能买中国的NFT么?外国人来中国买葡萄买苹果,我们通常是没有限制的,但外国人到中国买古董买数据,必须严格管控。同时,NFT作为一种数字藏品与实物画作一样,容易成为的工具,因此,对于海外客户购买内地NFT藏品,务必注意反义务的履行。
为确保购买NFT藏品的电子合同效力,飒姐建议,在KYC时了解到消费者国籍,调取其国内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鉴于虚拟世界里常常分不清儿童、少年和成年,NFT售卖尤其是拍卖时的价格可能远超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和财务承担能力。
不得不讨论的问题是:NFT数字藏品的国际交付,是否有数据出海问题。5000天那样的作品,倘若在内地,可能会涉及很多人物肖像甚至生物信息,这些数据能否出海值得商榷,有一点可以肯定,倘若出现数据国际转移问题,工信部等监管机关会按照规定启动高级别评估。
国际和国内的反要求
根据2019年FATF发布的《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标准FATF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和2021年《虚拟资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国所有涉及虚拟货币业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执行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其中包括严格的KYC政策。
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具体来说,根据《指南》第265条规定,FATF关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CDD要求和具体措施应当参照《建议书》第10条执行,也就是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1) 建立业务关系;
(2) 一次性交易虚拟资产超过规定限额(1000 美元 / 欧元);或者《建议书16》条的特定情况;
(3)客户涉嫌或恐怖融资;
(4)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
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怎么做?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规则应由各国法律规定,但同时,FATF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调查措施和标准:
(1)识别客户身份,并使用可靠的且来源独立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通常,所需的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和其他标识符的信息,如实际地址、出生日期和唯一的国家标识符号码(例如,国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FATF还鼓励VASP在建立业务关系时依法收集额外信息,以做到高质量的KYC)
(3) 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使金融机构确信其了解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4) 了解并酌情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的目的和真实意图的信息。
(5)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包括资金来源)等信息吻合。
如此严格和苛刻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是否必须执行?理论上FATF建议并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各成员国基本都以FATF建议为指引制定优化本国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建议在其国内的法定约束力,保障FATF建议的落地执行,包括我国。严重违反FATF建议要求的国家将会被列为黑名单,并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这将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打击。
鉴于在目前的《指南》中,NFT数字藏品暂未被国际反组织纳入严管的虚拟资产范畴,仅有NFT铸造和销售业务,且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平台,并无严格遵守FATF《建议》和《指南》中规定的KYC政策的要求,但遵守基本的AML反和KYC是国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通行规则。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法》就正式施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也是反主体,同理,国内NFT展示、销售平台,应当完成反义务。
写在最后
飒姐知道,圈内不少朋友有讳疾忌医的心理,但飒姐团队揭示的法律风险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在创新的路上,我们希望自己所在的土地产生伟大的创新,然而,法律作为达摩克利斯剑一直悬在头上,敬畏,谨慎,也许才是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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