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各大虚拟币交易的涨涨跌跌,不禁想起多年前的一组案例,行为人的手段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极为类似,但是,就是因为并非国内合法“交易所”而由一个5-10年的中轻量级罪名,直接飙升为最高刑期无期徒刑的罪。
有时候从业人员和家属也会抱怨,凭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环境下的差别如此之大。
所谓“市值管理”的手段
对于虚拟币市场的市值管理,圈内人并不陌生,虽然在古典投资界我们对于市值管理的印象是中性的,然而,在币圈市值管理被异化为:割韭菜的屠刀。
飒姐借用证券市场的做法对目前我国境内虚拟币市值管理的做法做一点总结:
1.蛊惑交易。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建设上将发挥作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民企意见”将如何影响法律市场?》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企意见”)正式公布。“民企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除了创业板、新三板之外,还提到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意见已经提出方向,具体如何操作,确实需要投融资律师的聪明才智,打通合规渠道,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同时,肖飒认为当下最火的技术“区块链技术”,除了在数字法币中发挥重大作用,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的建设上,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2019/12/23]
编造虚假、不确定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传播,诱导买币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我们会发现市值管理团队通常会跟“职业喊单人”进行合作,通过“溢美之词交易拉抬”的办法进行操作;当然也有反向操作,通过“诋毁之语交易打压”的方法将价格暂时打压,以便释放一些压力,方便形成锯齿型K线图。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2.抢帽子。
咱们借用传统证券行业的“抢帽子”来介绍这一类行为。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飒姐在芝加哥见过传统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人工报价的热闹简直堪比市井菜场,一旦有人卖单,很多交易员会高高举起右手甚至双手,奋力让卖家看到自己,就像要抢“结婚花球”的未婚姑娘们,也可以被想象为毕业时帽子扔上天,掉下来时无论如何要抢一顶先戴上,“日内短线交易”被称为“抢帽子”。
然而,币圈的抢帽子实质是:抢先交易,在社群或者自媒体公开预测某币的走势,然后反向交易不公平地赚取“零和博弈”的利润。
3.控制信息发布时机。
制造释放消息,请注意,这里的消息不一定是假消息或不实消息。炮制消息的有无、具体内容、对外公布时机。
控制信息发布时机,并非利用已有信息,而是制作新消息并伺机发布,其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控制信息发布时机而诱使投资者投资或减持,以达到自己获利的效果。
4.量化相反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频繁撤单,利用技术优势和技术策略,打时间差,做出买单超大的假象,“忽悠”市场某币大涨,实际上会在极短时间内撤单,把韭菜们送上断头台,然后,微微一笑把币卖给他们。
5.其他层出不穷的玩法。
飒姐毕竟没有“暗桩”,对于新型手段和暗黑操作不能完全了解,欢迎读者留言让我们长长见识。
凝练一下,我们认为,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多说一句,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涉嫌罪名古老
罪。
目前,鉴于我国对于除却比特币之外其他虚拟币的法律定性模糊,对于虚拟币交易所持有“非法”的强势态度,因此,在国内市场进行OTC交易和期货交易等,如果采取如上手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刑期:最高无期徒刑,伴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请注意,这里的没收财产指的是个人其他合法财产一并.....
然而,如何不构成罪呢?我们法律人也在思考,如果按照如上描述,岂不是很多人会涉嫌,那么到底有没有可能将其中一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抢救出来呢?
也许有办法,虽然很艰难。
1.重点关注:市值管理的目的到底是啥?目的如果是“割韭菜”,也就是从老百姓兜子里掏出钱来,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认定。
如果项目方的初心是“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
2.损失情况如何?一泻千里,损失九成以上已经成了常态,我们必须将这种整个行业的现状向办案机关解释清楚,市场行为的自然结果就是基本上全部项目都腰斩或损失90%以上,那么,项目方的操作行为是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
从目前案件看,办案机关是“刑侦”,他们会到交易所取证,一般而言,交易所都会及时配合取证工作,操纵市场的账号及账号内操作详情一清二楚。
3.损失是由于市值管理造成的吗?这就涉及因果关系问题,市值管理行为到底是不是造成老百姓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如果是,原因力大小如何;如果不是,可有证据证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特别鸣谢我们的刑法男神韩友谊先生,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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