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提出了“元宇宙”概念: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近30年过去了,随着AI技术、VR技术、AR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雪崩》中所描述的情节不再那么虚幻。2021年,扎克伯格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即元宇宙的前缀。2022年一开年,微软宣布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这被视为微软提前布局元宇宙平台发展。这些信息似乎预示着元宇宙即将到来,那么,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否做好了应对虚拟世界的准备呢?
北京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将研究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12月8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其中提出,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立法。(财联社)[2021/12/8 12:58:08]
可能有人还是觉得元宇宙太虚无缥缈,那我们就以元宇宙的初级形态与基本组合单元——虚拟人为例,作为讨论的起点。当下,一些网络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已经开始使用虚拟主播播报节目或者进行直播带货,还有电视台使用虚拟人进行表演,引发各方关注。
江西省司法厅:积极探索“区块链+法治”应用:3月12日,江西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司法局长电视电话会议。江西省司法厅要求,积极探索“区块链+法治”应用,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刑罚执行、法律服务“联盟链”建设,形成信息动态感知、知识深度学习、数据精准分析、业务智能辅助的科技应用新格局。(中国江西网)[2020/3/13]
讨论虚拟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就是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这是讨论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起点与核心。尽管沙特阿拉伯曾赋予机器人“索菲娅”以公民身份,万科集团也授予“崔筱盼”以优秀新人奖,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虚拟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其自然不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例如虚拟人也会有某种外在的形象,但其并不享有肖像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权。当然,我们说虚拟人不享有相关权利,指的是其不能作为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声音 |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司法区块链助力网络治理法治化: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表示,当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进入“天平链”2.0建设期,方向如下:一是探索实现更安全、透明、可控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将司法审判全流程、全节点上链,从证据存证扩展到其他诉讼材料、诉讼行为、诉讼卷宗,提升司法便捷度、权威度、透明度;二是探索化解司法责任制下廉政风险防控难题,利用链上信息全流程留痕、不易篡改特点,赋能内部审判管理,激发法官廉洁自律内生动力,实现法官规范化、有效化管理,推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方式的深刻变革;三是在“天平链”规则前置的原则和基础上,探索将规则以软件化、可视化方式呈现,实现电子证据可视、可管、可控,帮助当事人更轻松地管理证据、随时查看证据状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诉讼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继续探索司法区块链的更多具体应用场景,助力审执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经验与智慧。[2019/10/31]
从现行法律看,虚拟人可以成为多种权利客体。如果虚拟人的形象是通过计算机创作出来的,而该形象又具有独创性,那么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虚拟人通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许多国家可以成为商品化权或者公开权的客体。尽管商品化权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并未否认相关利益的存在。真正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的是通过电子合成的方式,比如由虚拟人“洛天依”演唱的歌曲,可否构成录音制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认定,直接关系到他人使用“洛天依”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而虚拟人发出的声音是在没有事先录制的情况下,直接由计算机制作出来,这是否构成录音制品,存在一定争议。为了避免法律上存在的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录音制品”的定义中特别增加了“声音表现物”这一用语。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相关法律争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依然存在。
以上是结合虚拟人的特点,从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从更为一般的层面考虑,虚拟人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几乎每一次重大技术创新都会对法律带来挑战,对此,一般的观点是:现有法律过时了,不能应对新技术的发展,应当针对新技术的特点立即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不过,也有另一种声音:法律应该独立于任何特定的技术,不应当因特定的技术发展而改变,以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跨越不同的技术,法律规范仍能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在讨论“元宇宙已来,法律准备好了吗”这一问题之前,倒不如先问法律人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学研究者、立法者、司法者是否已经超越具体法律问题,超越部门法,对于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对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我们可能将不停地被新技术牵着鼻子走,提出的应对方案也是药不对症;即使侥幸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恐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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