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姚前,中国金融杂志
为了避免可能的商业利益冲突,数据托管的较好方案是:要么将数据托管在可信的非营利性公共机构,要么将数据托管在基于可信技术的Web3.0平台。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将数据转变为数据资产,使其有序流转并合规使用,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数据法制保障体系。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构建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治理制度等20条政策举措。上述纲领性文件对于探索数据确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全新的生产要素,如何对数据进行定价和收益分配,吸引了许多研究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2022年2月,图灵奖得主、中国科学院院士姚期智先生发布数据要素定价算法及要素收益分配平台。他认为,数据定价算法是一项非常新颖的交叉学科,涉及经济学、计算科学、人工智能,需要具备信息经济学、博弈论以及计算经济学等领域的理论基础。其中,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值和作用;博弈论中的合作博弈理论可以提供数据多方建模的理论基础;计算经济学涉及数据要素的联合建模、算力成本计算。姚期智先生的研究成果显示,可以根据博弈论的合作博弈理论,确立不同的数据对于决策模型的贡献度,贡献度越大的数据要素越具有价值。通过经济主体功效函数与决策模型贡献度的耦合,我们就可以对不同数据要素起到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公平的定量评估,从而对数据要素进行定价和收益分配。这就是数据要素定价的机理,在实践中则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定价和合理配置。为此,理顺各方关系至关重要。
声音 | 姚前:央行数字货币不一定非要用区块链,只要能够提高效率就值得研究:12月7日,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支持的“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科学与技术前沿论坛在深圳举行。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出席大会并发表《关于国际支付体系改革的一点思考》的主题演讲。他表示,现在看各个国家的央行数字货币的实现也大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比如加拿大的CADcoin、新加坡Ubin项目,当然美国还停留在批发端应用产品。当然也存在一些争议,这个争议是加入货币是否一定要进入区块链进行,很多人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必须要进入区块链技术,我个人觉得未必,有基于区块链也有不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从这个角度说无论采用中心化的模式还是去中心化模式,基于区块链还是不基于区块链,只要能够提高效率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关注。当然这里需要加一句话,我个人觉得区块链是目前最重要的研究热点,务必要深入研究,还可以在区块链的体系架构下进行。[2019/12/7]
数据相关方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与数据生产消费直接相关的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另一个层次则是与数据生产消费间接相关的监管机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与数据生产消费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场景是:数据主体产生原始数据,通常包括识别客户(KYC)数据、交易明细数据等;数据处理者采集并控制原始数据,通过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如客户画像、统计分析等;数据使用者从数据处理者获取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包括营销推广、识别风险等在内的商业目的。与数据生产消费活动间接相关的业务场景是:监管机构层面按职责对行业进行监管,比如反、反垄断等;国家层面对数据治理进行立法,比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并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管控;国际组织推动全球数据标准制定,比如数据报文标准ISO 8583、ISO 20022等。
声音 | 姚前:各国央行数字货币试验是比较秘密的曼哈顿工程 未必符合开源社区的需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将Libra与各国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了对比,他表示,两者虽然均采用加密货币技术,技术路线有相似之处。但在发行方、技术平台、可追溯性、匿名性、与银行账户耦合程度、是否支持资产发行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货币层次看,央行货币是M0层次,银行存款等传统信用货币在M1和M2层次,而Libra则是在更高的货币层次。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M0与M2的比值约为4%。与数字M0相比,数字M1、M2……Mn更具想象空间。从创新角度看,各国央行数字货币试验基本上是比较秘密的“曼哈顿”工程,这种方式未必符合现代开源开放社区的发展需求。(新京报)[2019/11/14]
目前数据相关方的权益分配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主要体现为数据处理者利用技术优势和应用场景优势垄断数据权益。数据使用者通过数据处理者获取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支付对价;数据处理者垄断数据权益,导致数据主体无法获得转移原始数据带来的收益,国家也无法获取相应的数字税,监管机构也因“手中无数”而面临监管和执法困难。此外,数据处理者为了维持数据收益,往往会利用自身科技优势自建标准,形成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
现场 | 姚前:数字资产才是数字金融的核心命题:9月17日,由万向区块链实验室主办的第五届区块链全球峰会在上海举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姚前发表《数字资产和数字金融》主旨演讲。姚前指出,数字资产才是数字金融的核心命题,通过数字化,资产属性变得多样化。数字金融发展将模糊场内和场外的界限。数字是价值,数字的流转就是价值的流转。数字金融自由而开放,不依赖传统金融中介,资产数字化将催生金融的零售革命,将带来更具深远的金融变革。Libra提及的百分之百资产准备实际上是交由第三方存管,与央行数字货币不同。央行数字货币不仅仅只是法币的数字化,未来的数字货币需要修补现有货币的弊端,未来的数字货币要超越美元,升级换代。
未来自金融模式下传统金融业务将成为智能合约业态,智能合约承载着各种金融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管住了智能合约,就管住了自金融。某种意义上而言,数字资产实际上更加可控,监管更加精准。与其担忧监管的不可控,不如担心监管的过于严格。[2019/9/17]
在传统方式中,数据处理者包揽了数据存储和数据使用;而在数据托管新模式下,数据的存储、使用、管理相互分离,由数据托管者为各方提供公共可信的数据存储和托管服务。数据存储工作由专业的数据托管机构承担,早期可从高价值数据和数据库日志着手,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量数据。数据处理者在监管条件下采集和加工数据,并向消费者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加工后的数据也要交由数据托管机构统一存储。数据托管还支持监管机构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防止数据滥用、监控数据跨境流动、执法取证、征收数字税等方面的工作。
声音 | 姚前:数字资产的结算将会赋能资产证券化区块链平台:据第一财经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发文表示,随着未来技术演化升级和应用研究的深入,数字资产托管与数字资产钱包,甚至是数字资产的结算将会赋能资产证券化区块链平台,在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应用空间广阔。[2018/10/8]
数据托管新型基础设施改变了以数据控制者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生产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数据权益分配格局,有助于在数据消费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建立公平的定价机制(见图1)。
从数据处理和服务流程来看:数据主体将原始数据托管给数据托管者;数据处理者取得数据,加工数据,加工后的数据产品也需要被托管;数据托管者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使用和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数据处理者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为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现阶段的央行加密货币设计应注重补充和替代传统实物货币: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署名文章称,现阶段中国研发央行加密货币的首要出发点是补充与替代传统实物货币,其界定属于现金(M0)范畴。在技术作为强劲驱动力的今天,央行加密货币必然要在吸收现金优势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新特性,如果只是亦步亦趋地模拟实物现金,能否达成此一目标令人怀疑,而且可能影响央行加密货币未来的竞争力。姚前指出,今年1月中国央行副行长范一飞署名文章充分论述了发行央行加密货币须选择对现有货币体系、业务架构及基础设施冲击最小的方式。文章提到,央行加密货币应基于账户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环节对账户的依赖大降。这样既可和现金一样易于流通,又能实现可控匿名。姚前文章称,从最大限度保护商业银行现有的系统投资角度考虑,已经对加密货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具体设计进行初步研究,可考虑在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上,引入加密货币钱包属性,实现一个账户下既可管理现有电子货币,也可管理加密货币。[2018/3/7]
从数据权益分配流程来看:数据使用者消费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支付对价给数据托管者;数据托管者按照规则将原始数据权益分配给数据主体,将增值数据权益分配给数据处理者;数据托管者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监管数据并配合执法取证;数据托管者按照国家要求缴纳数字税;数据托管者按照通行标准进行数据治理。
近年来,国际上在数据托管方面已经展开了探索,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中版权托管方面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为了实现知识传播与版权保护两者的平衡,全球非营利组织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许可证模式,试图以一种自由、简单、标准化的版权授予方式,在允许他人复制、分发和使用知识作品的同时又确保版权不受侵害。许可证类型分为六种。其中,最宽松的许可证允许再使用者只要注明出处便可以通过任何媒介分发、改编和重构原著,并且允许用于商业目的;最严格的许可证则仅允许再使用者以未经改编的形式复制和分发作品且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并保留原创者署名。目前,知识共享已经汇集了各类支持知识开放共享的教育工作者、艺术家、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及相关国际团体。他们将作品版权托管至支持知识共享许可证的内容平台,以许可证的形式允许再使用者按照规定分发、重新混合、改编和重建原著。目前,Wikipedia、Google、Bing、Flickr、YouTube等互联网平台均集成了知识共享的许可证,超过14亿件作品被托管至这些平台,以许可证的形式开放共享,其中包含文学艺术、开放教育、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视频或音频作品。
基于许可证的作品托管及分享模式,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创作者权利保护与知识开放共享之间的矛盾,本文提出的数据托管思路也与之不谋而合。但值得担忧的是,由于作品的托管机构中包括了Google、YouTube这类商业平台,其商业逐利性很可能最终会偏离知识开放共享的初衷。有鉴于此,为了避免可能的商业利益冲突,数据托管的较好方案是:要么将数据托管在可信的非营利性公共机构,要么将数据托管在基于可信技术的Web3.0平台。
前一个思路已有相似案例。2001年成立的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PLOS)是一家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就是促进全球科学期刊开放共享。20多年来,PLOS组织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期刊开放共享。研究人员可在经过同行严格评审后在PLOS上在线公开出版其研究成果,且成果可不受限制地被免费获取。此外,PLOS还将与研究成果相关的基础数据托管存放在专用数据库,同研究文章一起发布,从而确保文章的数据可验证、可复制、可重用,此举有助于促进新的科学研究。总体而言,PLOS打造的交流平台堪称一个可信的数据托管基础设施。
后一个思路正在积极探索中。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确权和维权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它可以不依赖特定机构又能有效规避商业利益与公共服务的冲突。目前知识共享正在积极研究如何将知识许可证模式与Web3.0技术融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实现知识的自由开放共享。
数据托管机构作为所有数据主体的受托者,对数据资产进行集中托管,可以有效保证数据安全、数据可控且高效利用。就像前台的股票交易需要后台的股票登记存管一样,数据托管机构刚好承担了大数据交易所的后台基础设施角色,从而与大数据交易所一道,构成了完整的大数据基础设施体系。数据托管机构可以是由相关机构组建的数据托管行业联盟,推动数据共建共享;亦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基于联盟链或有管理的公链,实现数据的链上托管、确权、交易、流转与权益分配。哪种方式更好,有待在未来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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