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警普法|虚拟货币交易背后的罪名_YUN:COMBI价格

2021年9月24日,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出发,了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风险和犯罪活动。

1.吴某杰等人涉嫌集资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局根据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立案侦查了一起借YunSM数字货币进行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

经查明,吴某杰、朱某青等人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共取8万余名集资者2千余万元,还利用发展“联创人”的方式进行自转移资金。

李礼辉:对于虚拟货币 特别是比特币价格的上涨需要保持清醒:近日,中国银行原行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顾问委员李礼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期虚拟货币价格起伏很大。有些机构投资者,比如PayPal入市可能是推动价格上涨的一个原因。对于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价格的上涨需要保持清醒。加密数字货币从本质上应该不算是一个支付工具,因为很难满足大众化支付市场的需求,但它可以是一个投资和投机工具,某种程度也可以满足所谓的灰色交易的小范围支付。

他还指出,金融业数字化变革呼唤制度创新,我们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加速数字金融制度的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数字信任机制,包括抓紧完善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路径、网上底层技术架构、网上应用场景设计,目标是要确保在市场中的规模化可靠应用。(新华社)[2021/1/19 16:31:14]

2021年9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罪、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动态 | 乐天钱包推出“积分换比特币” 扩大虚拟货币用户群:12月24日,乐天钱包推出新服务,可将Rakuten积分兑换称虚拟货币BTC、ETH和BCH。该服务旨在扩大乐天积分的使用范围,并扩大虚拟货币用户群。(Crypto.Watch)[2019/12/24]

此案为什么涉嫌集资罪?

答: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等人借虚拟货币投资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谎称YunSM数字链项目是以某里、中科院倪某团队为开发背景,致力于解决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大项目,诱投资人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犯罪嫌疑人虚拟货币钱包地址里。

声音 |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国际反组织将出台“虚拟货币处置履行方案”:据韩联社消息,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下属的金融信息分析院今日表示,国际组织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法国巴黎举行大会,讨论了虚拟货币经销商的国际标准等问题。FATF将虚拟货币界定为“虚拟资产”,将虚拟货币经办场所界定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并决定相关企业适用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将在今年6月之前制定具体的履行方案。[2019/2/25]

犯罪嫌疑人为彰显团队实力和投资的真实性,还制作了宣传视频,将YunSM数字链字样P图添加到飞机、高铁、代表性建筑物上,并上传到APP内诱用户注册投资。

可真相是犯罪嫌疑人将取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兑现后用于团伙运营或直接分赃,投入实际交易的部分虚拟货币因设置了“锁仓”规则,想赎回基本无望,投资可谓有去无回。因此,此案涉嫌集资罪。

此案为什么涉嫌罪?

吴某杰将集资所得的一部分虚拟货币,通过线下“币商”在澳门、珠海等地兑换成人民币750万、港币50万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

17名“联创人”因明知他人实施金融犯罪,用本人实名银行卡支付结算转移资金,并收取过卡金额3%-5%的好处费,其行为涉嫌罪。

此案为什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犯罪嫌疑人暴某等明知吴某杰犯罪团伙从事非法活动,仍然为其开发提供YunSM数字钱包APP,并在后期继续提供技术运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瑞波银联”组织、领导活动案

2021年3月,甘肃省白银市局平川分局接到上级网安部门移交线索,查明张某、王某等人自设“瑞波币”APP投资平台,采取拉会员赠币、分级分红等方式,吸引多地4万余名人员参与,层级达10级以上,投资“瑞波币”800余万个,涉案价值3000余万。目前,该案仍在深入侦查中。

为什么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张某、王某等人通过网络推销“瑞波币”,要求投资人购买“瑞波币”,并且按照拉会员数和购买瑞波币的数量将投资人分为高级合伙人、中级合伙人、初级合伙人,按照介绍会员购买“瑞波币”的数量以会员投资金额的10%、8%、6%进行奖励,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因此涉嫌组织、领导活动。

敲黑板

虚拟货币交易的四点本质属性:

1、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通知》指出像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这些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今天的知识有点儿难

但能让你避踩很多坑

网警再次提醒

不要轻信网络虚假宣传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警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

、等违法行为

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金智博客

[0:0ms0-3:42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