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 无权处分人转让比特币,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_CARD:区块链dapp开发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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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的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除了自然人投资者,一些公司的股东多人共同持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屡见不鲜。即多人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也是常见的持有比特币形式。另外,夫妻之间也会因为婚姻的存续,在婚内共同共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其中部分共有人在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比特币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其他共有人能否将转让的比特币予以追回?本文结合比特币投资人共同持有比特币的方式,对比特币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研究比特币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之前,应当首先对《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明晰。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储蓄应用Finblox提高提款上限,计划对三箭资本采取法律行动:金色财经报道,储蓄应用Finblox将其每日提款上限提高至3000美元,并计划在下周为经过验证的用户再提高至5万美元。Finblox质押平台恢复了推荐计划的奖励、支出和收益产生。此前Finblox因受Three Arrows Capital影响将提款限制在1500美元并暂停了用户奖励分发。Finblox要求Three Arrows Capital全额偿还贷款,正在寻求有关追回资金的法律法律咨询。(CoinDesk)[2022/7/1 1:45:16]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Filecoin代币分发问题引发争端 创始团队与投资者已启动法律调解:Filecoin是区块链行业最受期待的项目之一,旨在实现去中心化数据存储功能,但在幕后Filecoin 开发公司 Protocol Labs 与其股权投资者就代币分发问题出现争端端,目前双方正在进行法律调解。据悉,Filecoin的母公司Protocol Labs成立于2014年,后来筹集了几轮种子融资,投资方包括BlueYard Capital,Digital Currency Group,Union Square Ventures和Winklevoss Capital,但这些投资都是获得母公司股权,Filecoin并未给予投资方任何代币承诺。2017年,Filecoin通过代币销售(包括当时最大的ICO)筹集了超过2.05亿美元的资金,Protocol Labs保留了一定比例的代币,从理论上讲,这会让公司的股权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增长。但多个消息源称,这部分代币中的绝大多数是由首席执行官 Juan Batiz-Benet 单方面发放给他自己和早期员工了,作为股东的早期投资方并没有获得任何代币,因此导致双方产生分歧。根据本次法律调解,Protocol Labs 已经有所妥协并允许早期投资方获得低于他们期望数量的 Filecoin 代币,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所有股权投资者都同意该方案。(axios)[2020/8/19]

受让人应当在不动产完成登记或者动产完成交付的那一刻之前,应不知道标的物系无权处分。同时,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比特币共有人将持有的比特币,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理论上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加密软件公司Lukka推出法律和税务咨询图书馆:金色财经报道,加密软件公司Lukka宣布启动Lukka图书馆。这是一个可互动的学术论文集合,有关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法律、会计和税务问题。Lukka联合首席执行官Robert Materazzi表示,Lukka Library当前涵盖了超过75个主题,其中包括针对加密货币交易者的多种税收策略,以及面向机构的有关如何对波动较大的数字资产进行估值的建议。[2020/3/27]

然而,我国《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仅明确针对动产与不动产和其他物权。比特币因其自身的表现形态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对其性质予以明确。

二、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我国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予以明确,即“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被国家机关认定为是“虚拟商品”而存在。

报告显示: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体系支持区块链及加密货币:据btcmanager,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可能是区块链最友好的国家之一,这得益于其宽松的态度??。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机构要求,法律公司John Tiner&Partners3月12日发布的报告“吉尔吉斯斯坦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地位”表明,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环境为区块链行业和加密货币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创业机会。吉尔吉斯斯坦没有立法阻止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实施。因此,该国不干涉区块链行业,并且旨在鼓励加密货币领域的创新。该文件进一步指出,开采加密货币或直接或通过ICO进行投资并不属于该国任何法律的非法行为。唯一的限制是投资者必须遵守当地税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允许个人积极参与加密货币业务的立法已经到位。[2018/4/13]

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民法领域中应当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予以对待。刑事领域中比特币被认定为计算机数据。无论是计算机数据还是虚拟财产都具有无形性,比特币应属于投资者持有的无形财产。

三、比特币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前述讲到,我国《民法典》规制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为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难道比特币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吗?

联盟顾问Alan认为,比特币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适用。

实务中,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是却依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以下案例:

〖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高森喜、广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粤民终837号〗

〖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宜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豫01民初127号〗

〖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京民终551号〗

上述几个案例,均认可专利技术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专利技术是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可见,司法实践中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可适用善意取得。而比特币与专利技术同为无形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

四、比特币善意取得的处理

《民法典》第311条第2款规定,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效力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将共有比特币转到善意第三人的数字钱包地址,与善意第三人完成比特币交易。此时,善意第三人即拥有比特币,成为比特币新的物权人。其他共有人仅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追讨比特币。换言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比特币交易合同有效受保护。

若选择多人共有一定数量比特币,应当在共有人之间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赔偿机制。

References

参见:捷铭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儒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京0113民初10586号。该案中,涉案8个比特币是原告捷铭汇公司几个股东一起买的,未约定共有的形式,视为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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