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8日,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YDFS)发布了第一份针对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的指南,列出了在纽约州运营的美元稳定币发行人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要求。
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YDFS)要求美元稳定币的可赎回性、稳定币必须由储备资产100%支持以及有关这些储备支持的审计证明。
详细内容如下:
近年来,全球对稳定币的采用大幅增长,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对稳定币的安排和适用的规则表现出兴趣。最近的公共政策讨论已经普遍解决了对稳定币的审慎权威,以及对稳定币的具体审慎问题,例如支持稳定币的适当储备的存在以及类似于银行挤兑的稳定币“挤兑”的可能性。
作为纽约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公司的审慎监管机构,自 2018年DFS批准其受监管的虚拟货币公司首次发行稳定币以来,DFS对其受监管实体发行的稳定币施加了要求、标准和控制。
当一家公司根据纽约银行法申请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许可证(“BitLicense”)或作为有限目的信托公司的章程时,DFS会详细审查公司的业务计划和产品供应,以及公司商业模式的任何与稳定币相关的方面都经过彻底评估,作为DFS决定是否授予许可或特许权的一部分。
获得许可后,BitLicenseees必须获得DFS的书面批准,然后才能推出全新的产品、服务或活动,这一事先批准要求适用于稳定币的发行。
DFS 对从事虚拟货币业务活动的纽约州有限目的信托公司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因此,这些公司也需要DFS的书面批准才能在纽约发行新的稳定币。
关于发行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的本指南的目的是强调某些要求,这些要求通常适用于在DFS监督下发行的美元支持的稳定币。具体而言,本指南侧重于与以下方面相关的DFS要求:
此类稳定币的可赎回性;
支持此类稳定币的资产储备(“储备”);和
有关这些储备支持的证明。
在DFS监督下发行稳定币或可能有兴趣发行稳定币的实体可以使用本指南更好地了解他们预计将满足的与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相关的这三个类别的基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稳定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可以设计为相对于任何国家货币或其他参考资产保持稳定的价值,但本指南仅适用于以美元为支撑的稳定币,并且仅适用于由DFS监管的虚拟货币实体在DFS监管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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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的基准要求
DFS一般会对所有发行需经DFS批准的美元支持的稳定币施加以下条件。
稳定币必须由储备资产完全支持,这意味着储备的市场价值至少等于每个工作日结束时稳定币所有未偿还单位的面值。
稳定币的发行人(“发行人”)必须采取明确、显眼的赎回政策,并由DFS事先书面批准,授予稳定币的任何合法持有人能及时以平价向发行人赎回稳定币单位的权利,即以1:1的汇率兑回美元,扣除普通、公开的费用,这些费用受合理、非繁重的条件限制,包括其他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例如稳定币持有人在赎回前能联系到发行人。赎回政策应当明确披露“赎回”的含义和“及时”赎回所需的时间,或者明示采用以下默认条款:
i. 当发行人完全处理并开始向持有人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转出资金时,如果持有人要求,或已将资金记入持有人的现金账户,则视为发生美元赎回。和,
ii. “及时”赎回是指在发行人收到“合规赎回令”的工作日后不超过两个完整工作日(“T+2”)的赎回。这意味着,(A)发行人工作日收到赎回订单和 (B) 持有人或持有人指定人员已成功联系发行人,并且已满足允许合规赎回所需的所有其他条件。
iii.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DFS认为及时赎回可能会危及资产的储备支持要求或储备资产的有序清算,如认为有必要,DFS有权要求或允许赎回根据第 1(b) 项不符合及时赎回条件。
储备中的资产必须与发行实体的自有资产分开,并且必须由 (i) 由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保险美国州或联邦特许的存款机构和/或 (ii)由DFS事先书面批准的资产托管人托管。储备资产应由这些存款机构和托管人持有,以维护稳定币持有者的利益,并提供适当的账户名称。
储备金应仅包括以下资产:
i. 发行人从各自到期日起三个月或更短时间购买的美国国库券。
ii. 逆回购协议由美国国库券、美国国库券和/或美国国库券隔夜全额抵押,但须遵守DFS 批准的有关超额抵押的要求。此类逆回购协议应为 (A) 三方或 (B) 与发行人认为有足够信誉且其身份已以书面形式提交给DFS且无异议的交易对手的双边协议,连同发行人的信用评估,至少在发行人开始与该交易对手签订合同前14天。
iii.政府货币市场基金,受DFS批准的对此类基金中的储备资产比例的上限以及DFS批准的对基金的限制,例如对美国政府直接义务的最低百分比分配和此类义务的逆回购协议。和,
iv. 在美国州或联邦特许存款机构的存款账户,受DFS批准的限制,例如 (A) 存款百分比或绝对美元价值上限的资产存入任何给定存款机构和/或 (B ) 限制基于DFS关于特定存款机构风险特征的结论,并考虑到为满足预期的赎回需求而合理需要在存款机构持有的金额。
发行人应按照上文第 1 段讨论的赎回要求管理储备金的流动性风险。
1. 储备金必须由在美国获得许可并应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证标准的独立注册会计师 (“CPA”) 每月至少一次的管理审计报告,报告要符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准(“AICPA”),注册会计师和该注册会计师的聘书应事先获得DFS的书面批准。在这些审计证明中,注册会计师应证明在所涵盖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该期间至少一个随机选择工作日的管理具有以下断言:(i)储备期末的当日市场价值,按资产类别汇总和细分;(ii) 未偿稳定币单位的日终数量;(iii) 储备金是否在这些时候能够全部支撑流通的稳定币, (iv) 是否已满足DFS对储备资产施加的所有条件(无论是在本协议第 2 段中规定还是由 DFS 另行规定)。
就第 3(a)(iv) 项而言,注册会计师有权依赖DFS对储备资产施加的条件,该条件适用于发行人向注册会计师报告的证明所涵盖期间的每一天,连同发行人关于准确报告此类情况的证明。在任何情况下,被执行鉴证的储备资产的具体情况均应包含在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中。
2. 除第 3(a) 项所述的证明外,发行人还应获得美国许可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年度证明报告,并采用AICPA的证明标准,证明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断言、结构和程序,以符合本文第 3(a)(i) 至 3(a)(iv) 项所述要求。该注册会计师及该注册会计师的聘书应事先获得DFS的书面批准。
3. 对于第 3(a) 项中描述的每项证明,发行人必须在证明所涵盖的期限结束后不超过30天向公众提供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DFS提供副本。
4. 对于第 3(b) 项中所述的每份年度证明报告,发行人必须在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后不超过 120天以书面形式向DFS提供副本。
请注意,上述关于可赎回性、储备金和证明的要求并不是DFS对稳定币发行商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唯一要求,与这些因素相关的风险也不是DFS考虑的唯一风险。DFS在授权受监管的虚拟货币实体发行稳定币之前会考虑一系列潜在风险,包括与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网络设计和维护以及相关技术和运营考虑;银行保密法/反(“BSA/AML”)和制裁合规性;消费者保护; 发行实体的安全和稳健;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如适用)。DFS可能会对稳定币安排提出要求,以解决任何这些风险或任何其他风险。
本指南无意限制也不限制DFS的任何权力或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范围或适用性。DFS可随时自行决定在DFS监管的发行人开始发行稳定币之前或之后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稳定币的发行或使用,并可能要求任何此类发行人退市、停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缩减与任何稳定币有关的活动。
本指南无意也不影响发行人根据纽约银行法、虚拟货币业务活动法规、23 NYCRR第200部分、发行人与DFS的监管协议向 DFS 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义务,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或法规。DFS可能会不时更新本指南,或将其撤回。
每个受DFS监管的稳定币发行人都有责任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其他州或联邦监管机构施加的任何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本指南并非旨在解决也未解决此类其他州、联邦或其他要求。
目前在DFS监管下发行美元支持的稳定币的发行人预计将在本指南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遵守本指南,但第 3(b) 和 3(d) 项中规定的要求除外,其中这些发行人应在DFS自行决定的合理期限内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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