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盗窃NFT数字藏品 该当何罪_比特币:INE

近日,接连有国内数藏平台遭受黑客技术攻击,导致大量数字藏品失窃,随后被迅速挂售,提现走人,用户或平台损失巨大。据悉,平台目前已报警,已冻结大部分涉案资金,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控制。

NFT失窃并不稀奇,早在去年4月1日,周杰伦就曾宣布其朋友赠其的“无聊猿”被盗。这并不是愚人节的玩笑,在此之后不论是国外的Opensea,还是国内的数藏平台,接二连三的发生黑客盗窃事件。究其原因,还是NFT这块蛋糕太诱人,领域太热,来钱太快,黑客可迅速变现离场,主打一个高效便捷。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嫌疑人已到案的情况下,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关注的往往是专业问题——窃取数字藏品,构成什么罪名?

动态 | Cryptopia交易所资金再次被黑客盗取 资金最终都将被黑客控制:据ambcrypto消息,据区块链分析公司Elementus的报告显示,此前受到攻击的Cryptopia仍受到黑客攻击影响。今日,被盗的代币已发送到Etherscan标记为黑客的钱包地址,Elementus 表示“最初还不清楚是否为Cryptopia放入剩余资金提供担保。但到了晚上9点50分我们得确认,这确实是同一个黑客。在那个时候,收到的转账停止了,合并的资金被转移到同一个钱包的地址。报告称,交易所无法控制他们的以太坊钱包私钥,而黑客才是掌控者。它还指出,不管黑客入侵情况如何,该平台的用户继续将ETH存入他们的钱包。该公司还认为,所有发送到交易所平台的资金最终都将被黑客控制,直到他们被抓获。[2019/1/29]

在讨论盗窃NFT前,我们可以先简单说下同是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围绕着盗窃数字货币,一直有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争,曼昆团队也曾谈过(详见:《非法窃取他人比特币,算偷吗?》)。但是我们在司法实务发现,不同法院对盗窃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仍不统一,直接导致当事人刑期差距巨大。

声音 | Bitfinex’ed:Bitfinex操纵比特币价格 编造黑客盗币事件:据华尔街见闻消息,一位网名为Bitfinex’ed的匿名博主表示,Bitfinex声称他们被盗了12万个比特币,并表示会给出一个安全性的审计和报告,但是这两样东西后来他们都没有提供出来,黑客事件就是编造出来的。Bitfinex发行了“欠条”币,让人们去购买Bitfinex的股权币BFX,强行抢夺用户资产来掩盖交易所的资金困境,这种事情就是庞氏局。发行USDT是为了操纵市场,USDT不能兑现,他们只能用USDT去换成比特币。这样人为造成比特币价格上涨。[2018/10/22]

例如许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2020)闽0305刑初82号】,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平台系统延迟漏洞反复提取USDT,后又召集另外五人采取同样操作套取泰达币11万个,最终被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判三缓四,罚金三万。

针对手机用户的黑客盗币行为悄然流行:IBM研究人员发现,以手机用户作为目标人群来盗取数字货币的黑客行为正在流行。被发现的恶意程序有ExoBot、BankBot、Marcher和Mazar,这些程序一旦被启动,嵌入其中的特洛伊木马会将假冒屏幕覆盖在合法应用程序的屏幕之上,用户会不经意地向恶意软件提交账户信息,黑客得以窃取数字资产。IBM表示,恶意软件针对的数字货币包括BTC、BCH、ETH、LTC、XMR等。[2018/3/6]

而方某盗窃罪一案【(2021)沪0118刑初670号】中,方某通过技术侵入公司系统,秘密划转“金刚币”牟利2万元,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今年已发生22起黑客盗币和欺诈等案件 日均损失2300万美元:据Bitcoin文章统计,2018年的前两个月,共发生了22起金额超过40万美元以上的黑客攻击和欺诈案件,平均每天损失2300万美元。其中,由于“黑客盗币”造成的损失共达13.6亿美元,占总损失的22%,即便排除Coincheck、Bitconnect和Bitgrail,这一数字仍然达到5.42亿美元。若这个趋势继续下去,黑客和欺诈者将会获得32.5亿美元,这相当于一个非洲小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该统计不包括在Twitter、Telegram等社交媒体上发生过的“微型”。[2018/3/2]

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手段盗币,金额天差地别,结果却大差不差,令人费解。其原因在于,从法律规制上,两种罪名就大不相同,盗窃罪作为一种古老的侵财类罪名,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取消了死刑);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质是为了稳定公共秩序设立的,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面啰嗦了一堆,就想说明对于窃取数字货币,实务中认定不一。但对于窃取数字藏品,笔者认为还是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首先,对于数字藏品,其与比特币等有众多显著区别。比特币属于同质代币,而数字藏品属于非同质化代币,具有唯一性,本质是对应到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的权属凭证,是为了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而产生,其中不仅仅凝结了区块链技术,还有关于作品的版权以及欣赏价值等综合事物,不能仅以部分用户/平台对其炒作就否认了它的本身“价值”,应把它看作是盗窃罪中的“财物”予以保护。

其次,国内政策上并未禁止数字藏品的交易,尤其是绝大部分数藏平台使用人民币结算,从交易属性上,数字藏品属于商品,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退一万步讲,即使国家禁止数字藏品的交易,使其从法律层面完全失去流通的属性,也应该被法律保护,否则盗窃难道无罪吗?恰恰相反,实践中仍绝大多数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再次,从受害人保护的角度,窃取数字藏品也应该定位盗窃罪。数字藏品可能是用户花重金购得,被盗后从其损失角度明显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更能达到保护其权益(背后的法益)的目的,否则可能会掉入道德陷阱,即犯罪分子窃取数字藏品转售后坚决不退赃,扛住几年牢最后出来吃香喝辣,这样的话,罪行、责任以及刑罚不匹配,容易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作为NFT领域的法律从业者,还是希望加大对黑客等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个圈子不仅需要自身合规性,更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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