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还手?Web3顶流遭遇“行业之痛”_WEB:web3.0币种在中国合法吗

从今年五月加密世界一连串的大事件以来,无论是虚拟币还是NFT数字藏品,甚至是元宇宙和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发展都正在进入寒冬期,自2020年起,火了约两年的各类加密资产中本身就存在大量的问题,只是在市场发展的过程被非理性狂热所掩盖,现如今一一于大浪淘沙中层层浮出水面。

要说Web3顶流,就不得不说到热度破圈的“无聊猿”(或称BAYC)与其背后的Yuga Labs LLC(以下简称“Yuga公司”)。在加密资产的风口上,Yuga公司成功的通过设计精良、文案诱人的BAYC项目赚取了第一桶金,且在随后的运营中通过较为开放的商业使用条款赋予了NFT项目更多的可能性和商业价值。雪球滚动之下,Yuga公司已经树立起一个在Web3世界中足够巨大,且能与实体商业良性互动的IP帝国(据不完全统计,Yuga生态中已经聚集近百个一线品牌和顶尖艺术家)。

但是,飒姐团队注意到,一方面,NFT已经成为Web3世界中,与虚拟货币并驾齐驱的最成熟且稳定的应用,但另一方面,法律发展的滞后和对虚拟资产的定义模糊正在严重制约NFT行业,甚至是整个Web3世界的发展。

以太坊信标链质押合约已锁定价值335亿美元的ETH:12月16日,据最新数据显示,以太坊信标链质押合约已锁定约8,641,954枚ETH,价值达到335亿美元。以太坊信标链质押合约于2020年11月推出,如果以太坊不完成ETH2.0硬分叉升级,该合约就无法使用。

到目前为止,ETH2.0硬分叉条款仍未确定,不过一旦信标链与以太坊主网合并,就可以决定硬分叉的条款了,根据ETH2.0官方网站Ethereum.org页面信息显示,信标链与以太坊合并可能会在2022年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完成。[2021/12/16 7:43:29]

今天飒姐团队来与大家聊一聊,作为Web3“顶流”的无聊猿是如何为“行业之痛”买单的。

一、Yuga公司起诉某艺术家商标侵权案

金色财经挖矿数据播报 | ETH今日全网算力上涨2.00%:金色财经报道,据蜘蛛矿池数据显示:

BTC全网算力120.927EH/s,挖矿难度16.85T,目前区块高度641967,理论收益0.00000833/T/天。

ETH全网算力198.931TH/s,挖矿难度2429.44T,目前区块高度10582897,理论收益0.00932116/100MH/天。

BSV全网算力2.075EH/s,挖矿难度0.32T,目前区块高度646445,理论收益0.00043364/T/天。

BCH全网算力2.785EH/s,挖矿难度0.39T,目前区块高度646664,理论收益0.00032321/T/天。[2020/8/3]

今年七月,某海外艺术家大规模公开发行涉嫌侵犯无聊猿版权的NFT项目(从商标到作品都与正版极其相似)且指控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与二战中某反人道组织存在特定关联(目前该指控无任何铁证和实锤),从而导致“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正式对该艺术家提起联邦诉讼,此一事件在NFT和Web3世界里引发大量关注。事实上,与艺术家的(疑似)侵权行为和严肃指控相比,让吃瓜群众最好奇的,是在该起事件中Yuga公司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一系列迷惑操作。

行情 | Tether市值超越EOS和BSV:Tether市值超越EOS和BSV,攀升至加密货币市值排名第七位。截止发布时,EOS今日24小时跌幅达到9.62%,目前略高于4美元,BSV跌幅约为19.12%,价格为119.96美元。[2019/7/15]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可以基本确定,某艺术家与Yuga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该艺术家的三个行为:(1)公开发行与无聊猿BAYC项目极其相似的其他项目,涉嫌侵犯无聊猿系列作品著作权;(2)在同一领域,未经授权使用无聊猿项目方Yuga公司的商标,涉嫌侵犯商标权;(3)公开宣称Yuga公司与二战某反人道组织存在特定关联,涉嫌侵犯Yuga公司名誉权。也就是说,Yuga公司实际上被侵犯了三项权利,但大家疑惑地发现,Yuga公司对某艺术家侵犯无聊猿作品著作权且获利数百万,以及对自身与反人道组织存在关联的无端指控的行为充耳不闻,反而大张旗鼓地对该艺术家提起商标权侵犯诉讼,给人一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感觉。

公告 | MyEtherWallet发布黑客攻击警告,提醒部分用户转移代币:据techcrunch报道,作为网络上最受欢迎的以太坊钱包,MyEtherWallet(MEW)的部分用户近日遭到黑客攻击,这已经是进入今年以来的第二次。

该公司警告说,使用Hola(一种接入浏览器的免费VPN)服务的用户,可能已经陷入了恶意攻击,以窃取密码。MEW的常规用户没有受到攻击的影响,因为MEW服务本身没有受到影响。

该公司表示,Hola被入侵了5个小时,在此期间,任何通过VPN接入MEW并打开钱包的Hola用户都可能受到影响。MEW建议在过去24小时内使用该网站和VPN的人将他们的代币转移到一个新钱包里。[2018/7/11]

注:左边为某艺术家使用的商标,右边为Yuga商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Yuga公司长期以来由于在项目团队中缺乏法律背景专业人士的支持,导致自身合规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漏洞,时至今日BAYC的注册商标申请还在走相关流程中,Yuga公司尚未真正拥有该商标。但这并不影响Yuga公司获得该起诉讼的胜利,只要Yuga公司可以证明(1)某艺术家未经授权使用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该艺术家的NFT项目价格与自身BAYC相挂钩即可,目前来看二者并不难证明。

二、避开著作权,Yuga为何打不还手?

先给结论:我们认为现阶段,避开(重)著作权诉讼,转向(轻)商标权诉讼是明智之举。

如果Yuga公司想要起诉某艺术家侵犯自家无聊猿项目著作权,首先就要自己就要直面法院的严肃审查:无聊猿项目本身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换言之,无聊猿项目中如此多相似而不相同的作品,是否都构成受美国著作权相关法律项下,受保护的“作品”?

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海外市场,NFT项目一般存在三种形态:(1)彻底非同质化型:一个项目中仅有一个作品;(2)相对非同质化型:一个项目中存在多个类似但各不相同的作品;(3)同质化型:一个项目中存在多个仅编号不同的相同作品。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无聊猿项目实际上就属于第二种“相对非同质化型”,这种类型的作品集合体,其单一个体是否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单一作品持有人是否享有相关权利?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难以给出明确结论,存在巨大争议。

从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来看,认定NFT为作品,首先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对作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在我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独创性。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能表现自己思想和感情的智力成果,没有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即可。(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式固定、记录下来,并且可以被大量复制。(3)作品不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无聊猿项目中如此多相似而不同的作品是否每一个都满足条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飒姐团队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仅将无聊猿项目中最“原始”的IP形象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他由此衍生(加个帽子换套衣服等)的作品由于缺乏“独创性”要素而无法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一旦法院在审查中对无聊猿项目做出上述认定,那么这将导致Yuga公司出现无法接受的损失:作为无聊猿买家最核心利益的“IP 所有权”及其他商业授权将变得毫无意义。无法主张的权利非权利,这将直接导致无聊猿项目丧失其核心商业价值,出现Yuga公司所无法接受的后果。

写在最后

可以说,现阶段Yuga公司避开著作权诉讼,以防止法院对其项目作品进行著作权审查是一个明智之举,但该举是否会为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创造一个温床,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得Web3顶流沦落为一文不值的数据尘埃,是难以预测的。

飒姐团队在常年服务Web3行业的过程中逐渐发现,现阶段的法律与Web3世界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匹配,而这种不匹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理学研究的滞后性导致的,而这种理论研究的缺失,需要监管、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的积极对话才能解决。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目前来看,这种打不还口骂不还手的荒谬事件绝不会是个例,在不远的未来将会是大多数Web3企业将要长期面对的问题。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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