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随着在市场经济中的广泛运用,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由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离婚纠纷中对该部分财产如何定性和进行分割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以【婚姻家事】纠纷为案由,【虚拟货币】为关键词,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仅检索到【9】个案例,案例中均未涉及到对该项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
本文将结合其他涉虚拟货币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从虚拟货币的权利归属以及如何进行价值确定和分割等方面,与大家一起探讨离婚纠纷中虚拟货币的分割问题。
希望大家能够学习到相关知识,但尽量别用上。毕竟,家和万事兴!
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具体案件中,部分法院援引该条规定,认为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具有财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刑沪01民终12524号)李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的USDT(泰达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系争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部分法院将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被告判定为盗窃罪,也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投资行为,因此,该项财产及产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种情形下,提出分割虚拟货币一方举证较为容易,只要能证明该项支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但如果虚拟货币持有方属于私自购买,并未将具体情况告知对方,那么对方如果想要取证就会比较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种情形下,夫妻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虚拟货币,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经营活动(如:买入卖出等炒币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虚拟货币后,就将其搁置或者遗忘,并未再进行管理和交易,那么这笔虚拟货币产生的自然增值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看来持币不动竟有妙用…)。
此种情况下,虚拟货币持有方需举证证明购买虚拟货币的原始资金属于个人财产,而申请分割方需举证证明虚拟货币持有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项投资进行了经营管理。
如果法院判决双方要分虚拟货币,具体怎么来定价?
实践中,以市场交易金额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是比较公平的方式之一。如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刑初203号井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依据在案的书证,按照被害单位虚拟货币官方售价计算涉案被盗财物价值,计算方法及所得结论客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以鉴定的方式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确定也是实务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如在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0)川1425刑初1号李某、张某、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参与“BHB”交易活动用户层级数18层,用户人数7967人,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
在离婚纠纷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夫妻双方也可以优先采用协商或者竞价的方式来确定待分割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及相应价值。
如果要分割虚拟货币,应该怎么分?是直接分虚拟货币还是折价为人民币来分配?
支付对价是对财产进行分割时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故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双方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即持有虚拟货币一方将应属对方所有的虚拟货币进行折价补偿。
对虚拟货币在数量上进行分割并不会影响其交易和计价,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可以将虚拟货币在数量上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持有自己所属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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