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财政司长发言 即将开启Web3.0抢人“魔盒”?_虚拟资产:WEB

我们欣喜地发现在香港Web3峰会上香港财政司陈茂波的致辞,现场有的老友参会,在朋友圈看到他们的生图,好生羡慕。因签注delay未能到现场十分遗憾。

坊间传闻,Web3.0发生在新加坡,而香港地区只是一群80后70后在贩卖金融牌照,甚至近期来咨询我们新加坡和美国监管政策的创业者直言不讳,要求我们直接翻译和解读外国监管政策的动态。我们想说,其实香港地区给出的监管态度和行动力也很不错,请大家考虑咱们自己的地盘。

香港的几个优势,从一个客观观察者的角度给大家做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请自行斟酌:

HK金融机构面临数字转型(数位转型)

香港金融机构之多,让人难以忘怀,还记得2018年初到HK办理某案件,一位本地朋友请我吃饭,一桌八个人,其中七位是银行行长,剩下一位是副行长。其他金融机构也是活力满满,圈里“律二代”们,凡是在海外读金融专业的,多半硕士毕业后会先到香港实习工作。也就是说,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名不虚传。

既然有大量金融机构在香港展业,金融科技的趋势就不可避免地渗透到香港各金融机构。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分布式账本,“可有效的应用在全球金融市场地多各层面和环节上”。对于跨境支付结算、支付安全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当然,不可避免,在金融与科技相互碰撞时,既有火花也有摩擦,鉴于香港本地有优质的商事仲裁庭,我们相信通过仲裁这一高效商业手段会更快定分止争,推动商业活动高速运行。

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在新技术“鲇鱼效应”的冲击下,将带来自身更新迭代。同时,随着越来越多青年才俊进入香港投资机构、银行系统、保险公司担任重要职位,他们对于Web3技术的理解会更深刻,接受程度会更高。新金融人,在某种程度上未来就是“金融科技人”。科技不仅带来支付效率、投资效率的提高,还会带来新的商业模式。金融机构将资产代币化,投资机构购买全球企业发行的各类代币以丰富自身资产包,首个虚拟资产ETF横空出世,人们看到了未来的无限可能,在监管框架下,只要不违法违规就可以甩开膀子进行尝试,在sad-box之中不断试错。

HK为Web3的发生创造良好监管条件

2022年10月,香港财政司发表《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随着虚拟资产在Web 3.0和Metaverse领域的蓬勃发展,香港监管者明确表示对从事VA业务的全球创新者群体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沿袭FATF制定的监管标准,港府金融监管的黄金定律仍为: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旨在保持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以及预防和打击和恐怖分子融资的实际和潜在风险。自2017年香港证监会SFC开始关注虚拟资产监管以来,根据“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SFC采取“选择进入”的模式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发放牌照,在资产管理方面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账户管理的指南,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提供了关于分销虚拟资产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的建议和指导。

目前的监管方法是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建立许可证制度,即所谓的持牌经营。飒姐团队建议,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非有特定的豁免,否则任何人士在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和非银行零售杠杆式外汇市场进行受规管活动必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未领有所需牌照或注册而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或向香港的投资大众积极推广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服务,即属触犯严重罪行。欲有意愿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服务商应先识别自己是否属于受监管的活动,以及属于哪一类。证监会有权审查虚拟资产交易所是否满足条件并有权力发放牌照,如有违反,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权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纪律行动,包括谴责、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及罚款。

反和反恐怖融资,不可“越雷池”

先讲HK反等规定和要求及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香港反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遵循两项基本原则:(1)将罪犯绳之于法;(2)预防金融系统被利用。以此为基础实施了被称为“五管”的政策,即立法、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国际合作互相配合的反监管框架。从立法上来说,香港反立法可分为两个层次:反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业监管指引。

在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基本法律制度方面,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989年《贩(追讨利益)条例》、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2012年出台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等。《贩(追讨利益)条例》和《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是打击清洗黑线的主要武器,目的是追查、冻结、没收上游黑产收益,防止清洗黑钱。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则是全面实施了联合国安理1373号决议强制执行部分,以及国际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特别建议的专门产物。最后,就是2022年重新修订了《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引入发牌制度及订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注册制度,进一步从全资产类别上打击犯罪。

在行业监管指引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分别针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以及保险业,以分业监管的思路做出了行业打击和恐怖融资指引,以指导反工作。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银行业条例》、《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及其《补充文件》,内容涉及反活动的基本政策和程序、KYC、保存开户及交易记录;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职员培训等。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而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指引》等,香港证监会与保监会所指定的反行业指引基本上与金管局规范属于举一反三的范畴,在反具体措施上相差不大。

最后,内地企业到香港经营一旦涉嫌犯罪,归哪边法律管?先给答案:归香港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规定,仅有六项涉及国家象征、领海、国籍、外交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决议等在香港地区生效实施,我国《刑法》并不在其中。换言之,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不在香港地区实施,那么内地企业到香港经营涉嫌犯罪将会被香港刑事相关法律直接管辖,其法律效及于犯罪的公司法团和公司实控人。反过来说,这也是对内地企业及实控人的一层有效保护。

写在最后

我们热爱这片土地,我们希望Web3发生在中国。相信香港地区与内地在数字货币、数字资产上的法律规制架构和监管架构是互补的,有效的,可以推动金融与科技的高速融合,又能减少监管套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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