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风了 虚拟数字人直播的牌照与合规要点_数字人:WEB

①目前国内网络直播行业已经进入“双重监管”时代,对于网络主播的资质、平台的资质均做出了规定;

②《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适用于虚拟数字人主播,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③虚拟数字人直播平台应当完善牌照体系,重点牌照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④虚拟数字人直播平台应当对旗下主播(或虚拟数字人主播的内容提供者)建档立卡,建立相应的管理审核、惩处奖励机制,以备监管部门审查。

一、虚拟数字人直播——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的掘金点

“虚拟数字人”一词最早源于1989年美国的“可视人计划(Visible Human Project)”经历三十多年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如今已在金融、医疗、游戏、广电、教育行业初现头角。随着近年来深度学习算法的突破,虚拟数字人的制作过程已经大为简化,市场成本逐步降低,“虚拟数字人主播”亦得以投入商业领域,成为广播电视行业的一项新兴应用。2018年新华社与某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布的“AI合成主播”支持用户输入文本后,在屏幕展现虚拟数字人形象并进行新闻播报,正是这一技术的典型应用场景。

OKX Web3钱包现已接入Layer2网络Base:8月9日消息,OKX Web3钱包现已接入Layer2网络Base,并在Discover板块同步支持Base生态的DApp。此外,OKX Web3钱包还将于近期支持Base生态资产单链及跨链交易。[2023/8/9 21:34:27]

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大热,“虚拟数字人直播”、“虚拟数字人主播”未来将成为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中一项重要的掘金点,由此带来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觑。

二、主播+平台双重监管体系,合规一定要“两头兼顾”

(一)我国直播行业已经形成“主播+平台”双重监管体系

就在今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对网络主播执业资质、网络主播禁止行为、网络主播法律责任规制做出具体规范。“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直播行业的规制已经进入“双重监管”时代,即既对网络直播平台本身做出规制,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进行规制。这一“双重监管”模式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直播行业的合规难题。

(二)虚拟数字人主播受到“规范”的规制

“规范”第一条明确规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至此,有关虚拟数字人主播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基本尘埃落定。一句话概括,即——“人”是虚拟的,但“监管”却是现实的。“规范”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虚拟数字人主播。

香港财政司司长:政府将对Web3采取“适当监管”和“推动发展”两者并重的策略:4月9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发表司长随笔《发展 Web3—守正创新 稳慎前行》,称《财政预算案》提出推动香港高质量发展三大方向,认为当中数字经济和第三代互联网(Web3)的应用,都极具发展潜力。单是在这个星期,就有最少四个与Web3、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等相关的大型研讨会或嘉年华活动在香港举行,当中个别活动更预计有超过一万人次实体参与。

陈茂波表示,过去一段时间虚拟资产巿场大幅波动,以至有虚拟资产交易所倒闭,都让一些人怀疑Web3的前景,但这正是推动Web3发展的最好时机。政府将采取“适当监管”和“推动发展”两者并重的策略,包括于今年6月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亦正研究稳定币等监管,确保虚拟资产行业可持续和负责任发展。[2023/4/9 13:52:48]

这里一定要明确一点,虚拟数字人主播虽然是虚拟的,监管的铁拳也不可能砸向一个虚拟的人物,但是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一定会有其直播内容的撰写者(甚至有可能撰写者就是直播平台本身),这些人或平台都是藏在主播背后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旦虚拟数字人主播出现问题,他们便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三)双重监管体系主要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Web3通用API平台Phyllo完成1500万美元A轮融资,RTP Global领投:8月18日消息,Web3通用API平台Phyllo宣布完成1500万美元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RTP Global领投,Nexus Venture Partners、Better Capital、iSeed、以及Plaid前商业开发和战略主管Sima Gandhi、Coinbase的Nakul Gupta等天使投资人参投。

Phyllo构建的应用程序接口(API)能够安全、轻松地从YouTube、Twitch、Discord、Spotify、TikTok等平台直接获取的创作者数据,构建Web3工具、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可以通过一个API管道集成数百个内容平台,验证创作者的身份、收入和参与数据,继而更好地支持数字原生经济和创作者经济。(einnews)[2022/8/18 12:33:12]

飒姐团队整理了目前虚拟数字人直播行业双重监管体系下主要涉及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供各致力于从事虚拟数字人直播的平台以参考,更好地做到“两头兼顾”

1、虚拟数字人主播目前主要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上文提到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规范已于今年6月8日生效,共十八条内容,直接规定了网络主播职业资质、网络主播禁止行为、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以及各行业协会、平台的主体责任及义务。此外,网络主播的行为还会间接受到《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制。

Radiocaca将举行USM元宇宙第一个Web3婚礼:据官方消息,Radiocaca army 中的社区人员小鬼正在筹备一场盛大的婚礼,这将是在Radiocaca USM元宇宙举行的第一个Web3婚礼。婚礼中的新郎新娘,两人的实际形象被映射到元宇宙中,现实婚礼中的动作也被同步复制。亲朋好友可以定制自己在这场元宇宙婚礼中的形象,选择他们的着装,控制动作和言行。这将是一场虚拟与现实共存的盛大婚礼。参与婚礼,将会获得价值丰厚的虚拟婚礼伴手礼。[2022/5/31 3:51:34]

2、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目前主要涉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制。此外,网络直播平台还会间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的规制。

三、虚拟数字人主播及网络直播平台资质、牌照梳理

正如上文所言,在双重监管体系下,合规一定要“两头兼顾”,既要考量主播(包括虚拟数字人主播)的相关资质,又要考量网络直播平台的牌照是否齐备。飒姐团队在此梳理相关牌照与资质,供各直播平台参考。

Web3扩展解决方案Subspace Labs完成3290万美元融资:3月1日消息,Web3区块链生态可扩展基础设施层解决方案Subspace Labs完成3290万美元融资,Pantera Capital领投,Coinbase Ventures、Crypto.com、Alameda Research、ConsenSys Mesh、KR1、Hypersphere Ventures、Stratos Technologies、AVG Blockchain Fund、GSR Ventures和Eniac Ventures等参投。资金用于将协议工程团队的规模扩大三倍,并加深与区块链项目的集成,包括Polkadot、Kusama和以太坊等项目。(Silicon Angle)[2022/3/1 13:30:52]

(一)虚拟数字人主播的相关资质及合规要点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一条明确指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故各大平台一定要吃透“规范”对于主播资质、禁止行为的规定。

1、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当获得相应的职业资质,同时直播平台有对该主播自主的审核及备案义务。

所谓“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规范”第十三条认定包括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领域。就虚拟数字人主播而言,若其直播内容涉及到上述专业领域,那么其直播内容的撰写团队或撰写者必须要有相关的职业资质。如要直播普法内容,则相关内容的撰写者必须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虚拟数字人主播必须遵守“31”项行为禁令

“规范”第十四条列举了31项网络主播的行为红线,其中当然包括“禁止发表不正当言论”、“禁止虚假宣传、炒作”、“禁止消费者”等规定。此外需要注意“规范”第十四条第31项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即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该条是典型的兜底条款,使用了列举未尽的立法技术,因此必须多加注意。

(二)直播平台的相关资质及合规要点

1. 网络直播平台应取得的资质

按照国内目前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定,平台应当取得的、较为完善的证照应当包括:

0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15最后修订,现行有效)之要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02 ICP经营许可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即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即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网络直播受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规制。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现行有效)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现行有效)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1修正,现行有效),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平台与主播签约,构成演出经纪机构,由主播在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受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制。

0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生效,现行有效)之要求,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6 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生效,现行有效),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该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主要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若直播、声播平台还有将直播内容录成视频,并存储在平台上供用户随时观看的,有较大可能会被认为符合网络出版物之特征,进而受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制,应当办理该证。

当然,如果一些虚拟数字人主播做“直播带货”等热门的商业模式,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需要该类的经营许可证。如针对食品进行直播带货,就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直播平台的合规要点

囿于篇幅,这里仅列举与“规范”相关的,虚拟数字人主播需要特别注意的合规要点。

01 做好网络主播的资质审查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正如前文所述,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一定会有主播内容撰写者,审核及备案重点正是这些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审核及备案一定要留下纸质版材料,以备后续监管部门审查。

02 做好网络主播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

“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一定要做到对本平台的网络主播进行“建档立卡”,同时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对于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同样要做到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和惩处机制,避免自身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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