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针对区块链证据,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的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以及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创新结合,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是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这一天然存证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为对证据的真实性、统一性进行担保的司法属性,弥补了传统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因而逐渐出现替代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随后全国多家法院建设司法区块链平台,区块链证据的适用愈加广泛。
历史上的今天丨列支敦士登通过区块链和代币相关新法规:2019年5月9日,列支敦士登政府宣布,已通过了新的代币、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区块链法规。该法案旨在改善投资者保护、打击活动并确保清晰度。该公告指出,政府有信心该法规可以创造一个适当的监管环境,以应对风险,提供监管清晰度,并促进代币经济的发展。
2018年5月9日,Facebook将构建专注于区块链的团队,旨在解决隐私保护问题。Facebook高管戴维?马库斯(DavidMarcus)将接手这个致力于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团队,该团队虽然不到12人,但将包括Instagram的工程副总裁JamesEveringham,以及Instagram的产品副总裁KevinWeil。[2020/5/9]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审理现状,实践中区块链证据的独立价值、技术审查标准、证明对象等均处于认定迷局之中,难以形成真实性认定的“逻辑闭环”。
动态 | 美国财政部希望瑞士针对Libra计划采取严格的加密货币法规:9月10日,美国财政部与瑞士监管机构在瑞士伯尔尼就数字货币展开了讨论,美国财政部希望瑞士加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并针对Libra计划采取严格的加密货币法规。美国财政部对潜在的数字货币和其他非法目的非常关注,而且认为它拥有一个难以操作的杠杆体系。据之前报道,美国财政部负责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的副部长Sigal Mandelker周二警告说,Facebook(FB.O)拟议的加密货币Libra必须遵守美国的反标准才能生存,即使其总部设在瑞士。(Forexlive)[2019/9/11]
撇开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谈,区块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第三方存证平台主体资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资质认定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不同法院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的标准又各有不同。
动态 | 尼日利亚加密货币专家呼吁制定法规帮助该行业发展:据cryptoglobe报道,尼日利亚的加密货币专家最近呼吁对加密货币进行“紧急监管”,以便该行业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并对该国经济有利。国家经理奥迪亚(Owenzie Odia)表示,监管将有助于加密软件的普及。[2018/12/22]
链下生成的数据可靠性存疑。现有技术仅能保证链上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排除原始电子证据在上链前已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实现生成多版本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选择上传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为证据校验。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动态 | 印度专家组向政府建议禁止加密货币并制定新法规:据news.bitcoin消息,CNBC-TV18 援引匿名人士的消息称,一个印度政府工作小组建议在该国推出新的法规,禁止加密货币和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该政府工作小组今年 11 月组建,由印度经济事务部长 Subhash Chandra Garg 担任组长,以起草虚拟货币相关的政策。今年早些时候,印度央行已经宣布禁止所有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处理加密货币交易,此后,主要印度的加密货币公司已经停止了当地运营。[2018/12/10]
本条是对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技术核验”,法院可推定该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真实性仅指链上真实性,并不包括上链前的真实性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上链前的证据被篡改以否定对方证据的链下真实性,“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但书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
声音 | Ripple:泰国和阿布扎比拥有最佳加密资产法规: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Ripple在题为“数字资产监管的案例”的博客文章中表示,泰国和阿布扎比拥有最佳加密资产法规以便注入创新。泰国有志成为东盟地区的金融科技中心。他们建立了数字资产监管框架,承认风险,同时鼓励创新。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也发布了一个渐进的数字市场框架。其政策制定者采取自上而下的战略,而不是回应市场利益,使该地区成为中东的数字资产中心。[2018/11/8]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存证机构,其性质类似于司法鉴定机构。从存证平台的资质要求、中立性、系统标准和存证规范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存证可靠性提供指导。当事人同样可以在选择第三方存证机构时参考本条规定,规避因存证不规范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条强调了对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回应了学界对区块链证据链下真实性的质疑。面对存疑的上链数据,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存证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上链证据的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链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第三方公证等,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审查数据真实性。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本条规定了区块链证据的鉴定补强。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提出意见时,可以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核对。电子证据仍是诉讼活动中的新兴事物,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普遍持怀疑态度,区块链证据作为传统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创新,也难以摆脱此种困境。
此外,现有证明规则也难以有效适应区块链技术,缺乏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标尺。本条规定在证据规则中设置了专业鉴定机构、人员的介入空间,不盲目依赖区块链技术,是迎合司法需求之举。证据技术的升级只是法院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最终还要落实到对案件本身的审慎裁判。
目前为止,区块链证据仍处于多地法院试点开发、尝试探索的阶段,当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区块链证据,还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询诉讼管辖法院的审查规则和提交要求,做出相应准备。针对本次征求意见稿,联盟顾问Alan提醒当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注意
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双重真实性。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全周期须依照技术规范完成,并进行全程记录与备案,以应对法庭审查。同时妥善保存源数据以及相关附属数据信息、关联痕迹数据,供法庭审核比验。
优先选择官方发布的存证平台或经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存证机构。前者如互联网法院、公证处所组建的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后者可寻找第三方机构与地方法院或公证处合作开发的存证平台,以法院、公证处的司法公信力为背书,提高区块链证据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类型证据的准备和相应诉讼应对策略,避免区块链证据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风险,减轻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References
?段莉琼,吴博雅.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困境与规则重构.法律适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终1050号、川13民初40号、豫05民初29号、闽01民初437号等裁判对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认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号、京0001民初4624号、川01民终1050号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