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虚拟货币典型“套路” 远离新型陷阱_WEB3:WEB3ALLBI

来源:银华基金

谈到,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电影里拍的,利用、现金交易、收藏品拍卖等,但近几年兴起的虚拟货币,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又一种新的途径。

非法资金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球流通性等特点,游离于监管之外,成为、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等违法犯罪资金隐匿转移、跨境的资金通道,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带来了极大隐患。

常见的虚拟货币方式

典型的虚拟货币方式:USDT“跑分平台”

案情简介:惠州破获全国首例利用数字货币跨境案

2020年6月8日,在广东省厅指导和支持下,惠州市机关成功打掉一个跨境网络和利用USDT(中文名称为泰达币)数字货币跑分平台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团伙,行动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巫某某、曾某某等77人。该案件为全国首例利用USDT数字货币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案件。

CoinCenter等加密倡导团体谴责CANSEE法案对DeFi过度干预:金色财经报道,CoinCenter和其他加密货币倡导团体批评了参议院的《加密资产国家安全增强和执行法案》(CANSEE),该法案将对参与去中心化金融 (DeFi) 的个人实施严格监管。CoinCenter及其执行董事Jerry Brito在7月20日的一份声明中批评该提案“混乱、武断且违宪” ,区块链协会首席执行官Kristin Smith表示,该法案不可行并且与数字资产技术根本不兼容。

这项两党法案于7月19日由民主党参议员Jack Reed、Mark Warner以及共和党参议员Mike Rounds和Mitt Romney提出,如果被纳入法律,DeFi平台运营商和主要利益相关者将对平台的非法使用承担责任。[2023/7/21 11:08:18]

在此案中,惠州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专门成立了网络工作室,有的负责推广网站、招揽客,为其提供服务,有的则负责推广USDT“跑分平台”,为境外网络网站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网民为了赚取利益,会将自身的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二维码以及保证金交给“跑分平台”,成为平台注册会员,参与跑分抢单,抢单最高额度为保证金金额。这些会员提供购入泰达币的充值码给“跑分平台”,“跑分平台”汇聚各种充值额度的泰达币充值码,整合成一个泰达币充值码池,并以充值接口方式提供给境外网站。

当客在境外网站充值资时,境外网站会将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会采取类似于网约车平台的抢单机制,在平台上发布资金流转订单。“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可以抢单。当会员成功抢单后,即可参与资金流转和佣金提成。

USDT跑分方式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总结出平台利用USDT“跑分平台”的主要运作模式:

1、平台注册用户向平台账户提供收款码并支付保证金;

2、境外犯罪团伙将收款信息(如境外充值信息)发布到平台;

3、平台将相关信息随机拆分成任务单在网上发布;

4、注册用户在网上抢单,成功后通过个人二维码自动完成收款;

5、平台在注册用户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按照一定比例的返点向用户返还佣金;

6、平台将汇总后的保证金扣除佣金支付给收款人。

通过跑分,网络平台大量的赃款就能通过这些私人账户分批分量地运作,最终把赃款“洗白”,并且由于路径隐蔽分散,加大了的侦查追踪难度。

案情警示:根据提醒,为违法资金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行为,不仅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和帮凶,还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社会公众一定要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出借或出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更不能以此非法牟利。

新型虚拟货币方式:混币平台

除了跑分平台这种较为典型的虚拟货币方式外,还有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方式:混币平台。

虽然虚拟货币本身具有匿名性的特点,但是交易记录还是会保存在区块链上,一些高水平的犯罪分子意识到执法部门已经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因此会不断采用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资金的转移,这种方法追溯难度特别大。

混币平台可以理解为一个资金池,进入和流出的资金都难以找到对手端,隐藏交易路径以及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从而起到阻断资金之间的联系,最终达到隐蔽交易的目的。

目前大多数混币平台都打着增加交易隐私性的旗号,如果要提高自己的交易隐私性,就要支付高昂的服务费,用来隐藏交易路径和参与者身份,很多人是不愿意的,所以这些平台实际上更多的还是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媒介。

积极配合监管,做好自我防范

在虚拟货币快速发展的当下,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成为了全球反行动的重要共识。从虚拟货币兴起之初,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就已经注意到虚拟货币交易容易滋生、电信、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在做好备案的前提下可自由交易,履行反义务。

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十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风险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中国境内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求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炒作业务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罪。

在相关部门加强虚拟货币监管的同时,作为个人投资者,也需要做好自我防范:

1、加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防止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2、保护好个人银行账户,不参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3、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消除侥幸心理,任何通过虚拟货币“”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4、发现涉及违法金融活动要及时报警。对于各类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旗号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中国信用卡:金融机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惠州市局:惠州破获全国首例利用数字货币跨境案

惠州市局:惠州破获国内首例利用数字货币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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