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了《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纵观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体系,中国香港地区的监管框架并非一日而就。自2017年,SFC对以首次代币发行(‘ICO’)来募集资金通过金融属性认定来进行监管,2018年对虚拟资产投资提供者细化规则,到了2019年更将提供证券型代币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体系。相信在2023年香港地区放开零售投资者的投资的同时,细化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于反的监管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的市场透明度、推动虚拟资产交易的长远发展。
的三个阶段
一、虚拟资产业务在过程中的可能用途
一般而言,虚拟资产交易以假名或采用强化匿名功能进行。然而,虚拟资产不受边界所限的性质及近乎即时完成的交易速度可遭不法分子或人士利用,因为虚拟资产有时会透过强化匿名服务(例如,混币器 (mixer)或转币器(tumbler))及其他强化匿名技术或机制(例如具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或私隐币、私隐钱包等)使虚拟资产的汇款人、收款人及实际拥有人的身份变得模糊的技术)而被清洗。
BitValue Capital成立Web3香港创业加速器“223 Booster”:金色财经报道,全球投资机构BitValue Capital发起联合倡议并宣布设立Web3香港创业加速器“223 Booster”,旨在推动香港Web3相关技术的发展,为优质Web3项目提供全面支持。据悉,“223 Booster”将帮助创业团队在技术、生态发展和资本支持方面得到支持,同时还将邀请国际知名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和Web3用户社区参与其建设和项目孵化,首批执行委员会成员将包括BitValue Capital、IOST、Spark Digital Capital、BSCS、852Web3等机构。BitValue Capital曾在去年八月推出1亿美元Web3增长基金,以鼓励创新区块链项目,该基金将专注于游戏工作室、元宇宙、GameFi、NFT、SocialFi、DAO和DeFi等领域的投资机会。(einnews)[2023/6/20 21:49:18]
鉴于虚拟资产的假名性质及交易速度,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可能会利用多个钱包进行大量或结构性虚拟资产交易,轻易地使资金流向变得模糊和令线索更加复杂,从而隐藏其虚拟资产的源头及目的地,以避免他们的/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被侦测出来。
BusyWhale香港业务易名为xWhale 并拟申请VASP牌照:据官方消息,5月8日,BusyWhale香港业务易名为xWhale,跟华盛证券达成战略协议,并拟申请VASP牌照,以及证监会第7类牌照(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正式展开合规Web 3.0时代。原BusyWhale全球业务将转型为纯Defi平台。
据悉,华盛证券作为用互联网概念运营传统券商业务的佼佼者,具有大量的机构及散户客户,且已在全球多个金融市场完成布局。[2023/5/8 14:49:33]
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可以点对点方式进行,如果当中并没有中介人的参与以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和交易监察等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有关交易亦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故而,客户尽职审查是为预防、打击以及中止/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下将重点讨论何为客户尽职审查、何种情形将引起客户尽职审查及跨境代理需要的额外尽职调查。
二、客户尽职审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英国财政部任命香港证监会离任首席执行官Ashley Alder从明年1月起担任英国FCA主席:7月8日消息,英国财政部宣布任命香港证监会离任首席执行官Ashley Alder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主席,预计将于2023年1月在FCA任职并接替临时主席Richard Lloyd。
据悉,Ashley Alder之前是一名前律师,自2011年10月起担任香港证监会负责人,负责监督香港数字资产规则的引入。FCA是英国约51,000家金融服务公司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
此前7月7日报道,香港金融监管机构首席执行官Ashley Alder是成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下一任主席的主要候选人,或将担任英国FCA主席。[2022/7/8 2:00:20]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度匿名性,识别、核实客户身份是客户尽职审查的重中之重。
对自然人客户而言,金融机构应最少取得以下资料以识别客户身份:
(a) 全名;
声音 | 李亚东:香港有48家属于世界百强的金融科技企业 业务涵盖区块链等:12月1日,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代表李亚东在“2019第一财经金融科技峰会”上表示,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潜力非常大的地区,每一年中国内地通过香港进行的2/3的FDI、ODI还有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通过香港进行的,也就是说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还有一些大部分的金融投资。香港是目前全球十大金融科技中心之一,在香港的金融科技公司总数也超过600家,其中有48家我们认为是世界百强的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涵盖移动支付、人工智能、机械理财顾问、财务管理、区块链等,从2014年到2018年投资在香港的金融科技公司累计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这个比新加坡高出一半还要多。金管局成立了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为促进香港金融科技稳健发展担当推动者和促进者的角色,推动业界研究金融科技发展的潜在应用及风险,及培养新一代金融科技人才。另外数码港也设有金融科技专区,为专区内的金融科技公司和初创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每年也搭建不同的平台,协助业界探讨并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第一财经)[2019/12/1]
(b) 出生日期;
动态 | 香港版支付宝AlipayHK已实现区块链跨境汇款等一系列新升级:据界面消息,2月26日,港版“支付宝”AlipayHK宣布将于3月上线跨境线下支付新功能,率先覆盖大湾区和日本。在支付宝的助力下,一年间AlipayHK已实现了跨境线上与线下支付、区块链跨境汇款等一系列新升级,港人亦可用一个数字钱包实现全球付、全球收、全球汇。[2019/2/26]
(c) 国籍;及
(d) 独特识别号码(例如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文件类别。
对于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应核实其名称、法律形式、核实之时是否存在,以及规管及约束该名法人的权力,包括以下资料:
(b) 注册、成立或登记日期;
(c) 注册、成立或登记地点(包括注册办事处地址);
(d) 独特识别号码(例如注册号码或商业登记号码) 及文件类别;及
(e) 主要营业地点(如不同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若客户为会所、社团、慈善组织、宗教组织、院校、友好互助社团等,该等机构的合法目的必须令金融机构信纳。
SFC更规定了额外的客户资料,令金融机构得以识别并管理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或其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途径:
(a) 互联网规约(IP)地址连同相关的时间印章;
(b) 地理位置数据;及
(c) 装置识别码(device identifier)。
三、何时需对客户尽职审查
《打击指引》4.1.9段列出金融机构须对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的一般情形:
(a) 在开始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时以前;
(b) 在执行以下非经常交易之前,而该交易:
(i)涉及相等于 120,000 元或以上的款额(或折算为任何其他货币的相同款额),
(ii) 涉及相等于8,000 元或以上的款额(或折算为任何其他货币的相同款项) 并属电传转帐
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觉得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c) 当金融机构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或
(d) 当金融机构怀疑过往为识别客户的身分或核实客户的身分而取得的资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
非经常交易指金融机构与该机构没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然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应该进行该交易(4.1.11)。
另就虚拟资产而言,非经常交易亦可包括虚拟资产转帐及虚拟资产兑换。故而,4.1.9(b)应涵盖虚拟资产转账及虚拟资产兑换。然而,对虚拟资产转账涉及相当于不少于8,000港币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交易之前,SFC更在12.3段要求金融机构须就该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是以该金融机构觉得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四、跨境代理:额外尽职审查、持续监察及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跨境代理关系具体指代一家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在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过程中向另一家位于香港以外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金融机构(「受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而在该业务关系中执行的有关交易是由受代理机构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发起。例如,一家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机构)为一家在香港以外经营、及为其本地客户作为受代理机构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买卖虚拟资产的交易或将构成跨境代理。
注:此处虚拟资产服务包括(1)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或 (2)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期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该等买卖形成具约束力的交易。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匿名性与交易即时性,跨境代理或将引发交易真实性识别、、逃汇等风险。故而SFC施加额外尽职调查措施以管控管控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应了解受代理机构有否从事涉及提供较高匿名性的虚拟资产的交易、及为受代理机构的非居民客户进行任何该等活动或交易的程度。另外,金融机构需采访合规官员、进行现场访问或审查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报告的结果来深入评估虚拟资产转帐实施的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对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的筛查是否充分及有效。
并且,在跨境交易中,有关对虚拟资产交易及相关的钱包地址也将被金融机构持续监察。
至于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即:
(a)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
(b) 获批准在该地方经营虚拟资产业务;
(c) 在该地方并无实体存在; 及
(d) 并非受到整个集团有效监管的受规管金融集团的有联系者。
其被明确禁止建立、实施跨境代理,且金融机构也不得与其建立跨境代理关系。
写在最后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虚拟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亦逐渐增多,FATF亦对各国家/地区发出虚拟资产反预警并提供相应的反规制建议。我国香港地区新修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亦专门对虚拟资产的反合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制,该条例将于今年六月一日生效,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老友,在香港地区从事相应业务,尤其涉及虚拟资产跨境交易业务时,务必重视反合规建设,尽到尽职审查、持续监查等义务,以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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