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_USD:steth币最新价格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币安、币安集团和币安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开曼群岛获得许可经营加密货币交易所:金色财经报道,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表示,币安、币安集团和币安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开曼群岛或在开曼群岛内注册、获得许可、受到监管或得到管理局的其他授权来经营加密货币交易所。管理局重申,币安、币安集团和币安控股有限公司不受管理局的任何监管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调查币安、币安集团和币安控股有限公司或与该公司集团有关联的任何其他公司是否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经营任何可能属于管理局监管范围内的活动。根据2020年《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或从开曼群岛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托管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i) 根据《2020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ASPA\")注册或获得许可;或(ii) 根据VASPA获得管理局豁免的现有受监管实体。[2021/7/2 0:22:26]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京东关联企业等共同成立农业科技公司 经营范围含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据企查查App显示,1月28日深圳市利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秦湘,经营范围包含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农丰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宿迁京东佳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持股。[2021/1/29 14:19:01]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声音 | 狼神:经营矿场的主要需求是电力部门可以保证持续稳定供电:1月14日,在由金色财经和币印矿池联合出品的币印会客室中,狼神矿机创始人狼神表示:在建立并经营矿场的过程中,主要需求是提供电力的部门可以保证持续稳定供电,优先选择国网电,需要自己进行背调,越低的电价反而风险更高。对于买币还是挖矿这个问题,买机器获得BTC的价格比直接买要低得多。目前云算力不会优于实体挖矿,不过针对散户来说,带有算力买卖的云算力平台风险相对低一些。随着减半的到来,算力难度会持续的进行上涨。老机器会不会淘汰,要看减半以后的价格是不是能支撑老机器继续跑下去,S9个人觉得不会离场。对于在ASIC和GPU矿机中如何选择,显卡矿机主要是维护难度和强度略大,但是电费的成本相比ASIC略少,在一些小项目上,显卡矿机也更适合打新。[2020/1/14]

动态 | 火币在日本获得金融监管局经营许可:据Cointelegraph报道,火币收购BitTrade后在日本获得了金融监管局(FSA)颁发的经营许可权,现已成为受监管的交易平台。据悉,BitTrade是该国仅有的16家获得FSA许可的加密交易所之一。[2019/1/21]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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