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作品著作权登记而言,作品著作权登记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就关于作品名称的商标法保护问题来说,根据商标法规定,作品名称要获得商标法保护,应申请注册商标。希望权利人有这种主动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个人提供三条建议供参考:一是主动就作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二是还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在作品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获得保护。三是对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注册,可依据商标法规定提出异议,或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动态 | 广东省内银行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35亿美元: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1周年,人民银行广州分透露,截至今年2月14日,广东省内银行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1282笔,融资金额35亿美元,服务企业330家。(21世纪经济)[2020/2/18]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作三方面说明:
声音 | 广东省政协常委:对于区块链这一新事物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力度至关重要:在1月12日下午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广东省政协常委、港澳专委会副主任、尚东控股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郭泽伟在《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区块链技术协同发展的建议》中提出,对于区块链这一新事物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力度至关重要,既要明确 “自治”“自律”是区块链的主要特征,又要认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仍然处于早期阶段,所以“管”首先应重在规范化、法治化,引导相关行业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规则体系,推动行业自律,落实安全责任,推动有序发展。(南方都市报)[2020/1/13]
一是著作权的权利类型。进一步完善符合权利性质和市场特点的著作权权利体系,应作为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建议优先考虑规定“向公众传播权”。具体可采取两种模式:将既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这三种传播性权利均纳入“向公众传播权”范围;或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均纳入“向公众传播权”范围,表演权单独保留。其次,如不增设“向公众传播权”,应进一步明确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对此也提出两个方案:其一是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有规定,扩充广播权内容,将实时传播纳入广播权。其二是保留广播权范围不变,将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统一由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范和统领。
动态 | 广东省成立“粤港澳可信数字身份密码区块链智库”:据证券日报消息,日前,广东省可信数字身份与密码区块链应用联盟在广州市黄埔区黄埔链谷成功举办“粤港澳可信数字身份密码区块链智库”成立与应用研讨会。据了解,智库主要由国内和粤港澳地区从事“可信数字身份、密码、区块链”专家、粤港澳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2020/1/4]
二是“作品”。著作权法应对作品一般构成要件作出概括性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
三是时间戳、区块链问题。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证据规则中的应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开展调研,将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探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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