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数字钱包“跑路”,为啥涉嫌奇怪的罪?_虚拟币:DarryringCoin币

作者:肖飒

前天还在某通证经济的论坛与业内老友们PK,飒姐认为涉币类业务的刑法风险很重,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虚拟币的反任务艰巨,且有道德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跟等犯罪挂钩,我们以往更关心ICO项目方、交易所,大家认为数字钱包的合规性较好,然而某大型数字钱包的跑路,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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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要做怎样的钱包

9.4之后,币圈朋友纷纷出海寻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来到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开始嵌套海外架构;有些朋友来到邻国日本,与本地大佬合伙开设涉币交易所或进行OTC交易;有些朋友来到香港地区,争取持牌经营虚拟币配售业务;有些朋友远渡重洋到美国几个州,寻求SEC的宽宥,争取STO的机会。

Chatex获得 Polygon旗下的DefiForAll基金投资:10月22日消息,加密货币P2P交易平台Chatex获得Polygon旗下DeFi基金DefiForAll的投资,并将后者的技术引入到生态系统中,旨在为用户带来无缝、安全和即时的交易。同时,在该基金的支持下,Chatex还集成了Curve和AAVE等项目。

据了解,Polygon旗下的DefiForAll基金是一个价值1.5亿美元的DeFi基金,旨在扩大以太坊规模,将DeFi、挖矿和贷款的好处带给更大的用户群。Chatex是集成Telegram的基于聊天应用的p2p交易所之一,集存储、发送、支付和交换的一站式加密货币解决方案。代币CHTX是Chatex 虚拟币银行重要组成部分,帮助整个系统获得更多竞争优势。[2021/10/22 20:49:48]

我们无从反对,因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有自己对于“证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对于钱包,我们确实放松了警惕。

“Fight for the Future”呼吁人们联系参议员支持Wyden-Toomey-Lummis修正案:“Fight for the Future(为未来而战)”社区创建一个Dashboard“Red Alert”,加密支持者只需点击几下就可以联系到每一位参议员。随着关于美国国税局将加密市场参与者作为“经纪人”征税提案的辩论愈演愈烈,“Fight for the Future”邀请所有美国人打电话呼呼参议院代表支持基础设施法案(H.R.3684)中关于加密货币规定的Wyden-Toomey-Lummis修正案。到目前为止,这是最“宽容”的修正案,旨在将PoW区块链的矿工和PoS共识的质押者排除在新的税收和会计要求之外。

此外,推特用户还可以@参议员,以吸引他们对新提案的讨论。支持者可以在“#DontKillCrypto”的标签下传播有关此行动的消息。(U.Today)[2021/8/8 1:42:17]

2014年有个案子,在广东某市几位慌张的持币者来到派出所报案,他们的比特币被一个叫做XX的搬砖网站给“黑了”,而这个网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轻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内个,后来飒姐成了这位年轻人的辩护律师,当时定的罪名为罪,我们认为不构成......

美国资管公司Blockforce Capital将与Vesper Finance联合推出DeFi基金:据官方消息,美国资管公司BlockforceCapital将与专注易用性的DeFi平台VesperFinance联合推出DeFi基金,BlockforceCapital于4月21日在Vesper社区发起提案,并最终以99.28%的支持率通过。该基金将分配给Vesper25%的投资利润换取以VSP代币支付的财政捐款,以抵消该基金成立第一年的成本。该基金将接受至多100名美国合格投资者及不限数量的外国投资者,基金的实体架构建立和筹资将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完成,将于7月31日结束筹资并于次日公布基金资产净值。BlockforceCapital表示,该基金计划向7月31日前投资100万至1000万美元的锚定投资者(anchorinvestors)奖励基金普通合伙人利润的5%。[2021/6/25 0:05:48]

当下,交易所基本被挤出内地;ICO及变相ICO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币圈除了自媒体、培训和钱包之外,几乎全军覆没。自媒体背后有没有交易所,咱们不指责;培训的法律风险最小,就是比较难推广;数字钱包,因为有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合法保护”的规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为链币两圈交叉的领域。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数字钱包,合法合规;但是,劣币驱逐良币,老老实实不被别人偷走币,这样的需求远远不及,“存在我钱包里可增值”诱惑可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数字钱包都动了心思,让数字资产增值保值,于是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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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飒姐办理的涉币案件,在以往都被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是侵财类案件,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将涉虚拟币的案件当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财产权的案件进行处理。

读者就不要侥幸说只罚钱,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数情况还是要定罪判刑,当时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条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罪、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等。

这几年的趋势有变化,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对虚拟币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认定虚拟币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时,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样的窠臼,而是将比特币之外的虚拟币,认定为“数据”而非“财产”,因此,罪名变化为: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科技、尖端科技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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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币圈的朋友说,我们只是技术外包团队,甚至没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职做点好玩且刺激的事儿。我们必须遗憾地说,技术人员的风险一点都不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某交易所或某钱包增值环节,如果在数据回滚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现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程序等行为,帮助其完成该行为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

同时,读者也会关心,既然虚拟币如今被当做“数据”,数据值钱吗?法律会如何看待数据的窃取等问题呢?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纳入犯罪处理。这就是入罪门槛,请诸位老友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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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数字钱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们在前文已经描述过:罪、罪、集资罪、组织、领导活动罪,但我们认为大家往往会忽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而,我们想做一点普法工作,让业内朋友了解司法观点的沿革,对于罪名、刑期等有适当的心理预期。

至于大家关心的引渡等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来,币圈从熊市逐渐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来越多,大家的钱也许都是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出来的,恳请诸位不要既当受害群众,又当犯罪嫌疑人,双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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