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个案的裁判结果亦不代表任何所谓的监管新动向。呼吁大家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近日,北京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出借莱特币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用50000个莱特币,并承诺于2015年10月前分期全部归还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指定地址转入50000个莱特币,被告就此出具借条和收条,后被告并未遵守约定及时偿还,经原告催要陆续返还部分。2017年4月,双方确认实际归还17000个,被告尚欠原告33000个未返还。后续对于原告的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19年2月之后,被告甚至不回微信、短信。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莱特币33000个。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莱特币33000个。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或是任何山寨币,其法律属性都是相同的,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虽然在后续的相关规定中,不再强调比特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属性,但也没有任何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其次,在政策监管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如果将虚拟数字货币纠纷视为民法意义上的物,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可能获得支持,目前我们团队也在梳理相关的判例,稍后会有更加系统的案例分析。如果以民间借贷的角度起诉,自然而然将虚拟数字货币与法币概念混在一起,则有可能被认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即便法院判决返还虚拟数字货币,实践中执行也是个难题,我本人认为,正是由于目前法院无法对虚拟数字货币强制执行,常规的执行手段失效,因此大量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司法拘留或是纳入失信人,严重的也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需法院认定败诉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就是说法院需要查明败诉方有币但拒不返还,如何证明败诉方有币,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关注我,之前说过要解读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但最近约了几个关于nft领域的咨询,稍晚点,进行逐字逐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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