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_STI:UST

2023年6月30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2023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于上海安曼纳卓悦酒店圆满闭幕,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300余位泛娱乐领域IP专业人士参加,现场交流互动热烈。

在6月30日的大会上,抖音集团法律研究总监李颖为本次大会带来“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李老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如需购买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直播回顾,请点击文末原文链接,或联系工作人员Sharon:chanying_930

目次

一、网络直播行业概况介绍二、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分析直播平台挖角、主播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数据抓取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刷粉刷量、流量造假等引发的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不当对比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盗播、非法转播、直播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当有奖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账号昵称等使用等引发的其他不正竞争纠纷三、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小结数据权益的合理界定厘清“利益保护”和“竞争创新”合理边界加强对直播账号等虚拟财产的研究正常商业风险、不当商业竞争与商业道德的界定

一、网络直播行业概况介绍

近年来,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直播平台通过吸引大量主播和观众,实现快速用户增长,同时,市场竞争加剧,直播平台之间差异化越来越小,竞争日益激烈。

根据艾瑞传媒的统计,2016-2024年中国企业直播服务商收入规模及趋势如下图:

下图则显示了2016年-2021年上半年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及使用率统计情况,可见直播领域无论用户规模还是使用率都是逐年提高的,并保持了很高的增长率。

2022年中国直播行业保持了迅猛发展态势,内容生产门槛大幅降低,裂变能力强、互动性高的私域营销直播成为发展趋势,“直播+”模式持续发展,万物可以直播,直播互动的粘性也日益增长。2022年中国直播行业图谱如图所示,直播平台、MVN机构、用户、合作和支持公司等多方直播参与主体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

网络直播的类型主要分为游戏或电竞直播、秀场或娱乐直播、电商直播、体育直播或招聘直播等,各类型代表平台如图所示:

而随着直播的发展,网络直播发展态势呈现出如下变化,并产生了较多的竞争乱象:首先,直播打赏、实时互动仍是主播及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如何增加用户粘性成为重要问题。其次,直播电商平台进一步去中心化,获客引流需要明显提升,跨平台共享需求增加。再次,直播场景多元化发展,使用场景拓展,多场景需求进一步挖掘。最后,主播作用放大,直播平台间对优质主播的争夺较为激烈,同时,数据、信用评价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分析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类型有八类:1.直播平台挖角、主播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2.数据抓取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3.刷粉刷量、流量造假等引发的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4.虚假宣传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5.商业诋毁、不当对比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6.盗播、非法转播、直播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7.不当有奖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8.账号昵称等的使用引发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下面简单进行串讲,并介绍下主要的法律争议焦点。

直播平台挖角、主播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该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合同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对挖角知名直播引发的纠纷,原告时常会单独或同时诉诸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由来解决问题,早期也曾受法院支持,法院主要认为主播对于平台来说是重要的资源,通过合同纠纷不足以调整法律关系,恶意挖角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来解决。但根据近年观察,法院更多倾向于原则上通过合同纠纷调整,认为平台仅使用常规市场竞争手段吸引主播是正常的商业活动范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主播与平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对此,法院倾向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属于确保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并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利益分享的核心保障条款,合法有效。主播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在竞争平台上直播构成违约,但属于格式条款的,需进行事先显著提示。而直播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复制性,平台不得强迫主播恢复在原平台的直播。

对于原平台/经纪公司能否禁止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的问题,法院观点不同,少数法院认为原平台/经纪公司有权禁止,多数法院认为在主播赔偿违约金后无权禁止。

在鱼乐公司诉虎牙公司、滕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鱼乐公司与两被告游梦公司、滕某某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游梦公司指派滕某某在鱼乐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英雄联盟”解说,合同履行期3年。协议约定,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鱼乐公司书面许可,游梦公司、滕某某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且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合同履行期间,滕某某开始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同时停止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原告诉请:确认虎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虎牙公司立即停止与主播滕某某的合作行为;判令虎牙公司和滕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认定,判断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吸引、争夺主播是否属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应从行为手段、目的等是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标准加以判断。滕某某因跳槽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不足以证明虎牙公司单独或与滕某某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二审维持,认定滕某某与鱼乐公司之间的争议实质属合同争议,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网络直播平台有权在不违反商业道德的前提下正当地争夺交易机会。主播是平台核心资源,主播跳槽、择业或被挖走,属于直播平台所需面临的经营风险。被诉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结合其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后果等综合分析。斗鱼公司未对被诉讼行为的恶意性、非正当性举证证明,亦未证明虎牙的行为违反行业惯例,法院未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开迅公司诉李勇、虎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中,原告开迅公司为“触手”直播平台经营者,被告李勇系其独家合作主播,被告虎牙公司系“虎牙”直播平台经营者。开迅公司指定经纪公司与李勇签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签约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勇在合作期限内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而不在其他平台提供直播或解说,合作期限为3年。合约期间,被告李勇用昵称“圣光”,拥有Q版形象,并成为原告触手直播平台头部主播。2018年9月,李勇使用昵称“触手圣光转虎牙”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原告遂对被告李勇和虎牙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勇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未损害公共政策所保护的其他利益。基于维护人身自由,保障人才自由流动的原则,法律并不能禁止主播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虎牙公司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判断,选择与可为其带来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跳槽主播合作,提升平台竞争力,符合通常商业伦理,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为在李勇经纪公司已就其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再行介入之必要。虎牙公司凭资金优势以较高的薪酬吸引优秀主播,形成人才的正常流动,充分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从现有证据和市场运行状况判断,主播跳槽行为并未导致行业陷入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也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数据抓取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分为五方面:

1.竞争关系认定:数据抓取方与直播平台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关系,而根据是否造成平台利益减损,妨碍、破坏平台经营等要素判定。

2.不合法抓取行为认定:可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如数据抓取方对抓取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不合法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数据的类型、数据流通的意义、用户进行销量数据继承的合理性等问题。

3.平台利益及损害认定:平台基于经营者身份对其数据享有竞争权益,是否对涉案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不影响竞争权益的认定。法院多基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利益是否受损进行分析认定。在这个问题上,需注意厘清“利益保护”和“竞争创新”的合理边界,平衡考虑各方利益,避免对平台数据利益给予过度保护而造成事实上的数据垄断。

4.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首先考察数据抓取行为是否属于《反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或其他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反法》第二条,对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分析。这里涉及小兜底条款和大兜底条款的适用逻辑问题。

5.商业秘密认定:此类案件中,有时原告会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如直播数据在满足秘密性、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能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基础上,构成商业秘密。

在抖音诉小葫芦直播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微播公司发现,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

原告起诉认为,上述涉案数据系抖音用户和主播在使用抖音平台直播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个人数据及经营数据。被告采取破解、伪装、等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从抖音平台抓取并售卖涉案抖音用户打赏及收益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六界公司未提供技术合法性证据,也未能就其使用技术手段的合理性给出解释,承担证明不能的责任。六界公司向他人提供原告非公开数据,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不满,破坏用户粘性,损害微播公司竞争优势;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造成用户流失,损害该公司利益;相关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没有任何创新,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不正当技术手段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六界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法院认为六界公司构成使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且实质上损害了微播公司的数据安全环境等竞争利益。

在直播平台员工盗用公司数据“刷奖”套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原告在其直播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将特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在一定礼物赠送周期内,根据后台配置,由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作为中奖奖励。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平台高额奖金;被告离职后获取原告员工账号,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以此获利200余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汪某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直播打赏数据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及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自身获利同时,使互动打赏环节失去吸引力,注册用户的充值和打赏大幅减少,干扰打赏环节正常的运行机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汪某赔偿300万。

二审维持了一审,认为原告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但原告所主张的由实时数据推算而得的中奖概率系运用一定算法使用系统后台数据计算得出,所主张保护内容的基础实际上在于后台数据和算法本身,并非具体确定的独立客体,不宜与后台数据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经营信息进行保护。汪某曾为原告公司员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适格主体其违反保密义务,涉案“刷奖”行为违反了《反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相关规定。

刷粉刷量、流量造假等引发的黑灰产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年来,各大直播平台针对流量造假、刷粉刷量等黑灰产,都开展了专项的打击,提起了不少不正当竞争之诉。典型案例如微播视界公司诉点动云公司群控不正当竞争案。点动云公司等二被告通过网站、私域流量体验中心、微信公众号和工作人员朋友圈,多渠道推广宣传一款针对抖音开发的聚合式智能群控系统。通过该软件的模拟人工操作养号、批量自动化点赞、评论、转发及批量关注加好友、私信等功能,可实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等效果。微播视界认为严重危害抖音的用户安全和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两被告利用抖音群控系统,妨碍了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干扰了抖音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抖音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进而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且势必增大原告的运营和风控成本。最终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认为,从消费者利益而言,抖音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信息直接影响抖音用户信息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大量无用、低质资源被分发、推荐,导致用户体验感下降,还可能危害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给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便利工具,威胁网络空间的安全。就市场秩序角度而言,抖音群控系统通过虚构流量、数据的作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使其他诚信的短视频提供者的流量被使用抖音群控软件者所抢夺,如果任其发展,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可见,目前此类案件中,法院保护平台利益的权利基础是:数据作弊造假,造成数据的不清洁、不真实。在快手公司诉孟某某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中,雨虹门市部在其运营的被诉网站,实施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提供“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刷量”商品的行为。快手公司认为破坏了其经营体系,可能造成用户对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第一,雨虹门市部属于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第二,快手平台所创制和维护的平台评价体系、运转规则以及基于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和相关公众对平台数据的信任而获得的商业利益等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行为将会危害平台的评价体系、破坏平台正常运行规则。快手公司基于点赞、评论及播放量等流量数据享有的商业利益亦会受到虚假“刷量”行为的危害。

“刷单炒信”的现象具有危害性,一方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会造成相关平台的用户点评、粉丝等数据失实、破坏其经营数据,导致其信用评价体系受到伤害,而上述行为是无法被数据的不正当获取、使用的行为方式所涵盖的。建议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不仅仅局限于不正当获取或使用,而应拓展到包含变造、扭曲、破坏他人商业数据的情形,涵盖导致平台数据失实、变造、损毁等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手段。

虚假宣传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直播带货中带货主播对产品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体验的虚假宣传。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行政处罚案例,实践中处罚对象体现出不同的选择,有的处罚指向MCN公司,有的则指向经营者。前者的处罚决定显示MCN公司承担虚假宣传中经营者责任的可能性。

从司法案例来看,虚假宣传行为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纠纷解决,主要通过网络合同纠纷解决。法院倾向于认为如平台已尽到一般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且合理履行避风港原则义务的,不承担责任。直播商家相互间起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较为少见。

举例而言,在两个著名电商主播的直播间曾经发生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1.薇娅直播间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倍至旗舰店”销售冲牙器。当事人委托薇娅,即谦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20:50—24:00在天猫平台进行了直播销售。直播销售的商品是倍至胶囊冲牙器。薇娅在直播中使用了“……他是洁碧的孩子,就叫倍至。洁碧不是冲牙器类里数一数二的吗?但他出了一个倍至……”等宣传用语。当事人自主研发销售的“倍至冲牙器”商品与“洁碧”品牌无直接关系。当事人与经营“洁碧”品牌的公司亦没有直接关系。被处罚5万元。

2.李佳琦直播间

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主播李佳琦通过淘宝直播平台“李佳琦Austin”推广产品“初普stopvx美容仪”,直播过程中使用“坚持用了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了一次热玛吉”的描述用语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后发表声明如下:“此事系我司旗下主播在直播间介绍产品时失误,反映出我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为此我们深表歉意。”被处罚30万元。

商业诋毁、不当对比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该类不正当纠纷主要发生于两种场合:一是达人直播带货场景下,主播在直播中不当实施产品对比、抬高自己商品、贬低他人商品的行为;二是直播播主、直播平台故意编造、传播竞争对手、竞争平台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对手商誉。

在金佰利公司诉宸帆公司、辰范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系“Huggies好奇”品牌纸尿裤经营主体,被告朱宸慧系被告宸帆公司签约主播、股东,被告辰范公司系涉案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人。被告朱宸慧在淘宝APP内“雪梨Cherie”直播间推销“帮宝适”品牌纸尿裤时,对比评价原告产品“不好用”“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等言论。原告遂向法院以损害商誉为由对三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删除涉案直播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言论起到对“好奇”品牌加以评价的作用。“不好”一词在常理上属于负面评价,联系涉案其他言论,容易导致受众在一个连续对话场合下,将“好奇不好”的原因同“渗透性很差、吸水性不好”相联系,即容易导致观众形成“好奇”品质不好的结论。涉案直播账号的直播人员作为对婴儿纸尿裤进行直播推荐人,在进行商业活动中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涉案直播行为系朱宸慧履行宸帆公司有关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故就朱宸慧在直播中发表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由宸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系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人,其应知直播活动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其仍将直播账号交宸帆公司使用,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斗鱼公司诉虎牙公司、暨南大学商业诋毁纠纷中,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同系知名网络直播平台。2018年6月,暨南大学传播大数据实验室发布了《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将斗鱼公司欠薪事件的“幕后推手”定为虎牙公司,认为这是一场典型的、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黑公关”。该实验室后抹去虎牙公司,只留下一个“不明”,并发出公告:除正式对外发布的版本,其他的版本是未经确认的非正式版本。2月后,斗鱼公司发布了修改前的报告截图,并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出《向黑公关sayno》的文章,配图中多次提及虎牙公司,并转发他人名为《直播界黑公关事件曝光:虎牙再陷泥潭被指攻击斗鱼》的文章。原告虎牙公司遂以损害商誉为由将被告斗鱼公司、暨南大学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斗鱼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属实,仅凭猜测对虎牙公司进行非客观、负面的评价,目的是希望通过文章图文的互相关联、印证,向受众传递虎牙是“黑公关”的信息,其行为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在微博中发布涉案内容的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达到一定转发、评论数量,构成商业诋毁。

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基于涉案微博的评论内容,被控侵权信息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对原告商业信誉、声誉可能造成损害;斗鱼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负有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在其明知发布文章可能侵害他人商誉的后果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后果的发生,符合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

盗播、非法转播、直播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表现:1.主播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向用户提供他人享有版权的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电视节目等;2.被诉主体通过“加框链接”模式嵌套他人网页进行直播,进行主播互动;3.被诉主体截取体育赛事实时画面进行直播。

目前法院倾向性的做法是:若盗播、非法传播的为版权作品的,法院一般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若为整套电视节目、体育和游戏赛事,由于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存在一定争议,部分法院倾向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中,重大体育赛事、春节晚会等涉及的非法转播、盗播、直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易获法院支持。

在央视国际公司与盛力世家公司、新传在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获得授权期限内通过信息网络独家向公众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二被告新传在线公司和盛力世家公司在里约奥运会期间,将“正在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下载“直播TV浏览器”,可直接观看央视公司直播的奥运赛事。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现央视公司转播奥运会节目的内容,向用户提供主播陪伴式奥运赛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视国际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中宣称“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的行为,导致公众对奥运直播服务的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两被告在原告网站基础上增加主播、用户互动聊天功能,将使一定数量用户选择下载被告浏览器进行观看,原告网站的用户粘性将遭到实质性破坏,从而对其网站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损害。当用户安装运行涉案浏览器后,其观看页面会被强行插入不受原告网站控制的主播、用户互动浮框,干扰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按照自己意愿在网站上展示直播内容,妨碍了其正常经营,还可能导致混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涉诉行为本质为未经授权未支付对价,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在腾讯公司与视听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一案中,申请人腾讯公司等三主体经授权,有权在北京冬奥会期间传播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节目。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主体在其经营的“电视家”APP中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以及相关节目短视频;设置冬奥专题,推荐其提供的冬奥赛事节目内容;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主要宣传点,介绍通过“电视家”软件,就可以观看北京冬奥会比赛直播,以此吸引用户下载使用。

2022年2月,申请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

法院认为,申请人腾讯三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双方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被申请人行为对申请人运营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也违反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北京冬奥会比赛日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属于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扩大损害后果,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在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网络服务主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是避免申请人损失扩大的有效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奥运赛事节目健康有序传播是保障2022年冬奥会顺利举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不当有奖销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直播场景的不当有奖销售系传统领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直播领域的具体样态。直播场景中一般表现为:1.不明确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中奖概率、兑奖规则等信息;2.抽奖式巨奖销售行为,最高奖金额或单一中奖者累计获奖金额可超过5万元等行为;3.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对有奖销售的信息做出虚假表示、内定中奖人员、不投放中奖信物等行为。

这类纠纷的基本案情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方式规制相关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居多。

账号昵称等使用等引发的其他不正竞争纠纷

近年来,因直播账号名称、昵称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有发生,法院的裁判存在一定差异。

如在雷苗、汕头市杜子依公司与雪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雪蜜公司与被告雷苗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雪蜜公司提供抖音账号“杜子一”“杜子一小号”等六抖音账号,雷苗在前述账号直播间直播并为被告美宝公司的“deold递欧旗舰店”、被告爵度公司的“爵度优选”、被告爵度商行的“美宝国际”抖音网店进行引流。双方未对相关抖音账号昵称“杜子一”归属进行约定。后被告杜子依公司自行注册“杜子依”等三抖音账号,被告美宝公司、爵度公司和爵度商行仍将商品交由雷苗以新账号“杜子依”直播销售,雷苗在新账号直播时发表“除了我这个新号杜子依之外任何冒充杜子一私信你给你发产品链接让你购买产品都是子”等言论。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诸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系争昵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抖音平台账号昵称属于反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账号昵称均使用“杜子一”为呼叫和识别核心,均由雪蜜公司掌握,使用相同主播、相同视频、售卖相同商品,系关联性较强的一组账号,具有固有显著性、销售区域、销售对象广、销售额高的特点。被告注册、使用与原昵称“杜子一”读音完全相同的“杜子依”近似昵称账号,并以雷苗为主播,销售同款品牌产品、发布排他性言论,足以造成混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直播账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虚拟经营场所而存在,账号昵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属于经营主体市场活动的一种商业标识。“杜子一”并非雷苗在合作前即已拥有的昵称,合作所涉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提供。明确约定“直播秀场的昵称”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雷苗不得以该昵称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称。涉案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所有。

而在茂南区米多多服饰店诉小欣大嗓门服饰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茂南区米多多服饰店成立于2021年8月,在抖音平台持有“小欣嗓门有点大”抖音账号,为其抖音店铺引流带货。被告小欣大嗓门服饰店成立于2022年8月,被告使用“小欣不叨叨”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为其抖音商铺进行直播带货。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小欣大嗓门”作为字号,与原告抖音账号昵称“小欣嗓门有点大”在汉字“小欣”“大嗓门”的听觉上构成近似,公众容易产生错觉,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字号名称,并停止使用“小欣不叨叨”的抖音账号昵称。截止开庭审理当日,原告抖音账号已有粉丝数量18.1万,关注量5,获赞量3万。被告抖音账号粉丝数量5.6万,关注量6,获赞量7370。

法院认为,原告的抖音账号“小欣嗓门有点大”虽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关注度一年仅18余万粉丝,相比较上百万的还是相对较小;抖音昵称“小欣嗓门有点大”显著性不强,仅是一个通俗叫法,后在使用中获得的显著性也有限;直播带货往往与主播关系更加密切,反而与抖音账号、昵称关联度较低,因此原告直播带货行为与被告的直播带货行为不容易造成彼此混淆。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小结

通过以上对直播领域几个方面不正当竞争案例的介绍,我认为网络直播领域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重要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数据权益的合理界定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权益,应获得怎样适当的保护?应获得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益的保护?初步观点是,数据权益来源多样,多种主体如用户、平台、其他数据加工或挖掘方可能都有贡献,而且数据类型存在不同,因此对数据的保护不能绝对,对于不同的数据需要给予不同强度的保护,而不宜给予同样的绝对保护。对于数据抓取等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数据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合理流通、避免发生数据垄断的情况。

厘清“利益保护”和“竞争创新”合理边界

坚持竞争利益保护的原则和安全港原则并重,建议立法和司法合理设定数据使用的避风港和竞争抗辩事由,综合考虑自由竞争以及互联互通、消费者福祉和公共利益等问题,给数据的合理使用、流通留下必要的空间。

加强对直播账号等虚拟财产的研究

司法实践中,直播账号的商业性质和人身属性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为准,还是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及直播平台意见、用户协议约定及其法效力?约定是否有效?直播账号既具有财产性质,也具有人身性质,个案中如何认定并平衡?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定性如何?可交易性如何?如何合理界定账号交易或账号昵称使用带来的商业混淆?

正常商业风险、不当商业竞争与商业道德的界定

何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和合法的自由竞争?前面有关主播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法院对正常商业风险和自由竞争的界定是不同的。如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直播平台有权在不违反商业道德的前提下正当地争夺交易机会。商业道德如何确定?搭便车、挖角是否都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需要我们在个案中更多考虑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平衡,合理界定商业道德、正常商业风险的边界,避免司法过度干预正常商业竞争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而这,也有待法律界的同仁们不断探索。

注释

来源:艾瑞《2022年中国企业直播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来源:艾瑞《2022年中国企业直播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来源:《2022年中国直播行业发展现状及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0305民初14315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1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知民终568号民事判决。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终515号民事判决。

抖音诉小葫芦直播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

直播平台员工盗用公司数据“刷奖”套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浙8601民初609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

快手公司诉孟某某刷量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终4802号民事判决。

金佰利公司诉宸帆公司、辰范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1719号民事判决。

斗鱼公司诉虎牙公司、暨南大学商业诋毁纠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粤0115民初4752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粤73民终733号民事判决。

央视国际公司与盛力世家公司、新传在线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

腾讯公司与视听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非诉行为保全审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

雷苗、汕头市杜子依公司与雪蜜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295号民事判决。

茂南区米多多服饰店诉小欣大嗓门服饰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5369号民事判决。

作者:李颖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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