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 赵东案将开庭,场外交易需谨慎_zcash:Reflect Cash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最近,杭州法院网公布的一则开庭公告引起了公众关注。该开庭公告涉嫌的被告人有赵鹏、赵东、林凤锦等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并于5月12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不禁让大家想起去年7月被盐城带走调查的“OTC之王”——赵东,行业内人员推测,该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很高的可能性是币圈老人赵东。

本文就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行为,分析阐述了场外交易人员可能涉嫌的“帮信罪”及注意点,旨在帮助区块链从业人员明析法律风险和合规红线。

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EOS Network Foundation CEO:采取法律行动或硬分叉是让Block.one履行投资承诺的两个可能方案:5月21日消息,EOS Network Foundation 创始人兼 CEO Yves La Rose 发布公开信,旨在采取措施让 Block.one(B1)履行其对 EOS 网络的投资承诺(在 2018 年 Block.One 承诺将向 EOS 网络投资 10 亿美元)。两个可能的方案为,选项一为对未能履行投资承诺的 Block.one 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有足够多的代币持有者有兴趣提出法律索赔,EOS Network Foundation 准备协助将 EOS 代币持有者聚集在一起,以便对 Block.one 提出索赔;选项二为硬分叉,区块生产者可以考虑硬分叉,以排除 Block.one 拥有的代币,包括其旗下加密交易所 Bullish。[2023/5/21 15:16:3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九》修正案中新增的罪名,目的是严密法网,降低网络帮助犯的入罪门槛,将那些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力求精确地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及《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人具有明知的故意,从事前述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前Facebook副总裁将担任Coinbase首席法律官:金色财经报道,据Coinbase官方博客消息,前美国地方法官、前Facebook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Paul Grewal将加入Coinbase担任首席法律官。[2020/7/9]

刑法学界多将该罪称之为“帮助犯的正犯化”,但实际上这样理解存在偏颇。有些网络犯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匿名性、取证的复杂性等,主犯往往不能发现,同时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并不存在犯意联络,仅仅有帮助行为被机关发现,此时,将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理解为正犯的帮助犯,即与正犯构成共同犯罪。

二、正犯的帮助行为

动态 | 法律金融科技公司Lawcoin完成诉讼金融投资代币化工具LCI:法律金融科技公司Lawcoin宣布完成诉讼金融投资代币化工具,这意味着可通过对LawCoin Investments,LLC的所有者权益实现数字代币化,为投资人提供一种代币化的诉讼融资投资工具LCI。作为LawCoin的投资组合工具,LCI用于投资诉讼融资机会和其他法律索赔。通过与ConsenSys Codefi合作,LawCoin在以太坊区块链上数字化生成了LCI的会员权益,并生成代币,之后LCI打算发行证券代币,以向机构投资者和经认可的投资者提供对不相关资产类别的广泛敞口。[2019/12/5]

前述也讲到,有时候无法认定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无法对帮助者按照帮助犯处理。才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该罪成立,往往伴随正犯的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帮助对象行为的性质,当被帮助的行为属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时,此时,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以上,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成立想象竞合,从重罪处罚。

火币韩国站CEO:“韩加密货币监管7条”为议员观点,无法律效力:火币韩国站CEO赵国峰表示,中国国内媒体报道的韩国对于加密货币的7条监管举措,是议员提出来的观点,不代表最终执行方案。国内媒体报道的情况是为韩国周五开始的第一次集体讨论会而提前准备的一些方向性意见,最终的执行将通过明确的法案进行。[2017/12/13]

我们以前述的赵东案为例,单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两罪名,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更高,在量刑上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重。如果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犯罪事实一致,有可能就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三、场外交易是否合法

前面讲到,场外经营的商户处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主犯的实行行为违法,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可责性。这涉及到场外交易是否合法?自94公告之后,我国境内已经不存在场内交易行为。但是注意并非所有的场外交易均合法。

常见的场外交易是直接兑换型。比如通过某交易平台在法币交易区将完成虚拟货币与法币的相互兑换,此时交易平台仅充当中介撮合的角色。另一种就是直接在线下与熟人等完成兑换。

还有一种场外交易是对敲型汇兑。该种场外交易主要被在实践中应对大额兑换,甚至存在地下钱庄交易。这种情况下,资金实际上并未发生跨境流转,而是分别在境内外单线路收付人民币或外币,平行交割使资金跨境流出。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因此,场外交易经营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业务赚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时,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场外交易的经营商户应当注意自身经营的合规,若经营方式为对敲型汇兑时,多具有非法经营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在不构成前述犯罪行为时,若为前述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将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References

?王昭武.共犯最小从属性说之再提倡—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政法论坛,2021(03):165-178.

?火小律.赵东案中涉嫌的非法经营罪与“帮信罪”是什么?https://bitkan.com/ksite/feed/496574.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提供相关企业业务合规资质服务,欢迎通过邮箱service@gbcuf.com或微信与我们进行更详细的业务沟通。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金智博客

[0:15ms0-6:864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