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民事利益应当归属于比特币持有者。
案例概要
由于比特币发展出现了不同的技术路径选择,比特币现金作为新的区块链资产,自2017年8月1日开始挖矿产生。B币行网向注册用户承诺:用户账户内持有的比特币,将按拥有权得到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冯某系B币行网注册用户,其在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期间,拥有比特币38.748个。冯某于2017年12月间欲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提取比特币现金时发现,由于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其有权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因此,冯某向运营B币行网的互联网经营企业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个比特币现金打入冯某的个人账户,同时,赔偿冯某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169969.22元。
Radiant Capital已完成第二次快照,约130万枚ARB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dLP锁仓用户:7月18日消息,据官方消息,多链借贷协议Radiant Capital已于7月18日1:00进行RFP-18:Radiant DAO财库ARB分配战略应用提案的第二次快照,符合空投条件的dLP须在第一次快照(5月18日2:00)之后和第二次快照之前在Arbitrum和BNB Chain上锁定6-12个月,将有资格分享130万枚ARB,后续治理提案将对空投分配权重进行投票,如果提案通过,将推出对应页面,合格的用户可以在Arbitrum上申领。[2023/7/18 11:01:48]
裁判理由
经济学家Dennis Gartman:比特币完全不合逻辑:金色财经报道,经济学家Dennis Gartman在最近接受彭博社的采访时表达了对比特币的不满,声称央行不会轻易放弃其权力。另外,他还称比特币“完全不合逻辑”。[2020/12/22 16:10:11]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是运营B币行网的互联网经营企业,冯某是B币行网的注册用户,双方之间围绕网站服务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在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之间,冯某的注册账户内始终存有比特币38.748个,符合A公司在通告中所称“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A公司应当按照站内通告的承诺向冯某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对于冯某基于比特币现金价格波动产生的所谓差价损失,不应给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冯某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个。
Square向比特币清洁能源投资计划捐赠1000万美元:12月8日消息,支付巨头Square宣布向比特币清洁能源投资计划捐赠1000万美元。该计划旨在为那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比特币生态系统中应用的公司提供支持。对此,Square首席执行官Jack Dorsey表示,我们相信,加密货币最终将完全由清洁能源驱动,消除其碳足迹,推动全球可再生能源的采用。(Cointelegraph)[2020/12/9 14:37:38]
法官提示
本案系围绕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所发生的纠纷,冯某基于其持有比特币的事实,诉请A公司交付比特币现金,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数据:比特币的MVRV大多高于1,以太坊的MVRV在2019年大多低于1:MVRV是加密资产市值(也称为市场价值)与已实现市值(也称为已实现价值)的比率,可用于比较资产的投机者和持有者估值。根据Coin Metric最近的研究报告,MVRV在历史上一直是了解BTC市场顶部和底部的关键。MVRV比率高于1表明投机者的平均市场估值高于持有者,而较低的比率则意味着持有者的市场估值高于当前投机者。图表显示,比特币的MVRV大多保持在1以上,在3次跌破0的情况下,它成功反弹。这一反弹表明,长期支撑是由持有者提供的,这一点已被投机周期所抵消。MVRV分析同样反映了健康的生长模式,随后是积累期,相同的保持在1以上。与比特币的图表相反,以太坊的MVRV跌至0.3,在2019年大部分时间都保持在1以下。2020年出现了向上的波动,但在发稿时又开始下跌。另一方面,XRP的MVRV在2018年年中之前一直远高于1,之后低于0,此后一直没有突破这一水平。这表明,对XRP的投机热情正在减弱,持有者可能已缩水。(AMBCrypto)[2020/3/11]
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比特币持有人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比特币经营网站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有关比特币交付的争议,可以找到合同法上的依据。
当事人获取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但现行政策禁止其用于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有关主管部门于2013年12月发布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A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定。冯某作为持有比特币的“民事利益”的权利人,有权获取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A公司在B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因此,A公司在通知中承诺,“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并于2017年8月1日的《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中再次确认了比特币现金的发放原则。A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中承诺的义务。
冯某以比特币现金境外价格波动的价差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未获法院支持。冯某的赔偿要求,系其欲提取当天的比特现金价格与主张日期的比特现金价格的交易价差计算出的损失。法院认为,首先,冯某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A公司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而作出的承诺,冯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比特币现金的实际交易,因而不存在产生“损失”的对价基础。其次,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是公知的事实,特定区间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冯某的赔偿损失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